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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梳理
(一)當事人信息
原告:林文軒
被告:乙公司
(二)原告訴求與事實理由
林文軒訴請:
判令雙方簽訂的《房屋經營使用權轉讓協議書》及補充協議無效;
判令乙公司返還經營使用權轉讓款 650,073 元,并支付利息(以 640,916 元為基數,自 2013 年 10 月 23 日起至 2016 年 6 月 16 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以 9,157 元為基數,自 2016 年4 月 9 日起至 2016 年 6 月 16 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
判令乙公司賠償裝修損失 20,000 元;
判令乙公司賠償房屋差價損失 125,000 元;
判令乙公司承擔本案訴訟費。
事實理由:2013 年 10 月 23 日,林文軒與乙公司簽訂《房屋經營使用權轉讓協議書》,約定乙公司以 640,916元轉讓一號房屋經營使用權,協議對房屋相關事項及產權證辦理等進行了約定,實際為房屋買賣合同。簽約當日,林文軒支付640,916 元,2016 年 4 月 9 日又支付 9,157 元面積差額款。2016 年 6 月 16 日,乙公司逾期交付房屋。因房屋所附土地性質及乙公司無出售審批手續,協議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應屬無效,故林文軒要求返還財產并賠償損失。
(三)被告答辯
乙公司辯稱:認可收到林文軒的款項,但某項目并非違法建筑,乙公司僅為代建人,項目已取得多項合法證件,不存在違法行為。協議中關于“產權證” 的約定只是假設,并非義務。林文軒主張的利息、裝修費用和差價損失無法律依據,若協議無效,林文軒明知項目有瑕疵仍簽約也存在過錯,不同意林文軒的全部訴訟請求。
(四)法院認定事實
2013 年 10 月 23 日,林文軒與乙公司簽訂《房屋經營使用權轉讓協議書》,約定乙公司轉讓一號房屋 40年經營使用權,總價款 640,916 元,交房時間為 2015年 12 月 31 日,還約定在符合條件時乙公司配合辦理產權證等內容;
2016 年 6 月 16 日,雙方簽訂《補充協議》,確定房屋實測面積;
2013 年 10 月 23 日,林文軒支付 640,916 元,2016 年 4 月 9 日補交面積差價 9,157 元,共計支付 650,073 元;
2016 年 6 月 16 日,乙公司交付房屋,林文軒使用至今;
林文軒主張裝修花費預估 20,000 元,房屋差價損失預估 125,000 元;
某項目于 2020 年 10 月 14 日獲取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相關建筑已取得不動產權證書,權利人為北京A投資管理中心,用途為集體建設用地,權利類型為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 / 房屋所有權,乙公司未能提交對外分割出售涉訴房屋的審批手續。
二、爭議焦點
《房屋經營使用權轉讓協議書》及補充協議的性質和效力如何認定?
乙公司是否應返還經營使用權轉讓款及支付利息?
林文軒主張的裝修損失和房屋差價損失是否應得到支持,責任如何劃分?
三、案件分析
(一)合同性質與效力認定
協議雖名為經營使用權轉讓,但包含產權證辦理、繳稅及產權分割等房屋買賣合同核心條款,應認定為房屋買賣合同。因案涉房屋所在建筑規劃用途為特定產業項目,乙公司無對外分割出售審批手續,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合同無效。
(二)轉讓款與利息認定
合同無效后,乙公司應返還已收取的 650,073 元轉讓款。林文軒主張交房前的利息損失合理,法院對其主張的利息計算方式予以支持。
(三)損失賠償認定
雙方對房屋性質及手續辦理情況均明知,乙公司未提供合法出售手續,林文軒未盡審核義務,過錯程度均等。房屋差價損失根據雙方過錯及市場價格,法院酌定為 100,000 元;林文軒未提交裝修花費證據且已使用房屋超 8 年,法院酌定裝修損失為 5,000 元。乙公司未提出恢復原狀反訴請求,且合同無相關約定、其未對裝修提出異議,房屋無需恢復原狀。
四、裁判結果
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一條,判決:
確認林文軒與乙公司于 2013 年 10 月 23 日簽訂的《房屋經營使用權轉讓協議書》及 2016 年 6 月 16 日簽訂的《補充協議》無效;
乙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返還林文軒經營使用權轉讓款 650,073 元,并支付利息(以 640,916 元為基數,自 2013 年 10 月 23 日起至 2016 年 6 月 15 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以 9,157 元為基數,自 2016 年4 月 9 日起至 2016 年 6 月 15 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
乙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林文軒房屋差價損失 100,000 元;
乙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林文軒房屋裝修損失 5,000 元;
駁回林文軒的其他訴訟請求。
五、案件啟示
謹慎審查合同性質與效力:購房者在簽訂房屋相關協議時,應仔細甄別合同性質,了解房屋土地性質、規劃用途及出售方資質,避免因合同無效導致權益受損。
重視合同條款約定:合同條款應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對于涉及產權辦理、交付等關鍵內容,需謹慎確認,確保條款合法合規、清晰明確。
增強風險防范意識:交易雙方均應盡到合理的審核與注意義務,充分了解交易標的的法律狀況,避免因疏忽或僥幸心理引發糾紛。
合理主張損失賠償:主張損失賠償時,需提供充分證據證明損失存在及金額計算依據。法院會根據雙方過錯程度分配責任,當事人應理性維權。
企業合規經營:企業開展房屋銷售等經營活動,需確保相關手續齊全、合法,避免因違規操作承擔法律責任,損害企業信譽與經濟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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