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創論文投稿
因重復率過高被退稿
發現別人已發表論文
與自己的論文高度近似
著作權法該保護誰?
基本案情
小張在本科期間撰寫了一篇論文并向某高校學報投稿,但未被采編。讀研期間,小張將這篇論文進行修改完善后重新向某學術期刊投稿,卻因與小李已經發表的某篇論文相似,重復率過高而被退稿。
小張發現,小李是自己本科期間投稿某學報所屬高校的職工,小李發表的論文與自己曾經投稿的論文重復率超過40%,小張認為小李的行為嚴重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權益,導致其原創論文無法順利發表,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判令小李停止侵權行為、公開賠禮道歉,并賠償相應損失。
法院審理
法院審理認為,小張自本科起持續創作完善論文,其保留并向法庭提供了完整的初稿、修改記錄及投稿憑證等證據,能夠證明其系案涉論文作者。小李雖辯稱其發表論文系自己創作、經第三方潤色,但未提供證據證明自己的主張。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二條規定,作品自創作完成即享有著作權,不以發表為要件,故小張享有案涉論文著作權。小李作為小張投稿單位職工,存在接觸小張論文的可能性,且其發表的論文與小張主張權利的論文部分內容一致,在表達方式、核心觀點等方面構成“實質性相似”,因此小李的行為構成侵權。
最終,法院綜合考慮案涉作品類型、創作難度、侵權影響等因素,判決小李立即停止侵權,刪除線上平臺刊載文章;在相應刊物上發布道歉聲明,消除不良影響;賠償小張經濟損失及合理維權費用等共計8萬元。判決生效后,雙方當事人均服判未上訴,小李已履行相應義務。
法官說法
學術誠信不容踐踏。學術論文是科研人員智力勞動的結晶,剽竊行為不僅嚴重損害了原創者的合法權益,而且破壞了公平競爭的學術生態?!吨腥A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十二條明確規定,剽竊他人作品構成侵權,需承擔停止侵害、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責任。法官同時提醒,創作者應注意保留創作痕跡,以便在維權時提供有效證據。學術機構應健全審查機制,嚴防抄襲行為,共同營造鼓勵原創、支持原創、保護原創的良好學術生態。
供 稿:鄭州航空港區法院 劉瑩、周晗
責任編輯: 李鑫源、姚 紅
編 輯:賈共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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