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申請出境旅行社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一、經營年限與合規要求:
經營國內和入境旅游業務旅行社取得經營許可滿兩年。
在這兩年經營期間,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罰款以上處罰。
二、資金要求:
注冊資本:注冊資本不少于 150 萬元人民幣2。
質量保證金:足額繳存質量保證金 140 萬元(包括原有 20 萬元)
責任險:足額繳交出境游旅行社責任險。
三、人員要求:
導游人員:擁有至少 3 名持有有效導游證的導游人員。
其他人員:配備一名專業的計調人員和一名具備會計資格的會計人員,旅行社的法人代表需具有旅行社工作經歷。
四、經營場所與設施:
經營場所:有固定的經營場所,申請者需擁有產權的營業用房或者租用的、租期不少于一年的營業用房,且為商用地址。
營業設施:具備 2 部以上的直線固定電話、傳真機、復印機,以及具備與旅游行政管理部門以及其他旅游經營者聯網條件的計算機等辦公設備。
申請時,需按照相關規定準備齊全材料,向當地旅游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通過后,由國家旅游局換發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再持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經營范圍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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