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行為。
網友咨詢:
挪用公款罪的認定標準是什么?
劉健峰律師解答:
挪用公款罪的客體是復雜客體,既侵犯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廉潔性,也侵犯公共財產的占有、使用、收益權。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行為。挪用公款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只由國家工作人員構成。主觀方面是故意,行為人挪用公款的動機則可能是多種多樣的,有的是為了營利,有的出于一時的家庭困難,有的為了贊助他人,有的為了從事違法犯罪活動。動機如何不影響本罪成立。
劉健峰律師補充:
貪污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行為。
貪污罪與挪用公款罪主要區別在于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貪污罪要求行為人要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在挪用公款罪中,行為人對公款只是暫時挪用,沒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挪用公款是否轉化為貪污,應當按照主客觀相一致的原則,加以具體判定。在司法實踐中,攜帶挪用的公款潛逃的”,對其攜帶挪用的公款部分,以貪污罪定罪處罰。有證據證明行為人有能力歸還所挪用的公款而拒不歸還,并隱瞞挪用的公款去向的,應當以貪污罪定罪處罰。
【法律依據】
《刑法》
第三百八十四條 【挪用公款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
劉健峰律師
廣東粵正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辦理了大量訴訟案件,辦案風格親切耐心細致,以維護委托人合法利益為己任,具備辦理各種類型的訴訟和仲裁案件的能力。擅長領域婚姻家庭及繼承、民間借貸等合同糾紛、交通事故等侵權賠償、勞動糾紛、刑事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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