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交通運輸部海事局修訂發布了
《船舶污染清除協議制度管理辦法》
(以下簡稱《辦法》)
于2025年5月20日起正式實施
新辦法有哪些變化?
對大家有何具體影響?
今天
小編帶你詳細了解一下~
Q
為什么要修訂?
實施船舶污染清除協議制度是構建船舶污染應急領域專業應急力量、保障我國船舶污染防備和應急處置能力穩步提升、加快建設交通強國的重要舉措?!掇k法》的修訂實施,將進一步規范船舶污染清除協議制度落實,強化船舶污染清除單位管理,提升船舶污染清除單位應急能力,推動行業健康有序發展。
辦法結構更嚴謹
新《辦法》共7章25條,主要內容包括:總則、船舶污染清除單位、船舶污染清除協議的簽訂、信息公布與報送、船舶污染清除協議的履行、監督管理、附則,并提供了《船舶污染清除協議(樣本)》。新增的“信息公布與報送”“監督管理”屬獨立章節,細化信息公開、監督檢查流程及法律責任。
培訓要求更嚴格
新《辦法》首次明確除高級指揮、現場指揮人員外,應急操作人員也需按國際海事組織示范教程要求參加相應等級培訓,并取得培訓證明或記錄,上述人員知識更新周期不長于2年,單位需保存培訓記錄或證明至少2年,刪除了單位可自行組織應急操作人員培訓的表述,相較舊《辦法》,相關人員培訓教程、知識更新、記錄保存等要求更高,更注重保持人員能力的持續性。
標識要求更合理
新《辦法》第五條明確,“船舶污染清除單位應當采取適當方式對應急設備、器材進行標識,其識別編碼應為唯一”,刪除了應急設備、器材“能夠自動識別”的要求,進一步增強了設備維護保養的可操作性。
協議簽訂更規范
新《辦法》第十二條第(二)項,明確“僅以液化氣體、醇類和電力等清潔能源為動力的載運非散裝液體污染危害性貨物的船舶”可不簽訂協議,增加了醇類動力船舶,擴大了協議豁免范圍。
新《辦法》刪除行業協會可商定船舶污染清除協議格式條款的內容,統一要求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公布的船舶污染清除協議樣本”簽訂,樣本格式進一步統一規范。
信息報送更及時
新《辦法》第十六條第二款首次明確,“污染清除能力和服務區域發生變更的,應當在變更后首次簽訂協議前至少30日,將變更情況向社會公布”。
新《辦法》第十七條要求,“船舶污染清除單位應當將向社會公布的信息同時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確定的信息系統向服務區域所在地的海事管理機構報送”,上述變化進一步規范了船舶污染清除單位信息報送管理要求。
檢查要求更細致
新《辦法》首次明確應急清污能力檢查時限,第二十一條要求“收到報送的信息后,應當于30日內開展監督檢查并公布結果”,同時要求應急清污能力檢查每年至少開展一次,進一步細化了檢查時限和頻次要求。
船舶確權更明晰
新《辦法》將“自有”定義調整為“應急船舶的所有人且所有權份額不低于51%”,排除了“經營人”身份,進一步強化船舶污染清除單位對船舶資產控制權的要求,確保應急資源實際可控。
新《辦法》的實施
是統籌發展和安全
保護海洋生態環境的關鍵舉措
既回應了當前船舶污染防治的現實需求
也為航運業高質量發展提供了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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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船舶污染清除協議制度管理辦法
附件2:船舶污染清除協議(樣本)
附件3:《船舶污染清除協議制度管理辦法》修訂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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