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依法加強森林草原防火工作,有效預防火災發生,切實保障生態安全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森林防火條例》第二十三條、《草原防火條例》第二十二條及《內蒙古自治區森林草原防火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結合根河市實際,劃定森林草原火險區域,現將具體情況通告如下:
一、森林草原火險區域劃分
根河市行政區域內的地方森林草原范圍均劃定為森林草原防火區,其火險區劃等級為森林草原火災高危區。
二、火險區域戒嚴管制期
森林草原防火期: 3月15日至11月15日;
防滅火戒嚴管制期:春季4月1日至5月31日、
秋季10月1日至10月31日。
三、森林草原火險預防措施
(一)防火期內,禁止在森林草原防火區燒灰積肥、燒荒燒炭、焚燒垃圾,點燒田(埂)、牧草、秸稈,吸煙、燒紙、燒香、烤火、野炊和燃放煙花爆竹、孔明燈等野外用火。
(二)防火期內,在森林草原防火區內,因生產、生活特殊情況確需野外用火的,應當嚴格遵守下列規定。
1.需要點燒防火隔離帶、生產性用火的,應當經林草主管部門批準,經批準進行生產性用火的,應當設置防火隔離帶,安排撲火人員,準備撲火工具,有組織地在四級風以下的天氣用火,并將用火時間通知毗鄰地區。
2.需要從事生產、生活用火的單位和居民,應當選擇安全地點,設置防火隔離帶、隔火措施等,用火后必須徹底熄滅剩余燃燒物。
(三)森林草原高火險期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進入森林草原高火險區。因科研、搶險等確需進入的,應當依法報請批準。經批準進入森林草原高火險區的,應當嚴格按照批準的時間、地點、范圍活動,并接受當地森林草原防火指揮機構的監督管理。
(四)防火檢查站對進入森林草原防火區的車輛、人員進行防火安全檢查和防火知識宣傳,糾正違反防火規定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拒絕。
(五)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森林草原火情,應當立即向根河市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部報告。跨行政區域或者跨國有林業經營單位交界處發生火災,實行誰先發現、誰先報告、誰先撲救的原則,不受行政區域或者經營范圍的限制。
(六)違反本通告規定的行為,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火警報警電話:12119。
2025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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