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的提出」
退休返聘人員能認定工傷嗎?
「法律解答」
有三類人可以。
一些中小微企業(yè)很喜歡招聘退休人員,原因在于合規(guī)性風險小,不用為這群人繳納社會保險,而且對企業(yè)來說他們經驗豐富、上手快,對個人而言,也能繼續(xù)獲得收入、維持社會連接。但當這類人員在工作期間發(fā)生人身傷害時,能不能認定工傷?
第一類,進城務工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農民工在工作時間內因工傷亡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在工作時間內因公傷亡的,能否認定工傷的答復([2012]行他字第13號)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2012)蘇行他字第0902號《關于楊通訴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終止工傷行政確認一案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同意你院傾向性意見。相同問題我庭2010年3月17日在給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的《關于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因公傷亡的,應否適用 <工傷保險條例>請示的答復》([2010]行他字第10號)中已經明確。即,用人單位聘用的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務工農民,在工作時間內、因工作原因傷亡的,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進行工傷認定
第二類,對于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因為用人單位原因不能享受基本養(yǎng)老保險待遇的。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我們認為,可以將該條規(guī)定視為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六)項規(guī)定的“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但是這并不意味著勞動關系必然自動終止。人民法院應當對該條規(guī)定適用情形作實質審查,對于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是非因用人單位原因不能享受基本養(yǎng)老保險待遇的,例如前述另一種意見中出現(xiàn)的情況,可以終止勞動關系;對于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是因為用人單位原因不能享受基本養(yǎng)老保險待遇的,不能隨意終止勞動關系。[1]
第三類,用人單位根據(jù)地方政策以及法律規(guī)定,自愿為超齡就業(yè)人員參加工傷保險的。
《江蘇省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人員和實習生參加工傷保險辦法》(蘇人社規(guī)〔2020〕6號)第八條 超齡就業(yè)人員、實習生在參保期間發(fā)生工傷或者患職業(yè)病的,其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工傷保險待遇參照《工傷保險條例》《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1]《人民司法》2021年第7期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長鄭學林等撰寫的《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幾個重點問題的理解與適用,筆者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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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言法語
作者:王之焰,律師
上海國獅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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