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共場所消費時
您是否關注過
商家的衛生許可情況
及從業人員的健康狀況?
近期
南安市衛生健康局
查處了一起典型案件
為公共場所經營者敲響警鐘
同時也提醒廣大消費者增強維權意識
案情回顧
3月19日,南安市衛生健康局接到群眾投訴后,對南安市某公寓酒店開展執法檢查。檢查發現,該酒店在未取得《衛生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營業,且兩名從業人員(前臺張某、保潔康某)無法出示有效健康合格證明。經查,該酒店自2024年12月1日至2025年3月19日期間持續無證經營。
法律依據與處罰結果
1. 未取得《衛生許可證》擅自營業
▲違法條款:根據2024年修訂的《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第四條第一款、第八條第一款規定,公共場所經營者需取得《衛生許可證》后方可營業;《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二條第二款進一步明確,營業執照與衛生許可證缺一不可。
▲處罰條款:《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及《實施細則》第三十五條明確規定,對擅自營業三個月以上的經營者,可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結合《福建省衛生健康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細化標準》,該酒店被處以罰款5000元、沒收違法所得,并責令立即整改。
2. 安排無健康證人員從業
▲違法條款:《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第七條規定,直接為顧客服務的人員須持有效健康合格證上崗;《實施細則》第十條要求經營者每年組織從業人員健康檢查。
▲處罰條款:依據《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及《實施細則》第三十八條,該酒店被處以警告、罰款1000元,并限期整改。
▲經營者需依法辦證:南安市公共場所經營者應主動申領《衛生許可證》,辦理窗口為南安市行政服務中心衛生健康局。未取得許可證或逾期未續辦的,將面臨嚴厲處罰。
▲從業人員健康管理:根據《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最新規定,從業人員需持有效健康證上崗。南安市轄區內公立醫療機構(除向陽鄉衛生院等6家機構外)及二級民營綜合醫院均可辦理健康證。已持證人員需在有效期屆滿前一個月重新辦理,確保合規從業。
共建衛生安全環境
公共場所衛生關乎消費者健康權益。南安市衛生健康局呼吁廣大經營者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同時鼓勵市民積極監督舉報違規行為(舉報電話:0595-86382421)。通過政企民攜手,共同營造安全、衛生的消費環境!
來源:健康南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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