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工作期間突發腦出血,人社部門不予工傷認定,家屬不服,法院為何兩審均駁回訴求?當自身疾病“撞上”事故傷害,工傷認定的法律邏輯何在?日前,廣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發布一起勞動爭議案件審結情況,透過這起案件,一起來看看法律如何嚴循“病”與“傷”的界限。
交通事故后腦出血
工傷認定申請被拒
韋某敏是某物業公司員工。2023年2月24日15時09分,韋某敏駕駛輕型欄板貨車與案外人羅某駕駛的無號牌非公路旅游觀光車第一次發生碰撞,16秒之后,雙方在同一地點再次發生碰撞。交警部門對此作出兩次道路交通事故認定,認定韋某敏在第一次事故中承擔全部責任,在第二次事故中不承擔責任。
當天16時11分,韋某敏被送至醫院就診,診斷為“1.左側基底節腦出血;2.腦疝;3.高血壓3級很高危組……”,醫院入院記錄顯示韋某敏既往有高血壓病史,未見頭皮血腫及顱骨骨折、腦內未見明顯外傷性改變的情況。
暨南大學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載明,韋某敏左側基底節腦出血,外傷為輕微作用,參與度為10%。
其后,某物業公司及韋某敏妻子向廣州市黃埔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黃埔區人社局經調查后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認為韋某敏受到的事故傷害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十五條之規定,不予認定或視同為工傷。韋某敏不服,經提起行政復議被維持后訴至法院。
廣州鐵路運輸法院一審判決:駁回韋某敏的訴訟請求。韋某敏不服,向廣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提起上訴。
事故與受傷關聯輕微
法院維持不予認定決定
在審理中,廣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指出,工傷保險的基本原則之一就是要嚴格區分工傷與非工傷的界限,“病”與“傷”無論從內涵還是外延上均存在很大差異,因此,疾病與工傷之間存在很大區別,疾病應主要通過醫療保險去解決。
法院認為,本案中,韋某敏既往有高血壓病史,交通事故發生后其未見有頭皮血腫及顱骨骨折、腦內未見明顯外傷性改變的情況,司法鑒定意見也顯示韋某敏自身的原發疾病(如高血壓)系其發生腦出血的根本原因,涉案交通事故與韋某敏左側基底節腦出血的關聯程度輕微,因果關系參與度為10%。因此,工作原因并不屬于韋某敏受傷的直接的、起決定性作用的因素,韋某敏的工傷申請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的情形。
對于韋某敏所稱其長期高強度加班,身體勞累誘發腦出血,其所受傷害為工傷的主張,欠缺證據證明,且疾病作為特殊情形能被認定為工傷的,《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四)項和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作出了相應規定。故黃埔區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規正確。
廣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遂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南方工報全媒體記者 許接英 通訊員 姜巧玲)
來源:中工網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