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規定,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六)鑒定意見。在實踐當中,鑒定意見也被稱作“證據之王”,鑒定意見對案件的定罪量刑充當著關鍵證據的角色。
那么說,如果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對鑒定意見有異議該如何處理呢?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偵查機關應當將用作證據的鑒定意見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請,可以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今天就來聊聊補充鑒定和重新鑒定分別適用什么樣的情形,應當如何選擇?
補充鑒定一般針對出現新的證物或者鑒定意見有遺漏的情形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五十四條,經審查,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應當補充鑒定:(一)鑒定內容有明顯遺漏的;(二)發現新的有鑒定意義的證物的;(三)對鑒定證物有新的鑒定要求的;(四)鑒定意見不完整,委托事項無法確定的;(五)其他需要補充鑒定的情形。
首先是鑒定內容有明顯遺漏的情形。當原委托鑒定項目有遺漏時,就需要補充鑒定。比如在盜竊罪當中,對被盜財物進行價格鑒定時,遺漏了其中一件重要物品,后來發現這個問題,就必須進行補充鑒定,這樣才能更準確地認定盜竊金額。
其次是發現新的有鑒定意義的證物的情形。若委托人就原委托鑒定事項提供了新的鑒定材料,也需要補充鑒定。例如在人身傷害案件里,一開始鑒定時依據的病歷資料不完整,后續被害人又找到了新的診斷證明、檢查報告等材料,這些新資料可能會影響對傷情的判斷,此時就需要依據新的材料進行補充鑒定,以便更準確地確定傷情程度。
第三是對鑒定證物有新的鑒定要求的情形。隨著案件調查的深入,可能會對原鑒定對象有了更精準或新的鑒定需求。比如在環境污染案件中,一開始只鑒定了污染物的種類,后來在訴訟過程中,需要進一步了解污染物對周邊土壤、水源的具體污染程度,這就產生了新的鑒定要求,需要補充鑒定來滿足這一需求。
第四是鑒定意見不完整,委托事項無法確定的情形。對于一些經濟犯罪案件,司法會計鑒定意見只涉及了部分財務數據的分析,對于關鍵的資金流向、涉案金額的完整核算沒有明確結論,導致委托事項無法清晰判斷,這種情況下就必須進行補充鑒定,完善鑒定意見,為案件的處理提供準確依據。
最后是其他需要補充鑒定的情形。屬于兜底條款,需要視具體情況而定。
滿足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請人可以向公安機關申請補充鑒定。經公安機關審查,不符合上述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作出不準予補充鑒定的決定,并在作出決定后三日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
重新鑒定一般是針對鑒定意見本身程序違法或依據不足的情形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五十五條規定,經審查,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應當重新鑒定:(一)鑒定程序違法或者違反相關專業技術要求的;(二)鑒定機構、鑒定人不具備鑒定資質和條件的;(三)鑒定人故意作虛假鑒定或者違反回避規定的;(四)鑒定意見依據明顯不足的;(五)檢材虛假或者被損壞的;(六)其他應當重新鑒定的情形。
首先如果鑒定程序違法或者違反相關專業技術要求,就必須重新鑒定。在醉酒駕駛機動車的危險駕駛案件中,鑒定機構在對血液樣本進行酒精含量檢測時,使用經酒精消毒的檢測儀器進行檢測,導致血液樣本受到污染,這樣得出的鑒定結果顯然不可信,必須重新鑒定。
其次要是鑒定機構、鑒定人不具備鑒定資質和條件,也需要重新鑒定。不具備相關領域鑒定資質的鑒定機構,如果進行該領域的司法鑒定,其所出具的鑒定意見是沒有任何專業技術作為支持的,更沒有任何法律效力,必須重新委托有資質的機構和人員進行鑒定。
第三是當鑒定人故意作虛假鑒定或者違反回避規定的情形。如果鑒定人和案件當事人存在利害關系,卻沒有主動回避,卻沒有主動回避,并且出具了偏向一方當事人的虛假鑒定意見,這就嚴重影響了鑒定的公正性和客觀性。
第四是鑒定意見依據明顯不足的情形。對涉案證據進行司法鑒定時沒有依據充分的案件材料,也沒有依據合理的鑒定分析方法,這樣的鑒定意見也無法作為定案的依據。
第五是檢材虛假或者被損壞的情形。對于被鑒定事項所涉及的檢材存在虛假或是損壞、污染的情況,對這樣的檢材進行鑒定得出的鑒定意見,勢必無法作為證據來證明案件事實。
同理,最后是其他需要補充鑒定的情形。屬于兜底條款,需要視具體情況而定。
無論重新鑒定還是補充鑒定都需要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
在刑事案件偵查階段中,根據原始鑒定所存在的問題,選擇適用補充鑒定還是重新鑒定,向偵查機關提出補充鑒定或是重新鑒定申請。經公安機關審查,不符合適用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會作出不準予補充、重新鑒定的決定,并在作出決定后三日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
補充鑒定和重新鑒定的區別
首先,進行鑒定的主體不同。補充鑒定是由原鑒定機構進行的,而重新鑒定是由委托人另行指派或聘請鑒定機構。
其次,與原始鑒定意見的關系不同。補充鑒定是原鑒定的組成部分,而重新鑒定是對原鑒定的替代。因與原始鑒定的關系不同,使得原始鑒定意見的效力也不一樣,補充鑒定的原始鑒定意見依舊有效,而重新鑒定之后,原始鑒定意見便不再具備法律效力。
結語
刑事案件當中,對存疑的鑒定意見正確選擇補充鑒定或重新鑒定,就像為案件的公正處理找準了方向,至關重要。它不僅關乎當事人的切身利益,更影響著司法的公正與權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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