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都不認識我,怎么行賄我?”
2023年3月21日,廣州一律所會客室。化名"張某"的訪客正以朋友介紹為由,虛構了個案件,上門向律師蘇良治進行咨詢。
十多分鐘的交流中,蘇良治雖對這位莫名找上門的"當事人"心存疑慮,仍與同事一道,為其提供了咨詢服務。
確認對方并不認識自己后,"張某"出門轉了一圈后回去,借故說要單獨咨詢蘇良治律師其他事項,支走他的同事后開始發問,說自己在單位里被人陷害,別人偽證說送了自己錢,需要請律師追究說假話做偽證陷害自己的人。
還沒反應過來的蘇良治問“張某”:無憑無據的,只是另外一個人說送了你錢,怎么就能成立,有什么好擔心的,和需要追究誣告陷害的?
隨著“張某”的進一步提示,氣氛瞬間尷尬起來,這個來上門咨詢的“張某”,竟然是那份將他列為行賄人的判決書中的"受賄者",前法官杜家峰。
"你我素不相識,為何編造那五萬塊毀我一生?"刑滿釋放半年的杜家峰,帶著偷錄設備前來尋找真相。
而這場荒誕對峙的背后,是一樁曾被列入公安部集群戰役的案件、涉案金額卻從600余萬被"關系運作"至20余萬,然后被輕判的離奇案件。更諷刺的是,杜家峰既非該案的審判長,也不是合議庭成員。
當地紀委監委介入后,案件更顯魔幻:行受賄雙方素不相識的程序硬傷之外,真行賄人龔德明、"罪有應得"的檢察官李大海,和被告黃大平都因"積極配合"而獲輕判。更耐人尋味的是,從質監局和司法局,再到公檢法的多名領導,或已經暴露出來的,或壓根沒被調查過的,再到出具假鑒定的機構,都獲得了某種"特殊關照"。
當初被威逼作偽證的蘇良治,終究沒能等來承諾中的"不起訴"——2025年2月24日,法院以行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兩年,罰金15萬元,上訴后等待開庭中。
當真相淪為辦案人員手中的橡皮泥,這出司法荒誕劇的“終章”已經恐難逃既定劇本——上訴庭多半會草草維持原判,為案件蓋上"終結"的印章。而以筆者多年對法制觀察之所見,這類嚴重依賴"言辭證據"卻拒絕證人出庭、被刻意"分案"肢解的案件,往往通過判決互證完成閉環。
除非,將整個權力操弄的鏈條完整曝光,讓所有涉事者,無論人鬼均悉數現形,及喚起更高權力部門之嚴肅介入,否則,無論真相還是公正,都將斷難浮出水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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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600多大案大“瘦身”,從100萬到20多萬,無不彰顯“司法魔術”威力
湖北省公安縣人民法院(2021)鄂1022刑再2號之一刑事判決書顯示,2016年起,被告人黃大平未經注冊商標人許可,通過深圳偉光光電有限公司、湖北恒宏光電有限公司,在深圳光明區與湖北公安縣兩地生產假冒三星手機外屏。
2017年4月19日,公安縣市場監督局在恒宏光電查獲假冒三星外屏45,495片。此案經公安部經偵局批準,列為全國集群戰役,并入選2017年荊州市公安局“十大精品案件”。然而,同年11月8日案件移送審查起訴時,涉案數量竟從45,495片銳減至7,050片,金額也從630萬元降至105.75萬元。
公安縣監委調查稱,這一異常是辦案民警劉中華收受35萬元賄賂所致。但劉中華反駁,案件由原縣技術監督局移送,產品型號、數量均記錄在案,未經改動。起訴數量需經法治大隊、分管局長層層審批,他作為普通民警無權擅自更改。
劉的這一說法,顯然更符合常理,且公安縣監委的處分通報中,時任技術監督局稽查分局局長陳德才、縣公安局經偵大隊長趙宏維的身影隱約可見,暗示案件縮水或涉更高層級。
審查起訴階段,檢察官李大海未按慣例委托本地物價部門鑒定,而是遠赴廣東,委托一家名為“藍天司法鑒定所”按“市場價格”重新評估,將涉案金額進一步壓縮至205719元。
2018年1月18日,公安縣人民法院做出判決,以“生產的偽劣產品尚未銷售時被查獲,屬犯罪未遂”,及“六被告人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當庭自愿認罪,主動交納罰金,亦可酌情從輕處罰”為由,在案情已經被嚴重縮水的基礎上再予從輕,除主犯黃大平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繳納罰金人民幣一萬六千元,其余五名從犯均被判處拘役六個月或五個月,及繳納罰金人民幣一萬元或六千元。
至此,這起曾轟動全國的“集群戰役”和“十大精品案件”,經過一番魔幻“操作”,高舉的板子最終輕輕落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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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監委調查,呈現出來的魔幻解釋版本
根據公安縣監察委員會的所謂調查結果,這個案子之所以被如此魔幻般“大事化小”,主要是因為黃大平的代理律師蘇良治及黃大平的弟妹鄭珊麗的行賄結果所致:
2017年11月初初,黃大平安排被告人蘇良治、鄭珊麗(黃大平弟妹)請托公安縣公安局經偵大隊原民警劉中華在案件偵辦中提供幫助,二人在公安縣第一中學附近送給劉中華現金人民幣35萬元。同年11月8日,公安縣公安局將黃大平等6人涉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案移送公安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時,劉中華將查獲的涉案三星手機外屏數量由45495片減少至7050片,涉嫌犯罪數額由630余萬元減少至105.75萬元。
然而,正如上文所提到,據劉中華所講,案件由原縣技術監督局移送,產品型號、數量均記錄在案,未經改動。起訴數量需經法治大隊、分管局長層層審批,他作為普通民警無權擅自更改。而且,作為本案的主要證人,或者行賄人之一的鄭珊麗,在此后的各個環節中竟然連她的筆錄都沒有出現。
公安縣監委給出的理由是:鄭珊麗性格極端偏激,情緒不穩,精神狀態失控,且多次流露出自殺傾向,繼續向其調查存在嚴重辦案安全風險隱患。
“精神失控是否有醫學證明?鄭珊麗如果真的行賄,會以自殺相威脅來對抗調查?被調查人揚言自殺,難道就不用調查了?”公安縣監委的這一說法,顯然難以服眾。
公安縣監委的調查結果還稱,該案移送審查起訴后,被告人蘇良治受黃大平安排,經劉中華介紹,蘇良治出面請托該案主辦檢察官李大海在案件審查起訴階段為黃大平減輕處罰提供幫助,蘇良治送給李大海現金人民幣10萬元。2017年11月27日,李大海以黃大平提出重新鑒定申請為由,委托廣東南天司法鑒定所對所假冒手機外屏樣品的價格進行重新鑒定,并以此鑒定的價格作為涉嫌犯罪數額的認定依據。同年12月20日,公安縣人民檢察院對黃大平等6人涉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案提起公訴,起訴書指控涉案物品為7050片假冒三星手機外屏,涉案金額由105.75萬元降低至20.5719萬元。
然而,他們所謂的調查結果沒有回答的問題是,李大海在檢察院擔任什么職務,作為公訴科只是副科長的他,有沒有權力不經領導批準,就改變一般的涉案物品價格由當地物價部門來進行鑒定的慣例,自行決定到廣東去找一個鑒定機構進行鑒定,而不需要至少分管副院長的批準。而且,他們是怎么決定選用的這家司法鑒定機構,而且,在日后的調查中為什么沒有對這家司法鑒定機構進行調查,以及追究其出具虛假文件和偽造證據的刑事責任?
進入審判環節后,公安縣監委的調查結果則是稱,經李大海接受,蘇良治送給法院辦案人員杜家峰現金人民幣5萬元,請其在法院審理階段提供幫助。然而,不但如前所說,蘇良治和杜家峰之間不但素不相識,而且,杜家峰壓根就沒有參與到這個案件的審理,在法院也不擔任任何的領導職務,怎么就能決定整個案件的結果和走向?他是怎么給審理案子的主審法官及合議庭那些成員施加影響的,公安縣監委的所謂調查結果并沒有展開,或者觸及。
而據和此事有關的多位人士透露,據他們得到的消息,該案真正的主審法官譚文武曾被內部“誡勉談話”處分,而且,僅法院內部,涉及到的還不止一個法官。
僅憑監委這份漏洞百出的“調查結果”,無需其他材料佐證,就能看出其敷衍了事的本質——無非是從公、檢、法各拉一個“替罪羊”頂缸,把公眾智商按在地上摩擦。而這,或可解釋,為什么他們要把這個看上去并不復雜的案件非要給拆開分案處理,進行各個擊破,主要利用“言詞證據”定罪,但卻不讓證人出庭,并且不斷用前面已經判決了的案件結果作為給后面受審的人定罪的依據。
按照公安縣監委的所謂調查結果和指控邏輯,整個行賄發生的起因是2017年10月底,劉中華提審了黃大平,先做筆錄幫其將涉案物品數量減少,然后表明索賄的意圖,再由律師會見黃大平,然后律師受黃大平指派先接觸辦案民警劉中華,再由劉中華介紹檢察官李大海給律師和家屬認識,再由李大海介紹在法院工作的自己戰友杜家峰給律師和家屬認識……然而,所有這些指控的邏輯,從起點上就犯下一個致命的硬傷——劉中華并沒有在2017年10月底提審黃大平,這個在看守所的提審記錄里清晰可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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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運作關系”,到底花了多少錢,至今還是個謎
按照公安縣監委的調查,整個案子原先之所以被大事化小,是因為公檢法各有一人,收受了由律師蘇良治和黃大平的弟妹鄭珊麗的一共50萬元賄賂款,這些就構成了整個案件的全部責任人和全部真相。
而根據蘇良治、劉中華等人的陳述,及其它大量佐證的資料,整個案件過程中,真正組織和實施了行賄的其實另有他人。
據蘇良治,在他擔任黃大平的辯護律師之前,黃大平的家屬已委托了一個叫龔德明的人運作關系。龔德明剛開始沒辦好,事情反倒越來越糟,就解除了委托退還了費用。隨后,媒體大肆報道,案件被炒作得很嚴重。蘇良治在正常代理案件的同時,龔德明又主動找到家屬希望繼續幫忙,后經過其運作,黃大平得到輕判。
劉中華則說,2017年5月中旬,當時負責這個案子的是公安縣公安局時任經偵大隊大隊長的趙宏維,自己在2017年7月20日抓獲黃大平等四名涉案嫌疑人后,公安縣司法局副局長皮德建給他打電話,約他見一面,相約在原公安縣石油公司一家小餐館一起吃晚飯,皮德建和他一個朋友先到,見面以后知道他朋友叫龔德明,想了解黃大平生產、銷售偽劣產品一案的情況,詢問能不能對其采取取保候審的強制措施。飯后,龔德明往他車上放了兩瓶茅臺酒,兩條1916香煙,他推辭不掉就接受了。以后偶爾有些電話接觸,半個月以后龔德明給他打電話,以他電話不清晰為由給我送了一部蘋果7plus手機,因為當時還有黃大平下游嫌疑人房永亮、陳克范還未抓獲,為麻痹嫌疑人家屬,他就接受了。
留下的疑問則是,作為從中牽線搭橋的這位司法局副局長皮德建,究竟有沒有收受好處,收受了多少,有沒有被紀委和監委調查,調查的結果是什么?
不但在蘇良治和劉中華等人的陳述中,甚至在包括公安縣法院對黃大平等人的刑事判決書中,這個叫龔德明的也一直若隱若現,然而,在公安縣監委對劉中華、杜家峰和蘇良治等人的調查和結論中,這個人像是蒸發了似的。
然而,所有人都幾乎知道的一個結果,龔德明被判了一年二個月左右,雖然具體細節不知,也并沒有在整個案件中完整體現。而據蘇良治所言,根據在案事實和證據,龔德明已經向李大海行賄了12萬元。并且,在整個的“辦事”過程中,龔德明先后三次以向質監局交罰款、向公安局退贓、向辦案單位交辦案經費等名義(聲稱會有票據)向家屬索要共計115萬,直到現在,這些錢去向何方,到底是用于這些用途了還是用于行賄,或者是被龔德明以這些名義裝入自己腰包,從而構成詐騙了,也依然還是個謎。
所有的這些,因為當地的種種“分案處理”,使得真相更加撲朔迷離,及碎片化和難以還原。而令人疑惑及不解的是,所有的這些,本應通過法院對于案件的審理過程,而能夠最大程度將真相還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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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行賄的方式掩蓋了犯罪所得,竟然在兩個罪名上都被認定是“自首”
湖北省公安縣人民法院(2021)鄂1022刑再2號之一刑事判決書里,不經意透露出來兩個很有意思的細節:2017年12月14日,龔德明受被告人黃大平委托,幫助黃大平等人向公安縣公安局繳納罰款20萬元。而據劉中華回憶,這筆錢當時是由趙宏維給龔德明授意,要他交的退贓款,說以后起訴了的時候,可以有個從輕的情節。然而,在公安縣法院2018年1月18日的那個判決書中,這個不知道到底是退贓還是罰款的20萬元,并沒有體現出來。
劉中華回憶,當時趙宏維安排他的是公安機關接受黃大平的20萬元退贓,還要龔德明給技術監督局交20萬元。可當劉中華將這個情況告知技術監督局配合辦案的一個科長時,那個正苦于辦這個案子有很多費用沒有報銷的科長告訴他,他們并沒有見到這筆錢。而據龔德明說,這20萬元他是給了陳德才。
正如現在不斷喊冤的蘇良治、劉中華、杜家峰等人所言,既然已經有了龔德明在行賄,為什么還需要律師蘇良治這個在公安縣幾乎沒有任何人脈資源的人來行賄?整個事情的運作過程,為了搞定“關系”,到底是龔德明那條線在起作用,還是蘇良治和黃大平的弟妹鄭珊麗這條線在起作用?或者,不合理到了兩條線都在送錢?
有點滑稽及令人費解的是,即使是在監委已經調查,將公檢法里的“害群之馬”們已經清除以后,公安縣法院2021年做出的這份判決,依然對黃大平“愛護”有加:本院認為,被告人黃大平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件商品上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非法經營數額達5411886元(原先查獲的是45495片,按現存的38160片計算),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公訴機關變更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黃大平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司法機關工作人員行賄50萬元,影響司法公正,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行賄罪,應當判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但是,法院居然認定,黃大平在涉及到的這兩項罪名都有“自首”的情節,所以合并執行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三十萬元。
公安縣法院的邏輯,還真是著實令人費解:如果是在其行賄的罪名中認定其自首也就罷了,如果其所言屬實;用指使人行賄的方式來掩蓋犯罪數額,那個也能被認定自首?還有,原先查獲的45495片,現存怎么就剩下38160片了呢,剩下的7335片呢,哪里去了,發生了什么,又是誰的責任?檢察院起訴的時候不提,法院在審理案件,尤其是在認定“自首”的過程中也不問。筆者見過的司法文書也算不少了,這樣好說話的檢察院和法院還真是罕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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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問:有多少真相被“分案”切割掩埋,還有多少問題經不起追問
即使各種分案處理和百般掩飾,有些蛛絲馬跡還是在不小心中已經露了出來:
公安縣監委2023年7月5日發布的通報中稱,“2017年至2018年,陳德才在擔任原縣質量技術監督局稽查分局局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幫助某公司黃某某等人從輕處罰,違規收受黃某某委托人龔某某所送價值3800元香煙,違規接受其安排的宴請和旅游,并要求為其支付個人在某餐館的進餐費用2000元。陳德才還存在其他違紀違法問題。2023年7月5日,陳德才受到開除黨籍、政務撤職處分。”
公安縣監委2021年4月2日發布的通報中稱,“經公安縣紀委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公安縣公安局原黨委委員、政工室主任趙宏維違反政治紀律,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發放津補貼;違反組織紀律,瞞報個人有關事項;違反廉潔紀律,違規收受管理服務對象禮品禮金;違反工作紀律,不正確履行職責;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公款,數額巨大,涉嫌貪污罪;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數額較大,涉嫌挪用公款罪;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巨大,為他人謀取利益,涉嫌受賄罪。”
趙宏維的案件,據知情人士透露,也被從這個案子中摘出,通報了300多萬的受賄款,以及一共三個罪名,一共只判了六年半,“應該是因為其配合紀委的工作比較好,給他摘出了部分金額”。
而作為整個案件的真正關鍵人物之李大海,所涉罪名和金額據說也遠不僅這個案子,最后的判決結果是兩年時間。
在公安縣監委調查的這個結果里,趙宏維和李大海都沒喊冤枉。
比較合理的推測就是,整個案子的辦案過程,公安縣監委很有可能是根據某種需要,譬如為了保護一些領導和控制辦案的方向,而將龔德明及趙宏維、李大海等人摘出,再為了這個的需要,而重新組織出由律師蘇良治和家屬主導的另外一個行賄故事。當然,真相到底如何,尚有待于更高層面的紀律監察部門介入以后方可能得出真正的解答。
至于這個過程是究竟完成的,以及公安縣監委在這個過程中進行了哪些技術性的處理,筆者經梳理發現,足以堪稱現代版《羅織經》,雖然,做的其實非常拙劣,和完全的經不起推敲,但是,居然就那么被各級法院一層層給采納了。
——案子不大,但是個很好的麻雀,可以作為一個很好的解剖對象。對于這個個案的解剖,很有助于揭示當下一些辦案的實操和邏輯,以及,為什么此類案件總是喊冤者層出不窮的原因所在——包括但不局限于屢見不鮮的非法指居、程序違法、逼供誘供、重言詞證據而言詞證據經常自相矛盾且容易翻供,在這些表層的東西之外,還有另外一套,“做案子”而不是“辦案子”的深層邏輯在深水中潛行。
對此,請看下回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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