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離世
所有財產都留給妻子
雖然家庭成員都無異議
但這份遺囑卻不被認可
法院為何要主動干涉“遺囑自由”?
2022年11月,王某因病去世前,留下自書遺囑,名下房產、存款等財產均由妻子路某繼承。
兩人育有兩個女兒,大女兒已經20歲,小女兒當時年僅5歲。由于憑借遺囑無法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因此,路某向普陀區人民法院提起遺囑繼承糾紛,希望通過調解完成丈夫名下房屋的過戶手續。
雖然家庭成員就遺產繼承并無爭議,但法院卻沒有認可這份遺囑。
國際家庭日之際,普陀法院披露的這起案件引發關注。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法院未成年人與家事案件綜合審判庭副庭長夏艷解釋說,遺囑人訂立遺囑,可以自主決定在其去世后如何對個人財產進行分配和處置,但是,“遺囑自由”并非完全沒有限制。
“遺囑必留份”是什么?
“法律上有一個‘遺囑必留份’的制度。對于沒有經濟來源,沒有勞動能力的人,需要為他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strong>夏艷說。
妻子路某作為五歲女兒的監護人,具備法定的撫養義務,法院為何還要“多此一舉”?
夏艷說,如果直接根據丈夫的遺囑進行調解,可能會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比如說妻子改嫁了,或者對繼承的遺產進行處理。為了保證五歲的小女孩今后能得到更加明確、更加穩定的經濟來源,法院有必要為她發聲,幫她保障好權益?!?/p>
上海市政協委員、上海申浩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張玉霞曾代理過一起類似案件:一位父親去世后,把所有的遺產都留給了當時的配偶,而他前妻所生、患有自閉癥的孩子卻沒有得到相應的份額。“這個孩子是沒有經濟來源的,也沒有勞動能力”,為此,張玉霞同樣依據“遺囑必留份”法條,使他獲得了相應的權益。
遺囑繼承案件,大多發生在家庭內部之間,往往也會出現在被監護人和監護人之間。如果存在一定的利益沖突,不排除監護人侵害被監護人利益的可能性。張玉霞說,雖然在本案中,這位媽媽未必會去侵害孩子的利益,但是站在法律的角度,對于孩子的保障是相對被動的。此時,法院這樣的主動干預,其實是一種公平正義適用法律的一個落地過程。
誰是“兒童權益代表人”?
在向當事人釋明相關法律規定后,普陀法院還邀請“兒童權益代表人”代表5歲的女兒參與本案訴訟全程。
庭審照片
“兒童權益代表人”是普陀法院在全國首次探索設立的機制,聘任婦兒工委辦干部、青少年社工長期擔任兒童權益代表人,明確兒童權益代表人選任標準、履職要求、主要職責、注意事項等。常態化引入兒童財產及專項基金公證保管機制,由兒童權益代表人監督使用,切實維護涉案兒童財產權益。這突破了以往民事訴訟中未成年人無法直接表達訴求的困境,推動司法保障兒童利益最大化。
社工張女士說,在承接了這個工作以后,他們跟路某進行了積極的溝通,了解她對財產繼承的想法,以及以后對孩子的打算。涉及到房產過戶的問題,當時就約定,把孩子的名字寫進去?!昂笃谖覀兩绻ひ沧隽烁M,比如說經常地去問一下孩子的生活情況、媽媽的情緒。因為她還面臨一個重新就業的問題。我們也提供了一些關于崗位的資源,給她參考?!?/p>
兒童權益代表人陪同完成房屋過戶手續
經調解,路某表示,愿意為未成年女兒保留房產份額,涉案房屋由母女三人繼承,產權也由三人按份共有。達成協議后,“兒童權益代表人”還陪同當事人前往房產交易中心完成房屋過戶手續,確保未成年人權益落到實處。
來源:上觀新聞、話匣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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