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很少取這么文縐縐的題目,對待很多人,往往破口大罵。
雖然謝老師與我爭論很多年,甚至爭論激烈時,也有口出惡言,但是,我還是認為大家是朋友,因此,我認為還是要有點禮貌。
今天討論的是謝老師的一個觀點,這個觀點在幾年前就引發過爭議,但沒有想到五年后,謝老師依然堅持這個觀點。
這個觀點再一次在幾個群里討論開來。因此,寫一篇文章講一下這個問題。
這個極具爭議性的觀點是:
謝老師認為,在一個公寓樓里(各戶之間的樓體是相連的),有100戶居民,面臨拆遷,如果有一個釘子戶不愿意拆遷,那么,這時強拆是合理的,因為如果不拆除這個釘子戶,就破壞了其他99戶的產權。
我先要完整地論述謝老師的觀點:
謝老師之所以這么認為,是因為他認為公寓是一種產權不清的產權狀況,各戶之間樓體相連,產權并不是那么清晰明了的,因此,屬于公域,而在公域這下,私有產權無法發揮作用,這時就屬于市場失靈,需要政府介入干預。
如果是一個別墅區,每一個人都是有著獨立別墅的,那么,這時產權清晰,哪怕別墅區有99戶同意拆,也不能強拆。
由此,謝老師引出一系列關于哪些領域能干預的領域。
比如集體所有制下的土地,謝老師認為產權不清,可以強拆;
比如環保有外部性、病毒有外部性,產權不清,也是可以干預的;
比如他認為河流、海洋產權無法清晰界定到個人,也是可以干預的;
總結下來,謝老師認為,在私有產權界定清晰的地方,政府不能干預,而在產權不清的領域(謝老師界定的公域),那么,政府必須干預,否則就會淪為公地、最終租值消散。
我認為,我完整地論述了謝老師的觀點,沒有誤解,沒有誤會。
但我認為,謝老師之所以有這樣的觀點,正是在主觀價值論上與奧派理解不一樣導致。
芝派的主觀價值論不夠徹底,因此在理解產權問題上,容易將其物理化、機械化。
你看,我們現在住的小區房,大多數都是樓房,你的地板,正是別人的天花板,從物理上來說,大家彼此相連,你沒有辦法做到,把一樓拆了,卻留下二十三樓,要拆,只能一起拆。
那么,這種物理上的產權緊密相連,是否就是屬于產權不清呢?
如果用機械的、物理的角度理解,那的確是產權不清的,但從主觀價值的角度去理解,那就有不一樣的視角了。
在奧派看來,人的身體、房子、車子,都是服務于人的主觀意志的,都是主觀意志要達成目標的手段,最終都是要滿足于主觀意志對于更滿意狀態的目標。
產權也要從主觀上去理解,而不是從物理屬性上去理解。
一個人購買了一套高層住宅的房子,這個房子是滿足于其休息、居住目的的一個手段,這一手段與目的之間的完整性,即是這套房子的產權屬性。
從物理上看,我在我家里,是我的完整產權,但我可以深夜拿把小號來吹嗎?不管樓上樓下的鄰居是否能睡著?可以嗎?
從物理上看,是可以的,我家的房子,我想在里面干什么不行呢?
但從主觀的產權理解,這是不行的。因為別人買房子的目的是為了休息和居住,你的行為,破壞了他人意志中達成這一目標的手段的完整性,也就是他的房子給他提供休息的功能被你破壞了,這時,你就是破壞了對方的產權。
這也引出一個著名的案例。
如果你住的小區,突然旁邊建設一個飛機場,天上有飛機的噪音干擾你的生活,請問,有沒有侵權?飛機既不從你家正上方經過,也不沒有干預你的物理空間,但是,侵權了,因為破壞了主觀上產權的完整性,因此,需要對你進行賠償。
但另一種情況下,則不用賠償。
比如飛機場建設在先,城市擴展到這里了,你在買小區時,飛機已經天天在飛了,這時,他的噪音依然影響你的生活,但卻不能稱之為破壞你的產權,因為飛機起降也是航空公司的產權,他的產權在先,你在買的時候,你的房子的價格中就包含了噪音的污染。
好到,回到樓房。
不管樓房之間的樓板是否緊密相連,每一個人購買的房產,都服務于自己的主觀目的 ,這一產權性質不會因為緊密相連,就不具備完整性,就是產權不清的,相反,他的產權是非常清楚的,這一產權建立在購買者與開發者之間的契約之中。
他的物理構成形式可能看起來不是清晰明了的,樓道與入戶大廳叫共有產權,整個樓房的框架、地基都是共有產權,是所有人一起共有的,但這只是物理上的產權不清。
在契約里是產權清晰的,你看過房產合同就會明白,你占有了整棟樓共有產權的一部分,你的所謂公攤面積,就是你占有這一部分產權的證明。
契約是什么?就是合意。
即雙方意志的約定,多方意志(不同的房主、開發商)一起通過意志達成了此約定,產權就此進行了劃分。
不管這個劃分是否在物理上存在共有樓板、共有樓道的情況,各方在意志上的產權約定是清清楚楚的。
產權來自于行動的完整性,比如,這個房子就需要滿足我的居住休息之功能,這個完整性不能被破壞,而行動的完整性,來源于意志的完整性。
這時你在晚上吹小號,必然就引發產權糾紛。
簽約購買契約時的意志,才是產權真正的來源。
飛機場在先,你買房在后,這時你的意志是知道房子的屬性就有噪音,因此,這也是你完整意志的體現。
因此,建立對完整意志的尊重,就會發育出來各種規則。
比如,你和你的妻子共有了家庭財產,這是產權不清嗎?你能說清楚家里那臺電視機是丈夫的還是妻子的嗎?不能,是模糊的,但這就是雙方意志的體現。
比如,你和幾萬人共同擁有了一家上市公司,這家上市公司的一臺服務器,在物理上是屬于哪一個人的呢?不清楚。
只要完整地尊重了雙方的意志,現實中,就存在夫妻共有財產,無數股東共有財產,上百戶人家共有一棟樓的地基樓道,也就是民法典提出來的共有財產權。
這絕不是公有財產,公有財產指的是國家(政府)所有,那個才是產權不清的領域,因為一個國家的人口是變動的,每一天都有人出生有人死亡,因此,國家財產無法通過份額清晰的方式劃分到每一個人,他甚至也不是所有人意志的產物。
他僅僅代表著一個政府控制了一部分資源,當作某一種手段,用以實現某一種目的。
將共有產權類比為模糊的、強制的公有財產,這肯定是不對的。
進一步,如果更為徹底的主觀主義去理解產權,那么,河流,大海,都是可以進行產權劃定的,而不會成為產權模糊不清的領域。
第一個人先用河水灌溉莊稼,這時,他就擁有了這條河流的部分產權,請記住,不是物理上的河流歸他所有,而是他用河水灌溉的行動,也即他的意志——通過無主河水滿足自己的需求的意志,需要被保護。
另一個人在河流上航行,運輸貨物,他并沒有影響到第一個人的灌溉,因此,他也具備有行動權。
那么何時,會導致沖突呢?
當上游的人將河水用光,這時就會侵犯下游的人用河水的產權。
因為你在使用自己產權達成目的時,不能對他人的產權構成侵犯。下游的人,也早就在進行灌溉了。
如果用機械的方式理解產權,那就會把印度人切斷河流威脅巴基斯坦當作理所應當,我國物理上的河流,我們要怎么處理,關你下游的人何事?
河流開始貨船足夠小,所有的人都可以開一條貨船來運輸貨物,這時,不會影響他人的產權,因為我開船,并不影響你開船。
但有一天,貨船的密度足夠高時,影響航運時,這時,后來的船就對過去的船構成了產權侵犯,過去的船由于先到,他們得到了河流運輸的產權,他們就可以聯合起來制定規則 ,以確保河流航運的能力持續,以保護他們的產權。
最終回到小區強拆問題上來,顯然,所有的拆遷,只要是來源于合理意志的產權(非搶劫偷盜),都是必須執行100%同意才可以進行的。
否則就會陷入各種悖論中。
按謝老師的意見,只有一戶同意拆,99%的人不同意拆, 難道不也在侵犯這一戶的產權嗎?
比例的多少,沒有了任何意義,只能成為某一種強制規則。
人在世界上的一切手段,都是意志的目的下來進行選擇的。
從意志的角度理解產權,比用物理的方式理解產權,才更符合人的行動規律,也才能制定定分止爭的規則。
主觀價值論貫徹到底,那就是產權也是主觀意志下形成的客觀規則,是社會中各種人的意志為達成和平合作創造出來的規則,是合作分工的前提,這種產權規則,是服從于人們發現合作有利于增加自己利益的觀念,是人們精神活動的結果。
機械地、物理地理解產權規則,就會帶來很多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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