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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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是否應隨工程款債權一同轉讓,司法實務中存在兩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
承包人將其對發包人的工程款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隨之轉讓。該觀點將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性質界定為法定抵押權,根據抵押權的從屬性原則,應當適用《物權法》第192條的規定,當承包人向他人轉讓工程款債權時,該債權的抵押權即優先受償權隨同工程款債權一并轉讓,受讓人因受讓工程款債權而同時取得其從權利即優先受償權。或是認為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屬法定優先權,該優先權系工程款債權的從權利,但該從權利并不專屬于承包人自身,故應適用《合同法》第81條關于從權利隨主債權一并轉移的規則,認定優先受償權可隨工程款債權一并轉讓。
最高人民法院在(2021)最高法民終958號案中認為,
建設工程款債權轉讓后,中建七局享有的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可以隨之轉讓予中建海峽公司,理由如下:
第一,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為法定優先權,功能是擔保工程款優先支付,系工程款債權的從權利,不專屬于承包人自身,可以隨建設工程價款債權一并轉讓。《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十一條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該從權利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七條雖然規定由承包人主張優先受償權,但是并不能得出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具有人身專屬性。故建設工程價款債權轉讓的,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隨之轉讓并不違反法律規定。
第二,本案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與工程款債權的一并轉讓,既不增加興基偉業公司的負擔,也不損害興基偉業公司其他債權人的利益。綜上,中建七局將案涉工程款債權轉讓給中建海峽公司后,中建海峽公司可以享有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
第二種觀點認為:
承包人將其對發包人的工程款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不能隨之轉讓。該觀點認為,優先受償權的立法目的是為了保護承包人的建設工程價款債權進而確保建筑工人的工資權益得以實現,因此優先受償權本質上是一種基于建設工程的特殊性,通過專設法條的方式保護建筑工人的特殊權利,具有專屬性。根據《合同法》第81條的規定,從權利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不得轉讓。
最高人民法院在(2021)最高法民申2486號案中認為:
《建設工程司法解釋(二)》第十七條所規定的對建設工程價款享有優先權的“承包人”僅指與發包方存在直接的施工合同關系的承包人,而不包括實際施工人。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并不是一種合同權利,不是由當事人協商確定的權利,而是直接依據合同法享有的法定優先權利,不能通過受讓取得。
相同類案還有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2311號、(2019)最高法民申3349號、(2021)最高法民終869號。
債權轉讓屬于當事人意思自治范疇,債權人轉讓權利的,從權利隨之轉讓,但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除外。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為法定優先權,其設立初衷意在通過保護承包人的建設工程價款債權進而確保建筑工人的工資權益得以實現,專屬于承包人。在建設工程價款債權轉讓時,該工程價款的優先受償權是否隨之一并轉讓,并無明確的裁判意見。就本案而言,張黎明通過債權轉讓所取得的債權可以被認定為普通金錢債權。
周軍律師提醒,因為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予以規范,最高院的認識也不一,當事人在進行工程款債權轉讓、受讓過程中都應提前考慮優先受償權的風險問題,避免工程價款轉讓后因優先受償權問題產生糾紛和爭議。遇到相關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尋求有效的法律幫助,以免錯失維權良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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