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的提出」
發現債務人有應收賬款,能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嗎?
「法律解答」
先看法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的解釋(2022修正)》第一百五十九條 債務人的財產不能滿足保全請求,但對他人有到期債權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債權人的申請裁定該他人不得對本案債務人清償。該他人要求償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財物或者價款
可見,想要向法院申請保全債務人的應收賬款,需要滿足以下兩個條件:
債務人的財產不能滿足保全要求;
債務人對他人享有的債權已到期;
但是想要在實務中申請保全面臨如下困境:
債權人不知道債務人是否享有應收賬款;
應收賬款是否已到期;
次債務人能否有效送達;
而對應收賬款是否已到期在實踐中爭議較大,有些地方法院要求必須是經生效法律文書確認的債權,此時會面臨債務人利用這一間隙轉移逃避債務的情形,故而可以考慮通過組合訴訟的方式得以實現,避免最后執行不能的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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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言法語
作者:王之焰,律師
上海國獅律師事務所
法律、工商管理雙重背景。曾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及上海市某區人民法院就職,從事審判工作六年以上,司法實踐經驗十年以上,知乎法律話題下優秀答主。
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論功底、實務操作經驗,在上海市律協發表過多篇專業文章,多次接受界面新聞、北京商報等權威媒體采訪。處理勞動爭議、執行案件以及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民商事執行案件100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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