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建不動產也能辦證了?
5月13日,南海區人民政府發布關于公開征求《佛山市南海區存量產業類和公共配套類建構筑物補辦不動產權手續實施辦法》(公開征求意見)意見的公告。
| 來源:南海區人民政府網
公告文件提到, 申請補辦的建構筑物不屬于臨時建設,且不包括可分割轉讓的產業用房、農村宅基地、私人住宅、商品房等項目。
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可以適用本辦法申請補辦:
(一)歷史違建。建成時間在2018年2月26日前,且已取得不動產權證(僅指取得土地使用權部分)、土地使用證的違法建構筑物。
(二)已完成處理的違建。已按照土地管理、城鄉規劃、水務、交通等法律法規,完成行政處罰、行政處理決定的建構筑物。
(三)獲得區文件支持。在區委辦(區府辦)相關文件中明確支持補辦不動產權手續,或通過區委辦(區府辦)批準補辦不動產權手續的建構筑物。
對于申請補辦不動產權手續的歷史建構筑物,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原則上不予辦理:
(一)未取得不動產權證(僅指取得土地使用權部分)、土地使用證的;
(二)存在權屬爭議或被司法機關依法查封等限制權利情形的;
(三)位于一、二級水源保護區、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耕地、自然保護區、林地等范圍內的;
(四)位于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的非建設用地內,或者壓占總體規劃和專項規劃的綠線、藍線、紫線、黃線等區域內不符合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管控要求的情形;
(五)位于城市建設重點管控區域內的,包括:屬政府計劃重點拆除重建類項目,重點交通道路控制范圍,重點收儲地塊等。
(六)存在地質災害隱患尚未整改到位,或位于危險邊坡上、受危險邊坡嚴重威脅的;
(七)占用河道、湖泊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內的非水利工程設施;
(八)區“兩違”聯席會議、鎮(街道)認為不適宜補辦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在2020年11月30日(原南府〔2020〕63號印發)前已取得土地使用證明材料的,或通過“房地一體總登記”方式取得土地使用證明材料的,不受第(四)、(五)項的制約。
原文一起往下看:
佛山市南海區存量產業類和公共配套類建構筑物補辦不動產權手續實施辦法
(公開征求意見稿)
下:
為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全力實施“百千萬工程”,推進高質量制造業當家,產業轉型升級提速增效,加強城鄉區域協調發展,根據自然資源管理、國土空間規劃、不動產登記等法律法規,緊緊圍繞區委、區政府分類化解違法用地違法建設(以下簡稱“兩違”)的工作部署,結合我區“兩違”處置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對標高質量發展要求,妥善處理歷史遺留問題,對符合條件的存量產業類和公共配套類建構筑物(以下簡稱“建構筑物”)給予理順不動產權補辦手續,煥發存量建構筑物活力,盤活存量產業空間,推動產業結構的轉型升級,促進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
第二條佛山市南海區違法用地違法建設處置聯席會議(以下簡稱區“兩違”聯席會議)牽頭推進我區存量建構筑物不動產權補辦工作,協調區有關單位加強對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委員會]補辦工作的監督指導,嚴格把好補辦項目的流程關、質量關。區“兩違”聯席會議或鎮(街道)在補辦過程中遇到重大事項、重要問題,依據有關規定上報區委、區政府討論決定。
第三條適用范圍。申請補辦的建構筑物不屬于臨時建設,且不包括可分割轉讓的產業用房、農村宅基地、私人住宅、商品房等項目。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可以適用本辦法申請補辦:
(一)歷史違建。建成時間在2018年2月26日前,且已取得不動產權證(僅指取得土地使用權部分)、土地使用證的違法建構筑物。
(二)已完成處理的違建。已按照土地管理、城鄉規劃、水務、交通等法律法規,完成行政處罰、行政處理決定的建構筑物。
(三)獲得區文件支持。在區委辦(區府辦)相關文件中明確支持補辦不動產權手續,或通過區委辦(區府辦)批準補辦不動產權手續的建構筑物。
第四條不適用范圍。
對于申請補辦不動產權手續的歷史建構筑物,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原則上不予辦理:
(一)未取得不動產權證(僅指取得土地使用權部分)、土地使用證的;
(二)存在權屬爭議或被司法機關依法查封等限制權利情形的;
(三)位于一、二級水源保護區、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耕地、自然保護區、林地等范圍內的;
(四)位于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的非建設用地內,或者壓占總體規劃和專項規劃的綠線、藍線、紫線、黃線等區域內不符合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管控要求的情形;
(五)位于城市建設重點管控區域內的,包括:屬政府計劃重點拆除重建類項目,重點交通道路控制范圍,重點收儲地塊等。
(六)存在地質災害隱患尚未整改到位,或位于危險邊坡上、受危險邊坡嚴重威脅的;
(七)占用河道、湖泊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內的非水利工程設施;
(八)區“兩違”聯席會議、鎮(街道)認為不適宜補辦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在2020年11月30日(原南府〔2020〕63號印發)前已取得土地使用證明材料的,或通過“房地一體總登記”方式取得土地使用證明材料的,不受第(四)、(五)項的制約。
第五條 房屋可靠性鑒定。申請人能夠提供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證明文件的,可直接進入下一步辦理流程。
未取得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證明文件的,申請人應委托佛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公布的通過年度考評的房屋安全鑒定單位對歷史建構筑物進行房屋可靠性鑒定。建筑面積大于 500 平方米的單體建構筑物或人群密集、安全要求較高的建構筑物,必要時應委托佛山市或南海區勘察設計行業協會組織對鑒定報告進行專家論證。
第六條消防安全評估。申請人能夠提供消防驗收合格證明文件的,可直接進入下一步辦理流程。
未取得消防驗收合格證明文件的,屬于其他建設工程的,申請人應委托對建構筑物現狀是否滿足相關部門消防安全使用要求開展評估,取得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出具的紙質消防安全評估報告。屬于特殊建設工程的,申請人應先委托南海區住建水務局公布的南海區存量建筑設計復核機構,按照建設現狀出具消防設計圖紙,并由設計復核機構出具施工圖消防審查整改意見;再取得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出具的紙質消防安全評估報告。
第七條環境影響評價。申請人自行對照《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2021 年版)》(以下簡稱《名錄》)。
(一)納入《名錄》的建設項目,無需辦理環評手續;
(二)未納入《名錄》的建構筑物,按環評等級編制環評報告報有審批權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審批;未納入《豁免名錄》但需辦理登記的建構筑物,由申請人自行登錄“廣東省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備案系統”填報登記進行備案。
第八條不動產測繪及質檢。申請人通過委托有資質的測繪機構對歷史建構筑物進行測繪(原狀測繪),取得不動產權測繪成果標準的宗地圖、房屋平面圖。
第九條完成房屋可靠性鑒定、消防安全評估、環境影響評價后、不動產測繪質檢后,申請人可向鎮(街道)提出補辦手續申請。鎮(街道)組織有關部門審核補辦條件。
審核確認符合補辦條件的,由鎮(街道)出具《同意受理補辦不動產權手續通知書》。
不符合補辦條件的,由鎮(街道)出具不予受理的書面告知,明確不適合補辦的情況及處理意見。
第十條 申請人應為土地使用權人。
申請人需提供的申請材料主要包括:
(一)土地使用權人主體信息證明材料;若委托他人代辦的,應同時提供經辦人身份證明材料及授權委托書;
(二)填報《南海區存量產業類和公共配套類建構筑物補辦不動產權手續申請表》;
(三)土地權屬證明材料;
(四)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證明文件或房屋可靠性鑒定報告;
(五)消防驗收合格證明文件或消防安全評估報告;
(六)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如需要);
(七)已依法完成處理的相關證明材料(如需要)。
第十一條用地及建設現狀審查。鎮自然資源部門對建構筑物用地合法性情況進行審查,對建設現狀進行現場核查,并出具《建設工程用地審查及現狀核查意見書》,作為補辦不動產權手續的用地及規劃證明材料。申請人能夠提供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劃條件核實意見(或規劃驗收合格證明文件)的,可直接進入下一步辦理流程。
第十二條 補辦手續評審。已完成上述第五條至第十一條手續的,由鎮(街道)在建構筑物所在地村(社區)及本地主流報紙媒體公告相關情況(包括申請人信息、建構筑物用地面積、建筑面積、建成時間等),公告期限為15個工作日。經公告無異議的,鎮(街道)根據不動產測繪、用地及建設現狀審查、房屋可靠性鑒定、建筑消防安全評估、環境影響評價等結果,函詢鎮(街道)有關部門補辦意見或者召開鎮(街道)會議進行初審。匯總形成《南海區存量產業類和公共配套類建構筑物補辦不動產權手續審批表》,連同上述各項證明材料報區“兩違”聯席會議進行終審。
區“兩違”聯席會議函詢區有關部門補辦意見或者召開會議集體討論研究,獲得部門復函或會議討論一致通過的,出具同意補辦意見。
第十三條 評審不通過的后續處置。區“兩違”聯席會議或鎮(街道)經評審不同意補辦且尚未經執法部門查處的歷史建構筑物,須由執法部門完善立案查處程序,在出具處罰決定書后再提交至鎮(街道)班子會研究討論是否納入監管;區“兩違”聯席會議或鎮(街道)經評審不同意補辦且執法部門已立案查處并出具處罰決定書的歷史建構筑物的,可直接提交至鎮(街道)班子會研究討論是否納入監管。
第十四條 行政處罰。
(一)處罰主體及內容。在補辦手續評審通過后,由區規劃執法部門或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法作出行政處罰。原則上應以申請人作為被處罰對象,若申請人可提供書面材料佐證擬補辦建構筑物建設單位或其他責任單位的,可依法以該單位作為處罰對象。
(二)處罰標準。按照自由裁量權,處以建構筑物土建工程造價5%~10%的罰款。
第十五條 行政事業性費用和政府性基金。在補辦手續評審通過后,區“兩違”聯席會議出具《南海區存量產業類和公共配套類建構筑物補辦不動產權評審結果通知書》,通知相關收費主體對符合條件的補辦建構筑物收取行政事業性費用和政府性基金,包括但不限于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土地出讓金等。若核實補辦不動產權手續建筑物涉及增加建筑面積且需補繳土地出讓金的,需先按規定補繳土地出讓金后,方可辦理不動產權登記手續。具體收費指引由收費主體另行制定。
第十六條 不動產登記。由申請人向鎮(街道)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權籍調查并完成后,提交如下資料申請不動產登記:
(一)不動產登記申請表和申請人身份證明材料;
(二)土地權屬證明材料(不動產權證書、土地使用權證等),若補辦項目所在土地、建構筑物已抵押的,應提供抵押權人同意補辦的書面意見;
(三)不動產測繪成果(包括地籍調查表、宗地圖、房屋平面圖等);
(四)《建設工程用地審查及現狀核查意見書》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劃條件核實意見(或規劃驗收合格證明文件);
(五)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證明文件或房屋可靠性鑒定報告;
(六)消防驗收合格證明文件或消防安全評估報告;
(七)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如需要);
(八)公告證明材料;
(九)已接受行政處罰的證明材料,或行政執法部門出具的不予處罰的證明材料(如需要);
(十)已繳納(或免予繳納)行政事業性費用和政府性基金的證明材料(如需要);
(十一)征(免)稅證明材料(如需要);
(十二)南海區存量產業類和公共配套類建構筑物補辦不動產權手續審批表;
(十三)其他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資料。
第十七條 強化歷史建構筑物監督管理機制。建立《佛山市南海區存量產業類和公共配套類建設項目評審補辦不動產權項目臺賬》(簡稱《補辦項目臺賬》),對補辦的歷史建構筑物進行造冊登記,各部門根據自身職責對納入臺賬的歷史建構筑物依法進行管理。
第十八條 加強專項評估中介監管。區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建立健全誠信監督機制,對中介服務機構存在惡意串通、欺詐造假等行為的,依相關規定納入公共信用信息平臺,報區“兩違”聯席會議備案。區“兩違”聯席會議通報取消其在我區補辦技術服務資格。以該中介服務機構名義提交的所有評估報告、意見,區有關主管部門后續一律不予受理,造成的相關損失由該機構自行承擔。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由區、鎮(街道)自然資源、住建水利、生態環境、消防救援等部門依法實施(或報請上級主管部門實施)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強化申請人誠信約束機制。加強對申請人的誠信管理,補辦手續中存在惡意串通、欺詐造假等行為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追究申請人法律責任。依法嚴肅查處違規補辦的歷史建構筑物,對于存在惡意串通、弄虛作假、欺詐造假等問題的歷史建構筑物,已取得不動產權證書的,注銷證書,相關登記證明或者公告作廢;未取得不動產權證書的,中止補辦流程,由區“兩違”聯席會議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登記,不再受理該建構筑物的補辦申請。
第二十條 釋義。
(一)本辦法所指產業類建構筑物,包括生產經營性和商業、辦公類建構筑物。生產經營性建構筑物,是指廠房、倉庫等實際用于工業生產或貨物儲藏等用途的建構筑物及生活配套設施。商業、辦公類建構筑物,是指實際用于商業批發與零售、商業性辦公、服務(含餐飲、娛樂)、旅館、商業性文教體衛等盈利性用途的建構筑物及生活配套設施。
(二)本辦法所指公共配套類建構筑物,主要指市政公用設施、公共管理設施。市政公用設施指道路、公交站場、環衛設施及相應的建構筑物,公共管理設施主要包括教育、醫療衛生、文化旅游藝術體育、風景名勝、民族宗教、托幼養老、行政管理和社區服務等設施。
(三)建構筑物權屬人應與土地使用權人保持一致。
(四)區、鎮(街道)各相關職能部門應按照“從優兼從簡”的原則,采取便捷高效的方式辦理相關手續。
(五)已成功補辦不動產權手續的存量建構筑物,鎮(街道)應將其從“6+X”監管名單內剔除。
(六)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在本辦法實施前,已按照《佛山市南海區歷史遺留產業類和公共配套類建構筑物補辦不動產權手續實施辦法(試行)》(南府〔2020〕63號)申請補辦的,可繼續按原辦法辦理。
(七)本辦法解釋權歸區“兩違”聯席會議所有。
附件:1.南海區存量產業類和公共配套類建構筑物補辦不動
產權手續申請表
2.同意受理補辦不動產權手續通知書
3.南海區存量產業類和公共配套類違法建構筑物補辦
不動產權手續審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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