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涉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財務人員以正常履職來抗辯能否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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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案件中,財務人員的刑事風險是比較高的。如果財務人員被指控參與虛開了,以其是正常履行職務要求來抗辯,能否可以脫罪呢?
下面來看一下北京某中院審理的一起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案件。
甲伙同他人,在北京市等地,利用他人控制的公司為甲所控制的5家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乙在甲所控制的5家公司中的其中1家擔任會計。
一審認定乙參與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稅額220余萬元,系從犯。判決:乙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三萬元。
一審判決后,乙提起上訴。認為:其沒有參與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僅作為公司財務人員進行履職,不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關于乙所提上訴理由,二審法院審查認為:在案證據能夠相互印證,足以證明乙作為專業財務人員,了解公司納稅申報等環節的具體工作,其在公司年度進項、銷項發票金額高達幾千萬元,且進項開票公司嚴重混同的情況下,未做任何票、貨、款的審核即將發票入賬,并做進項申報、公司年度納稅申報等工作;另其在微信聊天中明確提到了公司賬目記載庫存與實際庫存不符,內賬、外賬分開記錄,按照進項開銷項發票,對外開發票時區分是否為正常業務,需要進項時可以開票進來以及開票也有費用等內容,其應當明知公司沒有真實交易,仍將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入賬并進行納稅申報,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共犯。故認為乙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納。
裁定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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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觀舒律師,擅長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虛開發票罪、騙取出口退稅罪、逃稅罪、逃避追繳欠稅罪等涉稅犯罪案件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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