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5年6月1日起
海南符合條件的
參保職工生育津貼
可直接發放至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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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醫療保障局 海南省財政廳 海南省醫療保險服務中心關于調整生育津貼申領發放方式的通知
各市、縣、自治縣醫保局、財政局、醫保服務中心:
為深入貫徹《國務院辦公廳印發 <關于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體系推動建設生育友好型社會的若干措施> 的通知 》(國辦發〔2024〕48號)和《中共海南省委辦公廳 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推動海南省人口高質量發展的實施意見》(瓊辦發〔2024〕52號)精神,推動建設生育友好型社會,決定對我省原生育津貼申領發放方式進行調整。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2025年6月1日起,符合生育津貼申領條件的海南省城鎮從業人員生育保險參保人員(以下簡稱“參保職工”)生育或實施計劃生育手術的,其生育津貼申領可直接發放至個人,實現個人“即申即享”。即:符合申領條件的參保職工,完成生育或實施計劃生育手術報銷后,由醫保信息平臺自動抓取相關數據信息,向參保職工發送短信通知,提醒職工個人通過線上方式確認生育和個人社保卡金融賬戶等信息,或到醫保經辦機構線下補充提交有關資料。符合條件的將生育津貼直接逐月發放至參保職工社保卡金融賬戶。
二、財政全額供養單位以及中央直屬單位參保職工的生育津貼發放工作,仍按《海南省財政廳 海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財政供養人員生育津貼發放有關問題的通知》(瓊財社〔2013〕1079號)執行,待條件成熟后逐步調整。
三、工作要求
(一)各市縣醫保行政部門和經辦機構要高度重視,加強組織領導,推動生育津貼申領發放方式調整落實到位。
(二)各市縣醫保行政部門和經辦機構要加強政策宣傳和培訓解讀,及時通知本轄區參保單位,將政策宣傳到每位享受生育津貼待遇的職工,確保及時了解申領條件及發放方式的調整變化,避免因申領條件及發放方式改變影響待遇享受。
(三)遇有重大情況和問題,及時反饋到省醫保局和省醫保服務中心。
來源:海南省醫療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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