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夏以來
午間酒醉駕、無證駕駛、超員、超載等
交通違法有所反彈
對此,全市公安交警部門
持續加大查處整治力度
全力維護安全、有序、暢通的道路交通環境
守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4月以來,全市公安交警部門
午間(11:00-15:00)
現場查處嚴重交通違法 1800 起
其中,無證駕駛342起、酒醉駕249起、超速238起、貨車超載756起、非法改拼裝62起、超員33起、疲勞駕駛3起、準駕不符2起、駕駛載貨汽車違反規定載客1起。
部分群眾心存僥幸
誤認為公安交警午間不會嚴查交通違法
企圖“打時間差”逃避處罰
這些違法駕駛人“失算”了!
案例一
違法駕駛人:吳某某
查處時間:2025年4月17日11時57分許。
查處地點:國道348線1740公里200米。
車輛牌號:川L8***2。
車輛類型:重型自卸貨車。
違法情況:經過磅稱重,該車最大允許車貨總質量為36噸,實際車貨總質量為83.85噸,超載47.85噸,超載率132.92%。
處罰情況:公安交警部門依法扣留了該車,責令該車駕駛人吳某某立即消除違法狀態,并依法對該車駕駛人吳某某駕駛載貨汽車載物超過最大允許總質量100%以上的違法行為處以罰款2000元的行政處罰,駕駛證記6分。
案例二
違法駕駛人:張某
查處時間:2025年5月7日14時02分許。
查處地點:國道348線1740公里200米。
車輛牌號:川Z9***7。
車輛類型:重型自卸貨車。
違法情況:經過磅稱重,該車最大允許車貨總質量為36噸,實際車貨總質量為83噸,超載47噸,超載率130.56%。
處罰情況:公安交警部門依法扣留了該車,責令該車駕駛人張某立即消除違法狀態,并依法對該車駕駛人張某駕駛載貨汽車載物超過最大允許總質量100%以上的違法行為處以罰款2000元的行政處罰,駕駛證記6分。
案例三
違法駕駛人:羅某某
查處時間:2025年4月10日13時37分許。
查處地點:五通橋區金粟鎮。
車輛牌號:川EL***6。
車輛類型:小型轎車。
違法情況:經現場呼氣式酒精檢測儀檢測,羅某某體內酒精含量為29mg/100ml。經進一步工作發現,羅某某持有“C1E”型機動車駕駛證,且曾于2012年1月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違法行為被公安交警部門依法處罰。羅某某的行為已構成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違法行為。
處罰情況:公安機關依法對羅某某處以行政拘留4日,并處1000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處罰。2025年4月11日,羅某某已被送達樂山市拘留所執行行政拘留。
案例四
違法駕駛人:茍某某
查處時間:2025年5月8日14時45分許。
查處地點:峨眉山市國道245線717公里100米處。
車輛牌號:川LB***5。
車輛類型:重型自卸貨車。
違法情況:經現場呼氣式酒精檢測儀檢測,茍某某體內酒精含量為39mg/100ml,茍某某的行為已構成飲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違法行為。
處罰情況:目前,該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案例五
違法駕駛人:謝某某
查處時間:2025年4月11日12時30分許。
查處地點:夾江縣馬村鎮帶河村路段。
車輛牌號:無。
車輛類型:三輪摩托車。
違法情況:經現場呼氣式酒精檢測儀檢測,謝某某體內酒精含量為77mg/100ml。經查,謝某某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謝某某的行為已構成飲酒后駕駛機動車、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駕駛未按照規定登記、備案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違法行為。
處罰情況:公安機關依法對謝某某的違法行為合并處以罰款2900元的行政處罰。
公安交警部門
組織開展 “凈午整治” 行動
選擇午間時段常態化錯時整治
嚴厲打擊酒醉駕、“三超一疲勞”等
嚴重威脅交通安全的
重點道路交通違法行為
行動中
樂山全市公安交警部門打破常規整治“時間規律”,針對午間交通違法行為的規律特點,以及部分駕駛人誤認為午后交通安全管理相對薄弱的僥幸心理,科學部署警力,堅持城鎮、農村,國省干道、縣鄉村道全領域嚴查嚴處,尤其是餐飲娛樂場所、學校、公園、商圈、物流園區等周邊重點路段,設置臨時檢查點,對過往車輛逐一進行排查,做到逢車必查、逢疑必檢,嚴查酒醉駕、超載、超員、超速、違法載人、疲勞駕駛等各類嚴重交通違法行為,形成嚴管嚴查、嚴防嚴控的高壓態勢,營造安全、有序、暢通的道路交通環境。
在執法過程中,執勤民輔警始終堅持教育與整治相結合,突出“兩客一危一貨一面”以及二、三(四)輪電動車、摩托車等重點駕駛人群體的宣傳工作,不斷提升廣大交通參與者的交通安全意識和守法意識。
在此,樂山公安交警提醒廣大交通參與者
夏季交通安全風險隱患突出
為了你和他人的生命安全
切勿心存僥幸
切勿以身犯險
切勿以身試法
嚴守交通法規,嚴防交通事故!
圖文編輯 | 劉 冉、胡 荀
審 核 | 趙 亮
簽 發 | 王東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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