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金翰明律師,廣強律師事務所詐騙犯罪案件律師
本案是一起檢察機關與法院存在不同觀點的判例,檢察機關按照合同詐騙罪提起公訴,一審法院判決當事人無罪;檢察機關提出抗訴、市檢察院支持公訴,二審法院開庭審理后,再次作出無罪判決。在兩級檢察院均做有罪指控的情況下,兩級法院均做無罪判決。
因此,在一些爭議性的案件中,部分當事人或者家屬,存在“已經逮捕,不可能無罪”“已經起訴到法院,不可能判無罪”等觀點。這樣的認知在司法概率上,的確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在具體的案件中,又是極其錯誤的。
針對每一起具體的案件,我們必須嚴格、審慎,從事實、證據、法律的角度,依據犯罪構成要件進行法律判斷。如果案件確實存在無罪空間,不能讓司法概率害了你,必須窮盡合法、合理手段去爭取。
參考判例:李某某等涉嫌合同詐騙罪一案,案號:(2018)陜08刑終180號
無罪要旨1:合同主體的實行行為不構成犯罪,虛假的幫助行為亦不構成合同詐騙罪。
無罪裁判理由: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以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本案的合同是A公司與會員所簽訂,四被告人不是合同主體。四被告人只為賺取手續費,幫助會員提供虛假信息,使會員獲得A公司的授信額度。只可能構成會員實施相應犯罪的幫助犯,但公訴機關提供的現有證據無法證實會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無法認定會員犯罪。故不應當認定四被告人構成合同詐騙罪。
無罪要旨2:在案證據無法否認行為人作出的無罪辯解,無法排合理懷疑。
無罪裁判理由:被告人李某某辯稱,他們的行為是在A公司加盟商區域負責人宋某授意下所為,且A公司給他們承諾辦理一個會員有X元的收益、辦理Y元的業務給他們返6個點,但是A公司一直未兌現。他打客服電話詢問,總公司讓他和區域負責人宋某聯系,他聯系后宋某回復公司返點無望,讓他直接向會員收取Z元的手續費。公訴機關未提供宋某以及見證人陳某的證言,無法否認被告人的辯解。
無罪要旨3:詐騙罪是數額犯,本案四被告人具體實施詐騙的數額不清。
無罪要旨4:合同主體已經履行主要合同義務,無法證明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無罪裁判理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明確規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構成合同詐騙罪。(一)以虛構的單位或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構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現有證據無法證明四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以及相應的詐騙情形。公訴機關指控38名會員中,其中18人已還清、涉及數額人民幣88.4萬;5人部分還、涉及數額人民幣9.6萬(授信額度);5人未拿到錢、涉及數額人民幣27萬;情況不明3人、涉及數額人民幣16.1萬。7人未還、涉及數額人民幣36萬(授信額度、實收33.7萬)。
無罪要旨5:行為人雖實施了虛假行為、欺騙行為,但虛假行為不會導致合同相對人財產的必然損失。
無罪裁判理由:本案中A公司的損失應認定為民事行為的結果,具有偶然性,如果會員將錢歸還,損失就不存在;而會員歸還與否,與被告人的行為無關;虛假資料導致A公司資金無擔保,但未必意味著損失,即使無擔保,會員也有歸還可能。
詐騙罪成立必不可少的要件是行為人在實施行為時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本案被告人為了A公司的返點而發展會員,后在公司不予返點、并在其公司相關人員授意下在每個會員收取X元手續費的誘惑下,大量發展會員,被告人的行為使A公司的資金處于無擔保的風險,但會員本身沒有不歸還的意思。證明會員有無還款的可能性與四被告人的行為無直接關系。
無罪要旨6:不能單純的以財產不能歸還來認定非法占有目的和詐騙犯罪,應結合合同簽訂、履行過程中的客觀行為綜合認定、排除行為人的非法占有目的。
無罪裁判理由:《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2011)指出:“根據司法實踐,對于行為人通過詐騙的方法非法獲取資金,造成數額較大資金不能歸還,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①明知沒有歸還能力而大量騙取資金的;②非法獲取資金后逃跑的;③肆意揮霍騙取資金的;④使用騙取的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⑤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以逃避返還資金的;⑥隱匿、銷毀賬目,或者搞假破產、假倒閉,以逃避返還資金的;⑦其他非法占有資金、拒不返還的行為。
但是,在處理具體案件的時候,對于有證據證明行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不能單純以財產不能歸還就按金融詐騙罪處罰。故本案不應以會員是否歸還來判斷四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無罪要旨7:行為人未實際占有合同所涉款項,合同主體沒有隱匿財產、逃避歸還等客觀行為,不能證明行為人主觀上具有詐騙犯罪的故意。
無罪裁判理由:客觀上,李某某等四人僅收取占有手續費、款項的實際使用人為A個人會員,四人未實際占有公訴機關起訴的資金。故雖原審四被告人在個人會員申請A公司授信過程中幫助會員提供虛假信息,存在欺詐行為,但現有證據不能證明四被告人與會員之間有非法占有授信資金的共同故意,同時也不能證明四被告人對授信資金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原審四被告人發展的部分個人會員已全部或部分歸還資金,未歸還資金的個人會員亦無隱匿、逃避歸還等行為,即在卷證據亦不能證明個人會員主觀上有詐騙的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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