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國市場監管新聞網
5月19日,記者從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網站(江蘇)獲悉,江蘇省連云港市贛榆區連云港曱曱水產品銷售有限公司因涉嫌違反商品量計量管理規定的行為及其從屬被贛榆區市場監管局處罰。
2025年2月23日,贛榆區市場監管局接到消費者投訴舉報,反映當事人涉嫌銷售短斤少兩的大蝦,該局遂對當事人經營的大蝦產品進行抽檢,并于2025年3月21日收到檢驗報告,報告顯示當事人銷售的大蝦產品的實際量與貿易結算量偏差超過規定,因當事人上述行為涉嫌違反《商品量計量違法行為處罰規定》的規定,該局于2025年3月24日對當事人進行立案調查。
經查,當事人自2025年2月16日開始通過微信平臺名為曱曱國貨嚴選海鮮的店鋪銷售一款散稱大蝦產品,并在頁面宣傳產品為5斤(鏈接中標明5斤裝2030規格海鮮大蝦,換算為法定計量單位為2.5kg),銷售價格是95.9元/單,按當事人宣稱量計算上述海蝦價格為38.36元/kg,后經鎮江華大檢測有限公司檢驗,上述海蝦產品的凈含量實為1.611kg,當事人在銷售上述海蝦產品時實際量與結算量相差899g,已超出《零售商品稱重計量監督管理辦法》附表1對應價格中≤1kg的產品負偏差2g的要求,截至該局檢查前,當事人共計銷售了32單合計3068.8元的海蝦產品。
另查,案發后當事人下架了產品鏈接進行整改。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零售商品稱重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第五條“零售商品經銷者使用稱重計量器具每次當場稱重商品,在本辦法附表1、附表2稱重范圍內,經核稱商品的實際重量值與結算重量值之差不得超過該表規定的負偏差。”的規定,構成銷售實際量與貿易結算量偏差超過規定的零售商品的行為。鑒于當事人積極配合執法人員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提供銷售記錄等證據材料。經贛榆區市場監管局綜合考量,根據《商品量計量違法行為處罰規定》第五條之規定,決定對當事人作出處罰如下:罰款5000元,上繳國庫。
作者 | 中國市場監管報記者 祝富 通訊員 劉星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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