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認為,從信息網絡傳播權立法目的看,“上傳到網絡服務器”的“服務器”應縮小解釋為“公用服務器”。B公司的服務器是公司內部用于算法訓練的,不向公眾開放,公眾連不上也獲取不了內容,用戶獲取的音頻、文字是平板內置模型實時輸出的,無法直接獲取服務器緩存圖片,因此B公司的AR指讀技術沒有侵犯A公司的信息網絡傳播權。
來源 |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作者 | 陳梓濤 陳柳絢 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法院
用"AR指讀"平板電腦
輕輕點擊教材上不會的單詞和句子
能讓課本自動“開口”
但這會不會侵犯到教材出版商的權益?
一起來看看這個案例!
案情簡介
A公司是某英語教材的著作權及鄰接權的許可使用人。A公司發現,B公司銷售的學習平板電腦內置AR指讀功能,據了解,該平板的“AR指讀”功能通過OCR(光學字符識別)、TTS(文本轉語音)及UGC(用戶生成內容)技術實現。用戶將教材置于平板攝像頭前,系統通過識別模型對內容進行實時識別并轉化為語音輸出。當教材被部分遮擋時,系統會調用UGC技術拼接圖像碎片,完成識別和朗讀。
A公司認為該功能通過云端調取某英語教材內容并實現同步點讀,侵犯了其信息網絡傳播權,遂將B公司及相關技術開發、生產商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停止侵權并賠償損失。
法院審理
法院審理后認為,雖然涉案產品實現AR指讀功能要把作品圖片上傳到服務器并形成緩存,看似符合 “上傳到網絡服務器” 的提供行為。但從信息網絡傳播權立法目的看,這里的 “服務器” 應縮小解釋為 “公用服務器” 。
B公司的服務器是公司內部用于算法訓練的,不向公眾開放,公眾連不上也獲取不了內容,用戶獲取的音頻、文字是平板內置模型實時輸出的,無法直接獲取服務器緩存圖片。
綜上,法院判決B公司的AR指讀技術沒有侵犯A公司的信息網絡傳播權。該判決已生效。
法院說法
AR指讀技術是近年來興起的一項新技術。該技術能夠通過攝像頭識別紙質教材內容并實時轉化為語音輸出,極大提升了學習體驗。然而,新技術的應用也帶來了法律爭議,尤其是涉及著作權保護的問題。
根據技術中立原則,技術本身并不具有侵權屬性,關鍵在于技術的使用方式是否合法。本案中,AR指讀技術的核心功能是通過內部服務器進行算法訓練和圖像處理,并未將作品內容置于信息網絡上向公眾開放,因此不構成對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侵犯。
法院提醒,企業在開發和應用新技術時,應注重知識產權的合規性,避免因技術使用不當引發法律風險。同時,消費者在購買教育類產品時,也應關注產品的合法性,避免使用侵權產品。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十條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
(一)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于眾的權利;
(二)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三)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四)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
(五)復制權,即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數字化等方式將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六)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
(七)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視聽作品、計算機軟件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計算機軟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
(八)展覽權,即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
(九)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
(十)放映權,即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美術、攝影、視聽作品等的權利;
(十一)廣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公開傳播或者轉播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但不包括本款第十二項規定的權利;
(十二)信息網絡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使公眾可以在其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十三)攝制權,即以攝制視聽作品的方法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
(十四)改編權,即改變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
(十五)翻譯權,即將作品從一種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語言文字的權利;
(十六)匯編權,即將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過選擇或者編排,匯集成新作品的權利;
(十七)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著作權人可以許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并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
著作權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轉讓本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并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
第五十四條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因此受到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難以計算的,可以參照該權利使用費給予賠償。對故意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給予賠償。
權利人的實際損失、侵權人的違法所得、權利使用費難以計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百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賠償。
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人民法院為確定賠償數額,在權利人已經盡了必要舉證責任,而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等主要由侵權人掌握的,可以責令侵權人提供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等;侵權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虛假的賬簿、資料等的,人民法院可以參考權利人的主張和提供的證據確定賠償數額。
人民法院審理著作權糾紛案件,應權利人請求,對侵權復制品,除特殊情況外,責令銷毀;對主要用于制造侵權復制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責令銷毀,且不予補償;或者在特殊情況下,責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設備等進入商業渠道,且不予補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三條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未經許可,通過信息網絡提供權利人享有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構成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行為。
通過上傳到網絡服務器、設置共享文件或者利用文件分享軟件等方式,將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置于信息網絡中,使公眾能夠在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以下載、瀏覽或者其他方式獲得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實施了前款規定的提供行為。
(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知產力立場)
原題 | 讓書本主動“開口”,侵權嗎?
封面來源 | Pixabay 編輯 | 布魯斯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