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是指出租人(一般為房屋所有權人)將房屋出租給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房屋租賃期限超過六個月雙方當事人必須簽訂書面合同。
網友咨詢:
房屋租賃約定租賃期限超過20年的,合同效力如何認定?
石秋律師解答:
一份租賃合同中,如果只是租賃期限超過20年,不存在其他導致合同無效的事由,則只是租賃合同中關于租賃期限超過20年的部分不對雙方當事人產生法律約束力。超過20年租賃期限的合同,當事人繼續保持租賃關系的,為不定期租賃。對于實踐中當事人簽訂租賃合同約定租賃期限20年,到期后自動續租20年,對于“到期后自動續租20年”的約定應認定無效。
石秋律師補充:
租賃合同應當具備以下主要條款: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地址;房屋的位置、面積、裝修及設施;房屋用途;租賃期限;租金數額及交付方式;房屋維修責任;轉租的約定;變更或者解除合同條件;違約責任;當事人約定的其他條款。
房屋租賃實行登記備案制度。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有利于保障租賃雙方的合法權益,維持房屋租賃市場正常秩序,加強房屋租賃市場管理以及加強流動人口管理。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是否辦理了備案登記,并不會影響房屋租賃合同的效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零三條 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零四條 租賃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賃物維修等條款。
第七百零五條 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是,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石秋律師
四川梵聯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四川大學法學碩士,熟悉法院內部工作規程,擅長公司設立、股權架構及股權激勵設計、合規管理、合同糾紛、公司解散糾紛、勞動爭議糾紛以及知識產權侵權訴訟等,擅長重大民商事項目非訴業務代理及企事業單位法律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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