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法案例【2025】255
■河東法院:“鋸樹喂羊”但“不取木”,是否構成盜伐林木罪?
2024年4月至7月,被告人張某某在某高速互通圈內,為讓其所放的羊吃上新鮮樹葉,使用木鋸將某公司栽種的516棵楊樹苗、23棵國槐、26棵旱柳毀伐倒地,供羊群啃食樹葉。經價格認證中心認定,以上565棵樹木市場價格為21448元。案發后,被告人張某某賠償某公司損失并取得諒解。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某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臨清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張某某對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自愿認罪認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已賠償某公司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依法從輕處罰。據此,法院以故意毀壞財物罪判處張某某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
三強三優
■煙臺中院:老趙的這場“官司”:“三端聯動”巧解金融糾紛
在金融業態快速迭代的當下,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數量急劇攀升。通過梳理近年來的收案發現,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在所有民商事收案案由中增幅最大。2024年,福山法院以金融領域府院聯動機制建立為契機,對金融領域風險防范化解路徑進行深度探索。
2024年下半年,在明確“調解優先、訴訟斷后”的解紛思路下,福山法院制定《金融糾紛調解操作指引》,率先與煙臺福山珠江村鎮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建立合作解紛試點,后續推廣到了轄區其他全部銀行,同時借助律師調解中心的專業優勢,就金融解紛逐步形成了“三端聯動”的工作方法。
“三端聯動”工作機制具體指前端銀行自行催收分流糾紛;中端律師調解促協議達成;后端法院指導調解、司法確認,從而實現金融糾紛風險有效預防和化解。
■臨沂市羅莊區法院:讓“無礙“更“有愛”,羅莊法院駐羅莊區殘聯訴訟服務站揭牌成立
為進一步加強殘疾人合法權益保障,延伸涉殘便民服務鏈條,更好為殘疾人提供精細化訴訟服務,5月13日,羅莊法院與區殘疾人聯合會共同舉行羅莊區涉殘疾人糾紛訴訟服務站揭牌儀式,并與區殘疾人聯合會、區檢察院聯合開展座談。座談會上,羅莊法院、區殘聯、區檢察院三方就深化“法院+殘聯+檢察院”協同工作機制、為殘疾人提供精細化訴訟服務、開展涉殘疾人糾紛多元化解、對接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支持起訴、公益訴訟等工作進行深入探討。涉殘疾人糾紛訴訟服務站是殘疾人權益保障的加油站,是有力維護殘疾人權益保障的法律手段。下一步,羅莊法院將充分發揮該服務站的載體功能,加強部門聯動,切實形成殘疾人權益保障工作合力,提升人民群眾司法獲得感,讓“無礙“更“有愛”。
魯法案例
魯法案例【2025】256
■冠縣法院:實際賠償受害人損失125萬元,卻向保險公司主張160萬元,想“賺差價”?法院:不行!
某物流公司為其名下的半掛牽引車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雇主責任保險,保單約定人數為2人,每人死亡/傷殘費用賠償限額為50萬元。在保險期間內,某物流公司雇員陳某某駕駛車輛(載劉某)駛出路外空地掉入溝底,造成陳某某與劉某死亡。經事故認定,陳某某負全部責任、劉某無責任。事故發生后,某物流公司與劉某的法定繼承人達成《賠償協議書》,共計賠償各項損失125萬元,劉某的法定繼承人將保險權益轉讓給某物流公司,并辦理了公證。賠償后,某物流公司從其他保險公司共計獲得各類保險賠款110萬元。本案中,某物流公司起訴某保險公司,要求按照保險金額50萬元主張保險賠款。
事故發生時,劉某系案涉乘車人,陳某某與案涉車輛均具有合法資質。本案所涉雇主責任保險是以某物流公司對其雇員應當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而責任保險合同屬于財產保險合同,應當適用損失填補原則,某保險公司基于雇主責任保險對某物流公司承擔的賠償責任不應超過某物流公司對受害人近親屬已經承擔的賠償責任。某物流公司雖已賠償受害人近親屬125 萬元,但其已通過其他途徑獲得保險賠款110 萬元,尚有15萬元未得到賠償,故法院判決某保險公司應向某物流公司支付保險金15萬元。一審宣判后,某物流公司提起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魯法案例【2025】257
■沂南法院:混合擔保的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能否行使債權人享有的抵押權?
2022年10月,賀某、李某夫妻二人為購買車輛向某銀行貸款70萬元,并與汽車銷售公司簽訂《車輛按揭貸款服務合同》,約定汽車銷售公司為該份貸款提供連帶責任保證,賀某、李某將所購車輛抵押給貸款銀行,并辦理抵押登記,后因賀某、李某未依約償還貸款,汽車銷售公司作為擔保人向銀行代為償還了部分貸款本息共計94 700元。汽車銷售公司認為,其承擔擔保責任后,有權在其承擔的保證責任范圍內享有債權人銀行對債務人賀某、李某享有的擔保物權,故訴至本院,請求裁定其有權對賀某所有的案涉車輛行使抵押權,以該車輛折價、拍賣、變賣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法院經審理認為,汽車銷售公司申請實現擔保物權,賀某、李某未提出異議,雙方無實質性爭議,且抵押物辦理了抵押登記,抵押權設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條,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有權在其承擔保證責任的范圍內向債務人追償,享有債權人對債務人的權利,但是不得損害債權人的利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同一債權既有債務人自己提供的物的擔保,又有第三人提供的擔保,承擔了擔保責任或賠償責任的第三人,主張行使債權人對債務人享有的擔保物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現汽車銷售公司作為擔保人代賀某、李某償還了部分貸款,實現擔保物權的條件成就,對其該項訴訟請求,依法應予支持。故本院裁定汽車銷售公司有權在確定的債權范圍內對案涉車輛行使抵押權,以該車輛在折價、拍賣、變賣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但不得損害債權人銀行的利益。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