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例發生地為北京,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件梳理
(一)當事人信息
原告:陳志強、陳雅婷、陳建國(均為被繼承人之子 / 女)
被告:陳淑芳、陳建華(被繼承人之女、之子)
親屬關系:被繼承人陳德海(父親,2008 年 8 月 11 日去世)與周淑蘭(母親,2022年 11 月 26 日去世)系夫妻,育有長子陳志強、長女陳雅婷、次女陳淑芳、次子陳建華、三子陳建國。
(二)案件背景
2008 年 1 月 16 日,陳德海與周淑蘭名下位于北京市通州區的房屋拆遷,獲補償款、補助費合計720,818.5 元。二人用拆遷款購置一號房屋(位于北京市通州區)作為拆遷安置房。2008 年 7 月 29 日,陳德海與周淑蘭立下《夫妻共同遺囑》,載明:
夫妻共同財產一號房屋在二人去世后歸次女陳淑芳所有;
陳淑芳需支付長女陳雅婷 6 萬元,作為其未在經濟上獲得父母建房支持的補償;
遺囑由李建明代書,王秀英、張衛國見證,交由陳淑芳收藏。
2023 年 3 月,陳建華出具聲明放棄繼承遺產,并表示其份額贈與陳淑芳。陳志強、陳雅婷、陳建國認為遺囑無效,主張共同繼承父母名下北京某銀行存款、向案外人劉某出借的 20 萬元及一號房屋,遂訴至法院。
(三)訴訟過程
原告陳志強、陳雅婷、陳建國訴請繼承三項財產;被告陳淑芳、陳建華抗辯稱無遺產可分,且陳建華放棄的份額應歸陳淑芳所有。法院組織舉證質證,查明遺囑內容、存款及借款情況后作出判決。
二、爭議焦點
《夫妻共同遺囑》是否有效:代書遺囑形式是否合規,能否作為一號房屋歸屬的依據。
遺產范圍如何界定:北京某銀行存款、20 萬元借款是否屬于可繼承財產,陳淑芳提取存款是否構成擅自轉移。
繼承份額如何分配:若遺囑有效,房屋是否排除法定繼承;若存款屬遺產,放棄繼承的份額能否贈與特定繼承人。
三、案件分析
(一)遺囑效力認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 1135 條,代書遺囑需有兩名以上見證人在場,由代書人、遺囑人、見證人簽名并注明年月日。本案中:
遺囑由李建明代書,王秀英、張衛國見證,符合形式要件;
陳淑芳已按遺囑向陳雅婷支付 6 萬元補償款,陳雅婷出具收據認可遺囑內容;
周淑蘭生前與陳淑芳簽訂《村民購樓變更單》,村委會證明一號房屋由陳淑芳居住使用,與遺囑內容一致。綜上,遺囑合法有效,一號房屋應按遺囑由陳淑芳繼承,原告主張分割房屋缺乏依據。
(二)遺產范圍與存款分配
陳德海存款:其名下賬戶余額 40,828.13 元已于 2013 年前支取,無證據證明陳淑芳擅自轉移,且周淑蘭已去世,故不再處理。
周淑蘭存款:其名下存款 127,336.53 元屬夫妻共同財產,其中一半(63,668.27 元)為陳德海遺產,另一半(63,668.27 元)為周淑蘭遺產。因陳德海去世時未留遺囑,其遺產由配偶、子女共 5 人法定繼承,每人 12,733.65 元;周淑蘭遺產由 5 子女法定繼承,每人 12,733.65 元。
20 萬元借款:借條顯示債權人為陳淑芳,原告未舉證證明屬父母共同債權,故不認定為遺產。
(三)放棄繼承的份額處理
陳建華聲明放棄繼承并將份額贈與陳淑芳,屬對自身權利的合法處分,法院予以認可。
四、裁判結果
周淑蘭存款分配:每人應得份額 =(周淑蘭個人遺產 63,668.27 元 + 陳德海遺產中每人應得 12,733.65 元)=76,401.92 元。因陳建華放棄份額贈與陳淑芳,陳淑芳需向原告各支付 76,401.92 元
駁回原告對一號房屋及 20 萬元借款的訴訟請求。
五、案件啟示
遺囑形式要件至關重要:代書遺囑需嚴格滿足見證人、簽名、日期等要求,建議通過公證增強效力。
遺產范圍需明確舉證:主張債權或存款時,需提供轉賬記錄、合同等證據,僅憑親屬關系無法認定財產歸屬。
放棄繼承需明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應書面作出,贈與份額需明確,避免因意思表示模糊引發爭議。
家庭財產分配建議:父母可通過遺囑提前規劃財產,子女應尊重遺囑意愿,減少繼承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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