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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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業活動中,債權轉讓的情形屢見不鮮。當債權人將債權轉讓給第三人時,其中違約金請求權的歸屬問題常常引發爭議。
那么,違約金請求權究竟是否屬于債權的從權利?受讓人能否主張違約金?
最高院在《燕新某有限公司與云南中成某有限公司等債權轉讓合同糾紛再審案》中明確:
違約金請求權不屬于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未經債權轉讓合同約定,受讓人不能取得。
最高院認為,
甲公司主張的逾期付款違約金來源于《總承包合同》第十三章第三條的約定,即“按照上述支付約定到期未付,甲方對應付未付金額部分向乙方支付利息,逾期12個月內按8%年利率分月支付利息……”
逾期付款違約金請求權系在乙公司存在逾期付款情況下,丁公司享有的合同權利,并非標的債權的法定孳息,亦非標的債權的從權利。
根據法律規定,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是與發包人訂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基于施工合同和實際施工行為享有的法定權利。
《債權轉讓合同》第二條約定:“甲乙雙方一致同意,甲方將其截至2018年12月31日賬面記載的對債務人云南中成輸配氣有限公司擁有的118,481,368.29元工程款項(大寫壹億壹仟捌佰肆拾捌萬壹仟叁佰陸拾捌元貳角玖分)的債權(以下簡稱‘標的債權’)全部轉讓給乙方行使。”
結合甲公司、丁公司二審中的陳述,《債權轉讓協議》僅涉及丁公司基于《總承包合同》享有的工程款債權,不包括丁公司在《總承包合同》項下其他權利義務的轉讓。
因此,甲公司主張的逾期付款違約金和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均無事實、法律依據,不能成立。
周軍律師提醒,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約定有逾期支付價款的違約金,而債權轉讓合同中未明確約定該違約金請求權同主債權一起轉讓至受讓人的,該違約金請求權不能作為從權利隨主債權一并由受讓人取得。受讓人以債權轉讓關系為依據向債務人主張支付違約金的,法院不予支持。遇到相關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尋求有效的法律幫助,以免錯失維權良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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