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5月20號,江西司機在某平臺反映,他在2025年5月5號上午2025年5月5日上午9點50左右,本人開車途徑某某門口路段,恰逢交警隊執法檢查,本人車上因后座兩人未按規定系安全帶而被開罰單。
司機認可且已經網上交罰款,但我注意到開罰單的是輔警,根據《交警系統執法記錄儀使用管理規定》,執法記錄儀可以由交通警察和警務輔助人員使用,但使用前提是必須在警察的監督和指導下進行。輔警使用執法記錄儀僅限于協助記錄執法過程,而非獨立執法。
開罰單的是一名輔警,按規定輔警無權直接對交通違規行為進行處罰。輔警可以協助記錄違法行為,例如拍攝取證或填寫告知單,但最終的處罰決定必須由有執法權的警察作出。以上內容為真實反饋。
根據最新的《交警系統執法記錄儀使用管理規定》的內容,里面并沒有規定:輔警使用時必須在警察的監督和指導下進行,輔警使用執法記錄儀僅限于協助記錄執法過程。
與輔警工作相關的是第6條第7款:警務輔助人員在協助交通警察履行上述職責時,應當佩戴、使用執勤記錄儀進行全程錄音錄像。帶班交通警察應當對警務輔助人員佩戴、使用執勤記錄儀情況加強教育指導、提示提醒和監督管理。
大隊在2025年5月12號進行了情況回答,2025年5月5日,中隊民輔警根據大隊勤務安排在開展路面執勤,2025年5月5日9時32分許,勤點執民警接到大隊指揮中心指令后臨時離開執勤點前往城區處置突發警情。
9時47分許,贛牌小型新能源汽車行駛執勤點,執勤點執勤輔警在對贛牌小型新能源汽車開展檢查時發現該車后排兩名乘客未系安全帶,執勤輔警在使用視頻向執勤民警匯報現場情況后對當事人開具了交通管理簡易處罰決定書。
事后,大隊在了解情況后對2025年5月5日執勤點執勤民輔警進行通報批評,要求中隊全體民輔警嚴格遵守《交通警察道路執勤執法工作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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