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北京冠都律所2025年5月12日消息,藍山科技造假案迎來最新進展,首例由保薦代表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判決正式生效。
某投資機構訴藍山科技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件,現已收到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送達的二審判決,二審維持原判。意味著我國首例由保薦代表人向證券投資者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判決生效。
2024年6月,北京金融法院曾對藍山科技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件作出一審判決,華龍證券、中興財光華、某律所、開元資產評估(坤元至誠)分別對相應虛假陳述行為承擔40%、40%、20%和3%連帶責任,同時華龍證券兩名保代也需承擔與華龍證券同等的40%連帶責任。該案開啟了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件中,追究個人責任的先例,或將成為追究中介機構主要責任人民事責任的判例依據。
根據北京金融法院對該案作出的一審判決結果,認定相關責任主體及承擔責任比例如下:
2017年報財務造假:虛假陳述實施日為2018年3月27日,揭露日為2020年11月30日。賠償責任主體及連帶責任比例方面,藍山科技承擔100%,譚澍(董事長)承擔100%,趙瑞虹(財務總監)承擔5%。
2018年報財務造假:虛假陳述實施日是2019年4月20日,揭露日為2020年11月30日。責任主體及比例為,周權(副總經理)承擔15%,解平海(董事會秘書)承擔20%,陳海(市場部經理)承擔15%。
2019年報財務造假:虛假陳述實施日為2020年3月24日,揭露日為2020年11月30日。責任主體及比例包括,陳曼曼(監事會主席)承擔15%,中興財光華會計師事務所承擔40%。
精選層掛牌申報材料虛假記載:虛假陳述實施日是2020年9月29日,揭露日為2020年11月30日。責任主體及比例為,除上述相關責任主體外,華龍證券承擔40%,趙宏志(保薦代表人)承擔40%,李紀元(保薦代表人)承擔40%,北京某律所承擔20%,開元資產評估公司承擔3%。
在二審中,相關主體對部分投資者起訴的一審判決有所異議,進行了上訴。但從結果來看,如今最新個案二審宣布維持原判,在業界人士看來,這對其他藍山科技投資者索賠訴訟案件具有示范作用。
根據代理此案的北京冠都律師事務所王普杰律師團隊稱,本次案件至少有三個典型意義:一是我國首例由保薦代表人向證券投資者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生效判決;二是我國首例新三板精選層欺詐發行民事賠償案件的生效判決;三是我國首例由資產評估機構向證券投資者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生效判決。
二審判決書節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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