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寧區法律援助中心和長寧區融媒體中心聯合推出“法援幫‘寧’答”欄目,精選市民關注度較高、咨詢較多的典型案例深入講解,以期讓法律援助惠及更多市民群眾,持續傳遞司法溫情。
咨詢案例
日前,沈先生前往長寧區法律援助中心咨詢一件煩心事。為了出行便捷、少操心,他們一家三口與某國際旅行社簽訂了一份旅游服務合同,并于同日預付一定比例的款項。
沒想到,出發前,沈先生家中親人發生意外導致行程耽擱。于是,他向旅行社提出,既然該合同無法旅行,此前的預付款需部分返還,而旅行社表示,因沈先生違約在先,無法退還預付款。這可怎么辦?
問:沈先生要求退還部分預付款,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答:沈先生的要求符合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六十五條賦予了旅游者在行程結束前的任意解除權,若旅游者因自身原因解除合同,旅行社應當扣除必要費用后退還剩余款項。《旅游法》第六十五條屬于強制性規定,旅行社只能主張必要的費用,不得加重消費者的違約責任。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六十五條 旅游行程結束前,旅游者解除合同的,組團社應當在扣除必要的費用后,將余款退還旅游者。?
問:沈先生該如何維權?
答:沈先生可以通過與商家協商,要求消費者協會調解,向有管轄權的行政管理部門投訴或向人民法院起訴,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三十九條 消費者和經營者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的,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一)與經營者協商和解;
(二)請求消費者協會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調解組織調解;
(三)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
(四)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援律師介紹,《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組織到境外的游覽、度假、休閑等形式的旅游活動以及為旅游活動提供相關服務的經營活動。其中,第六十五條賦予了旅游者在行程結束前的任意解除權,旅行社不得加重消費者的違約責任。
法援律師建議
一般來說,消費者因自身原因合法解除合同時,可以要求旅行社提供扣除相關費用的相應證據,證明其“必要費用”的支出,并通過與該旅行社協商的方式爭取退還合理金額。
此外,廣大市民在日常生活中訂立旅游服務合同時,要重點關注格式條款、違約責任等與自身權益密切相關的內容,確保合同約定的內容符合自己真實的意思,避免不必要的爭議。
長寧區法律援助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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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上海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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