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建平律師,1995年5月開始律師執業,北京市律師協會面試考核考官,北京朝陽律協刑事業務研究會委員,現執業于泰和泰(北京)律師事務所,經律師專業水平評審委員會表決通過刑事律師的專業認證,專注于刑事業務,在30余年的律師職業生涯中,積累了豐富的辦理刑事案件和經濟案件的經驗和技巧。
特殊偵查羈押期限
一、法條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特殊偵查羈押期限】規定,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延期審理。
二、條文解讀
本條是關于特殊辦案期限的規定。
彭真同志早在1979年6月7日全國人大常委會上關于刑法(草案)、刑事訴訟法(草案)的說明中,明確解釋為“有些案件因為政治關系或者其它特殊原因,可能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例如過去的日本戰犯、國民黨戰犯之類的案件。對于這樣的案件規定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延期審理”。實踐中,由于偵查機關對“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存在不同的理解,考慮到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批準延期審理的案件應當是極為特殊的案件,而不是一般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為體現1979年規定這一條的立法本意,1996年修改刑事訴訟法時,將本款規定的“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依照前款規定延長后仍不能終結的”的表述修改為“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這樣規定主要是出于政治或者政策上的考慮,從國家民族利益的大局出發,有時由于種種國際國內的原因也不宜規定一個固定的期限。
本條規定的是特殊辦案期限,適用本條必須具備兩個條件:第一,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本條中“不宜交付審判”不是指一般的因案情復雜在羈押期限內不能辦結,而是由于政治等方面的原因在一定時期內不宜交付審判,或者具有其他特殊的原因,在相當長的時期內不宜交付審判。本條中所謂“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是指,案件涉及的是全國性的犯罪或者是在全國乃至國外將產生重大影響的案件?!疤貏e重大復雜”是這類案件的必要限定條件,其中重大是關鍵條件。
第二,必須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延期審理。對于此類案件,需要延期審理的,本條也規定了十分嚴格的程序,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凡不屬于此類的案件,即使案情復雜,在偵查羈押期限內辦不結的,也不能按本條辦理。
在執法中應當注意以下幾個問題:(1)對因特殊原因,不宜交付審判的案件一定要慎重對待,此類案件只有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批準延期審理;(2)本條規定的特殊原因是指關系國家政治、外交等方面,涉及整個國家安全、利益的重大問題,這種案件是極少的,不能將案件中的具體特點認定為是本條規定的特殊原因。此類案件不能隨意擴大解釋,應嚴格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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