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南昆明市呈貢區人民法院對一起因聚餐飲酒致人死亡的案件作出一審判決。2023年12月14日,朱某丙(1996年出生)與11人聚餐共飲酒約3500毫升,結束后因飲酒較多,被安排找酒店休息。后朱某丙被發現無法叫醒,送醫搶救無效死亡,死亡診斷為急性酒精中毒等,血液中乙醇成分達461.34mg/100ml 。
2025年1月,朱某丙家人將11人訴至法院索賠77萬余元。法院細致調查后認為,同桌8人不構成侵權,另外3人未盡到照看義務,存在過錯情況,合計賠償近2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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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聚餐飲酒后身亡,同桌11人被索賠77萬
2023年12月14日,朱某與其堂弟即朱某丙、表弟左某一同來到昆明市呈貢區。當日12時許,朱某邀約李某丁、熊某、柳某等人于當晚到位于昆明市呈貢區某餐館聚餐。當日18時許,朱某丙等12人如約在該餐館聚餐,并飲酒約3500毫升,其中李某丁、柳某、錢某未飲酒,其余人員均飲酒。
當日20時30分許,聚餐結束。因朱某丙飲酒較多,朱某讓李某丁駕車找酒店讓朱某丙休息;朱某與左某共同打車前往位于昆明市某酒店的酒吧。當日20時55分,李某丁駕車攜朱某丙前往酒店,朱某丙不愿入住。后朱某打電話給李某丁稱,如果朱某丙不愿休息,就與朱某丙一同前往酒吧。李某丁遂駕車攜朱某丙前往酒吧。
當日23時20分左右,李某丁駕車來到酒店停車場,朱某丙不愿上樓。李某丁電話聯系朱某后,朱某表示讓朱某丙先躺著,將車窗開個縫隙。李某丁打開車窗,留朱某一人在車輛后座后,前往酒吧找朱某。
2023年12月15日1時左右,李某丁準備離開,朱某遂讓李某丁查看一下朱某丙;李某丁到車上查看朱某丙時,發現無法叫醒朱某丙;李某丁遂上樓通知朱某,二人共同下樓;朱某隨即撥打120,并打電話讓左某下樓;朱某在急救人員的電話指導下對朱某丙實施心肺復蘇,朱某丙隨后被救護車送往昆明市某某醫院搶救;朱某丙經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
死亡診斷為急性酒精中毒、呼吸衰竭、嚴重酸中毒等。《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載明的死亡原因為呼吸心跳驟停。
2023年12月15日,原告朱某向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金碧派出所報案,派出所對同行人員進行了調查。2023年12月26日,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向原告朱某作出《不予立案通知書》,認為朱某丙非正常死亡案,經調查,沒有犯罪事實發生,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決定不予立案。2023年12月28日,金碧派出所出具《尸體處理審批表》,該審批表載明,朱某丙送檢血液檢材中檢出乙醇成分(每100毫升461.34毫克)。
8人不構成侵權,其余3人合計賠償近20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各被告陳述的事實,被告熊某、被告杜某、被告柳某、被告馬某、被告王某、被告李某、被告錢某、被告普某在與朱某丙聚餐期間,除了正常“敬酒”外,并無勸酒、灌酒等不當行為,也不存在應救助而未施救的情形。朱某丙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應當知曉過量飲酒可能對身心造成不利后果,并做到適量飲酒。所以,以上8人不構成侵權。
被告朱某、被告左某、被告李某丁等3人作為共餐及同行者,明知朱某丙醉酒,卻未盡照看及救助義務,致朱某丙無人照看延誤搶救時機,應承擔次要責任,合計賠償近20萬元。
來源 |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 郭一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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