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小美(化名)幼年時因家庭經濟困難由鄰村的郭大媽收養,如今養母患多種疾病卻被拒贍養。近日,這場跨越血緣的母女糾紛,在南京六合區法院調解下,雙方達成和解。
二十幾年前,因小美(化名)的親生父母經濟條件差,尚在襁褓中的她被鄰村的郭大媽所收養。在小美六歲時,因其親生父母經濟狀況好轉,小美就在親生父母和郭大媽兩邊輪流居住,直至成年、結婚生子。然而,郭大媽晚年身患乳腺癌、胃癌等多種疾病,失去勞動能力,多次要求養女贍養卻遭拒。無奈下,她將養女告上法庭,要求支付贍養費。
小美向法官表示,當年郭大媽并沒有辦理收養登記,那么收養關系有效嗎?法官告訴她,法律上,即便沒有正式收養手續,但多年的撫養已構成事實關系。贍養父母是義務,更是情分。小美稱,自己的經濟條件不好,負擔不起怎么辦?但法院認為:贍養費可以根據實際能力調整,但這份責任不能缺席。
法官向小美釋法明理,她與郭大媽之間,雖無血緣之親,卻有著二十多年的養育之恩。郭大媽收養小美發生在1992年4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施行之前,雖然未到民政部門辦理收養登記手續,但郭大媽作為養母,客觀上撫養小美多年,形成事實上的撫養教育關系,實際履行了父母與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雙方之間構成了事實收養關系。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義務,現郭大媽存在現實的生活困難,養女須履行贍養義務。在法院的調解下,雙方達成和解,小美愿意承擔相應的贍養義務。
【法官說法】
民法典規定,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民法典還規定,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贍養父母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更是法律明文規定的義務。無論子女的經濟狀況如何,無論與父母之間的關系如何,贍養義務都是不可免除的。法律的這一規定,為老年人的晚年生活提供了一道堅實的保障,也讓親情在法律的框架內得以延續。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 任國勇 通訊員 六法宣
校對 陶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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