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這類人員全部實行以考代評,明年正式實施
4月22日,溫州市衛健委發布了《溫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溫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深化我市衛生專業技術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自2026年1月1日起實施。
圖源:溫州市衛健委
此次變動,其意義不僅在于評審標準的調整,更在于對衛生專業人才評價體系的全面優化與升級。
《通知》表示,此次職稱評價制度著重突出衛生行業特點和臨床實踐能力導向,破除唯論文、唯學歷、唯獎勵、唯“帽子”傾向,全面實行成果代表作制度,鼓勵衛生專業技術人員扎根防病治病一線。
在健全職稱體系方面,為促進衛生職稱制度與職業資格制度有效銜接。《通知》明確:參加醫師、護士執業資格考試,取得執業助理醫師資格,可視同取得醫士職稱;取得執業醫師資格,可視同取得醫師職稱;取得護士執業資格,可視同取得護士職稱。按照《中醫藥法》規定參加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取得中醫(專長)醫師資格,可視同取得醫師職稱。
完善評價標準
明確評價導向
注重醫德醫風考核
堅持把政治品德和職業道德放在評價首位,加強對醫德醫風和從業行為的評價。
用人單位須建立健全醫德醫風考核制度,將是否利用職務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財物或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等行為納入考核范圍。要切實履行科研誠信建設主體責任,申報人對提交的職稱申報材料真實性承諾不實的,次年起三年內不得申報評審職稱;申報人通過提供虛假材料、剽竊他人作品和學術成果或者通過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職稱的,撤銷其職稱。對入選“最美醫護”等市級以上相關榮譽人員適當傾斜。
分層分類制定體現職業特點的評價標準
衛生高級職稱評價標準實行分層管理、分類評價,破除唯論文、唯學歷、唯獎項、唯“帽子”等傾向。
根據國家及省級評價標準,溫州市分類制定醫療、護理、藥學、醫學技術、中醫、公共衛生、臨床研究和基層衛生專業評價標準。全市各有關自主評聘單位根據國家、省、市標準制定本單位的評價標準。
在破除唯論文傾向方面,《通知》提出了具體評價方法:
對市、縣級醫療機構及民營醫院和公共衛生機構的人員,按照臨床為主科研為輔進行分類評價,主要考查申報人員解決醫學復雜疑難問題能力,兼顧評價其醫學科研創新能力,注重臨床業績和醫學經驗積累、分析和交流。
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含診所、門診部等其他非醫院類的民營醫療機構)人員不做科研論文硬性要求,重點評價解決實際問題能力和臨床業績。
申報人員須參加全省統一的衛生高級專業實踐能力考試,成績合格方可申報評審,考試成績三年有效;近三年年度考核要求合格等次及以上,任職期內須有累計五年考核要求合格等次及以上。
實行職稱評審代表作制度
將衛生專業技術人員的代表性成果作為職稱評審的主要內容,按照省衛健委統一部署在全省衛生人員職稱代表作案例庫申報優質案例,實行職稱申報代表作公開公示制。
代表作可包括:項目報告、研究報告、技術報告、病案分析資料、醫療衛生新技術推廣使用報告、臨床試驗報告、成果轉化案例、臨床病案、特殊病案、手術視頻、護理案例、流行病學調查報告、應急處置情況報告、衛生標準、技術規范、指南共識、科普作品、論文論著、專利、課題項目、成果獎勵等。
此外,《通知》明確評價導向。
主動進修學習。醫師晉升副高級職稱前,應當有進修學習經歷,相關進修學習情況作為職稱晉升的依據。市級單位醫師晉升副高級職稱前一般到省級機構進修學習累計3個月,市直屬醫院醫師晉升副高級職稱前一般赴外市省級醫療衛生機構進修,市疾控中心醫師晉升副高級職稱前一般赴省級以上疾控中心或醫療衛生單位進修,其它市級公衛單位醫師晉升副高級職稱前到對口市級以上醫療衛生單位進修;縣級單位醫師須到上級單位進修學習累計6個月,縣以下單位醫師到上級醫院進修學習累計3個月。海外進修項目等形式進修時間可予累計。其它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可結合專業特點,積極參加進修學習。晉升副高級職稱后,到相應單位進修學習累計3個月以上應適當傾斜。醫務人員在晉升前的任職期限內,需完成省市學分規定的繼續醫學教育,提供近兩年一般公需科目教育證明。
強化社會服務。醫師晉升副高級職稱前,應當有累計一年以上在縣級及以下或者對口支援的醫療衛生機構提供醫療衛生服務的經歷。在縣級及以下服務的,其中6個月服務需定點連續完成,其余6個月可通過參加巡回醫療、家庭醫生簽約服務、義診、幫扶、山海協作服務、院前急救服務、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基層云診室及醫防融合雙流動等形式予以累計。全市各級疾控中心及醫療機構公共衛生醫師和公共衛生科、院感科、發熱門診、腸道門診、呼吸科、感染科、傳染病科等從事傳染病防治相關工作的執業醫師在晉升副高級職稱前的最近晉升周期內醫防融合雙流動工作經歷一般安排1個月左右。完成政府統一選派的對口支援服務任務,符合相關要求的,可視同完成晉升職稱前下基層服務。對有醫防融合雙流動工作經歷且完成醫防融合交叉培訓并取得相關培訓證明及考取營養指導員等衛生相關類資格證書的,在同等條件下適當傾斜。晉升副高級職稱后,在縣級以下或者對口支援的醫療衛生機構提供醫療衛生服務,累計一年以上的,同等條件下優先晉升正高級技術職稱。
創新評價機制
在評價機制方面,《通知》提出一系列創新性方式,包括以考代評、數據賦能、分類評價等,具體如下:
完善職稱評價方式
醫、藥、護、技初中級職稱列入全國衛生專業技術資格統一考試的專業,全部實行以考代評,考試實行全國統一考試,高級職稱采取考試和評審相結合的方式評價。
臨床研究專業初中級職稱實行以考代評,高級職稱采取評審的方式評價,均由省衛生健康委統一組織評審。
全面開展衛生人才臨床能力評價
省衛健委將基于國家衛生人才評價數據標準,建立浙江省衛生人才評價數據平臺,與“浙江省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申報與評審管理服務平臺”全面對接,我市各地各單位衛生人力資源平臺、醫療衛生機構信息系統等平臺在省衛健委指導下實現互聯互通。
依托平臺開展基于病案首頁數據,抓取手術量、手術病種、出院患者并發癥發生率、住院患者次均費用、平均住院日等數據,通過智能分析與比對,從技術能力、質量安全、患者管理、資源利用等維度,全面客觀評價臨床醫生在本單位本地區和全市的執業能力和水平。
優化縣域醫共體(緊密型城市醫聯體)職稱評聘
根據縣域醫共體(緊密型城市醫聯體)牽頭醫院和分院的不同功能定位和分級診療的要求,分類設置崗位,分類開展評價。
推進醫共體(緊密型城市醫聯體)人力資源統籌管理,對實行人員統一招聘使用、崗位統一設置、薪酬統籌平衡等的人力資源統籌管理醫共體(緊密型城市醫聯體)成員單位,其高級專業技術崗位結構比例可以按照不高于醫共體牽頭醫院等級標準核定,且不低于二級甲等醫院標準核定,城市醫聯體成員單位可參照執行。
醫共體(緊密型城市醫聯體)專業技術崗位一般應不低于崗位總量的90%,牽頭醫院不得擠占分院高級專業技術崗位。對醫共體(緊密型城市醫聯體)牽頭醫院的人員,根據省、市級專業評價標準,重點考核常見病、多發病診療及急危重癥搶救與疑難病處置等內容。
對醫共體(緊密型城市醫聯體)分院人員,按照基層衛生人員評價標準進行評價,適當放寬學歷等要求,重點考核全科診療、康復、中醫藥、家庭醫生簽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等內容。
完善跨系列晉升機制
在醫學高等院校中承擔醫學教學任務,且已具有教學系列高級職稱的專業技術人員,近3年來在本校直屬附屬醫院(不含校醫務室或門診部)不間斷從事臨床工作,達到規定的學習進修、社會服務和工作量業績等要求,可申報兼評衛生系列高級職稱。
已取得且已聘任其他系列職稱的人員,因工作崗位變動,從事衛生專業技術工作1年以上,達到規定的學習進修、社會服務和工作量業績等要求,可轉評同級別衛生專業職稱。
深化自主評聘改革
《通知》還提出一系列深化自主評聘改革措施:
強化自主評聘導向
遵循衛生行業特點和衛生人才成長使用規律,以優化醫療衛生單位崗位設置、強化崗位管理和業績考核為基礎,以公立醫院公益性為導向,推進醫療衛生單位自主評聘改革。落實自主評聘單位用人自主權,未實行以考代評專業的大中專畢業生初定職稱、博士后出站人員確認相應高級職稱,由自主評聘單位自行確定。
將職稱評聘與崗位管理、人員聘用、績效考核、薪酬分配等人事制度相銜接,逐步形成競爭擇優、能上能下,優秀人才脫穎而出、基層人才穩定激勵的用人機制,進一步調動和激發衛生專業人才積極性和活力。
優化崗位管理
自主評聘單位要根據不同崗位的職責和目標任務,制定崗位說明書和評聘標準。細化崗位管理,明確學科和專業高級崗位比例和數量,向緊缺崗位和一線崗位傾斜。建立完善單位聘期考核制度,聘期考核與年度考核、日常考核相結合,將考核結果作為晉升、續聘、低聘、解聘的主要依據。
民營醫療機構要加強內部人事制度規范化建設,參照同等級別(規模)公立醫療機構確定本單位崗位結構比例標準,做好崗位管理。公立醫療衛生機構內的各類專業技術人員在崗位管理、職稱申報評審等方面同等對待。
建立自主評聘準入和退出機制
新增的牽頭醫院等級為二甲的縣域醫共體和三乙、三甲醫院,在申請開展自主評聘時,要將評聘方案、評聘標準等經省衛生健康委同意后,報省人力社保廳核準。評審結果報省衛生健康委、省人力社保廳備案,并與醫師執業注冊有效銜接。建立自主評聘單位退出機制,三年中曾在年度職稱復審或在質控管理工作中受到2次告誡或1次嚴重告誡的,收回自主評聘單位職稱評審權限。
完善同行評價機制
實施省市級三甲醫院職稱申報同行評價,申報材料至少外送三名同行專家匿名評價。同行專家評議結果錄入浙江省衛生人才評價數據平臺,不同意的推薦數較高的,不進入下一評審環節。鼓勵其它自主評聘單位積極引入同行專家評議,客觀評價申報對象的臨床業務能力和學術水平。
強化監督管理服務
各級衛生健康、人力社保部門加強自主評聘全過程監管,通過巡查復審組、質控專家組檢查抽查以及質詢、訪談、現場觀摩、查閱資料等各種形式,對自主評聘開展情況及通過情況進行評價和監督。
各地要健全民營醫療機構評價機制,在綜合考慮民營醫療機構等級、人員規模、技術水平等因素基礎上開展評價。單位紀檢監察部門要加強對職稱評審工作的監督,對違反工作紀律或利用職權徇私舞弊的,應追究責任,并視情予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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