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總部位于瑞士的特種化學品生產商科萊恩(Clariant)稱,公司于2025年5月9日收到陶氏歐洲公司向德國慕尼黑法院提起的針對包括科萊恩在內的四家公司的損害賠償訴訟。
該訴訟稱,科萊恩因違反了乙烯采購市場的競爭法而索賠總額約7.67億歐元(約合人民幣61.5億元),科萊恩堅決駁斥該指控,并將在訴訟中堅定捍衛其立場。陶氏歐洲公司并非科萊恩的乙烯供應商,科萊恩已提供確鑿的經濟證據,證明雙方的行為未對市場產生任何影響。
據了解,科萊恩因違反了乙烯采購市場的競爭法這一事件已于2020年7月受到歐盟委員會的制裁。
多家公司索賠
自2023年以來,除了陶氏以外,科萊恩陸陸續續收到道達爾能源、巴斯夫、殼牌的起訴,四家巨頭的索賠金額總計達37.92億歐元(約合人民幣304.5億元):
2025年2月25日,道達爾能源公司(TotalEnergies)在荷蘭阿姆斯特丹法院對包括科萊恩在內的四家公司提起的損害賠償訴訟,索賠金額約為6.25億歐元(約合人民幣50億元)。
2025年1月9日,巴斯夫針對包括科萊恩在內的四家公司提起的損害賠償請求。巴斯夫已經向德國慕尼黑法院提起訴訟,索賠金額為14億歐元(約合人民幣112.4億元)。
2023年10月18日,殼牌公司向阿姆斯特丹法院正式向包括科萊恩在內的四家公司提起損害賠償訴訟,索賠金額高達10億歐元(約合人民幣80.3億元)。
上述索賠理由都是包括科萊恩在內的四家公司涉嫌違反乙烯采購市場的競爭法,在乙烯采購過程中違反了歐盟反壟斷規則,這些非法行為扭曲了乙烯和某些乙烯衍生物的定價,損害了起訴方的利益。
然而,科萊恩官網稱其堅決否認這些指控,并將在訴訟中堅定地捍衛自己的立場。科萊恩還表示已提供確鑿的經濟證據,證明各方的行為未對市場產生任何影響。
事件的過程
據了解,該侵權行為發生于2011年12月26日至2017年3月29日期間,包括交換敏感的商業和定價信息,以及操縱與乙烯采購相關的價格要素。侵權行為的地域范圍涵蓋比利時、法國、德國和荷蘭等歐盟成員國,違反了《歐洲聯盟運作條約》第101條。
受到制裁的四家企業包括科萊恩國際股份公司和科萊恩股份公司,前者毫無保留地承認其在相關期間直接參與侵權行為的責任,后者毫無保留地承認其作為科萊恩國際股份公司母公司的“連帶責任”。
2020年7月14日,科萊恩、塞拉尼斯、奧比亞以及西湖化學因合謀降低乙烯購買價格的“卡特爾”行為,違反了歐盟反壟斷規則。歐盟委員會當時調查發現,上述涉事四家化工企業在制定乙烯月度合同價格(MCP)的過程中,協調針對乙烯賣家的價格談判策略,以獲取對其有利的MCP。
據了解,歐盟委員會于2020年對科萊恩、Orbia和塞拉尼斯處以總計2.6億歐元的罰款(Orbia:2236.7萬歐元,科萊恩:1.56億歐元;塞拉尼斯:總計8230.7萬歐元),原因是它們串謀壓低乙烯采購價格,違反了歐盟反壟斷規則。歐盟委員會當時表示,Westlake(西湖化學)也參與了采購聯盟,但由于向委員會披露了這些活動,因此免于罰款。
然而,科萊恩自2020年以來曾多次進行申訴,據2023年10月法院披露的判決消息顯示,法院支持了歐盟委員會的決定,并要求科萊恩承擔其自身的法律費用以及歐盟委員會法律費用的90%。
2024年3月7日,歐盟普通法院發布了一項更正令(Order),對2023年10月18日的判決中的一個明顯錯誤進行了修正。具體來說:
2023年10月法院披露的判決消息顯示如下:
“在本案中,在爭議決定的第116至118段中,委員會發現,鑒于與乙烯有關的侵權行為相當于購買卡特爾,并且并非所有參與者都出現在相同的下游市場,因此,委員會認為,根據銷售價值而不是根據下游市場上銷售的產品的銷售額來計算基本罰款金額是適當的。”
2024年3月,法院對上面這段話的理解進行了更正:
改為“在本案中,在爭議決定的第116至118段中,委員會發現,鑒于與乙烯有關的侵權行為構成購買卡特爾,且并非所有參與者都出現在相同的下游市場,因此,委員會認為,根據購買價值而不是根據下游市場上銷售產品的銷售額來計算基本罰款金額是適當的。”
上述兩段話中,把“銷售價值”改為了“購買價值”。也就是說,這一區別表明歐盟委員會在計算罰款基數時,認為對于采購卡特爾,應該用采購價值而不是銷售價值來進行計算,因為并非所有參與者都活躍于同一下游市場。
綜上所述,盡管科萊恩多次上訴,但歐盟普通法院最終維持了歐盟委員會的決定,并對判決中的表述進行了必要的更正。
綜合大V石油、開洋聊化工、石化緣、澎湃新聞整理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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