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5日,長春市朝陽區人民法院發布懸賞公告。具體如下:
長春市朝陽區人民法院
懸賞公告
長春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在執行申請執行人欒某某與被執行人王曉萍合同糾紛一案中,暫未查詢到被執行人王曉萍名下可供執行財產信息。
因被執行人王曉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現申請執行人提出懸賞執行申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六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財產調查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之規定,長春市朝陽區人民法院決定懸賞查找被執行人公開下落及財產線索,特發布懸賞執行公告如下:
一、被執行人身份情況
被執行人:王曉萍,女,1974年3月6日出生,漢族,戶籍地:吉林省長春市朝陽區樺甸街152號交建宿舍3棟4單元111室,公民身份證號:220104197403063326。
二、執行依據
(2024)吉0104民初6103號民事判決書
三、案件執行標的
未履行標的為借款本金人民幣267949.92元及利息、遲延利息。
四、懸賞期限
自2025年5月15日起至2026年5月14日止。
五、懸賞條件
提供被執行人王曉萍名下可供執行財產線索(除法院已掌握的線索外)經長春市朝陽區人民法院查證屬實,并執行到位。
六、懸賞金額
(一)申請執行人承諾:
對于提供被執行人名下財產線索并被長春市朝陽區人民法院依法有效控制使得本案實際執行到位的,給予舉報人實際執行到位金額的10%獎勵。
(二)對被執行人財產線索舉報的范圍包括但不限于:
1.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有價證券、金融理財等;
2.被執行人名下的房屋、土地、車輛、生產機器設備、庫存產品生產原材料等;
3.被執行人的債權、投資聯營收益或者與他人共有的財產情況;
4.有證據證明是屬于被執行人的隱形財產或者其他財產的情況;
5.被執行人是私營個體合伙組織的業主,合伙人以及自然人的個人家庭財產情況;
6.法律規定的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
七、舉報人不能獲得懸賞獎金的情形
1.舉報人舉報的財產或者財產線索,人民法院已經掌握的;
2.舉報人舉報的財產或者財產線索,已由申請執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或者屬于人民法院或其他機關查封、扣押范圍的;
3.舉報人舉報被懸賞對象下落線索前,被執行人已主動出現的;
4.舉報人舉報前,案件已執行完畢結案的;
5.舉報人使用非法或不正當手段獲取的;
6.依據誠實信用原則和公序良俗原則,不應支付懸賞金的其他情形。
八、其他說明
若兩個(含)以上舉報人對被執行人下落、同一財產或者同一財產線索進行舉報的,懸賞金由舉報在先的舉報人獲得;聯名舉報的,由聯名舉報人均分。舉報時間以人民法院接到舉報時的登記時間為準。
長春市朝陽區人民法院鄭重承諾,對提供被執行人下落、財產線索人員的身份信息及提供線索的有關情況嚴格保密。
本期懸賞公告有效期為2025年5月15日起至2026年5月14日止。
特此公告。
舉報電話: 0431-88559221、17643109127(劉法官)0431-88559222(執行事務中心)
舉報地址:長春市朝陽區人民法院一樓立案大廳執行事務中心
長春市朝陽區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五日
原文標題:長春市朝陽區人民法院懸賞公告
來源:長春市朝陽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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