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中的忠誠與財產邊界,一直是備受關注的話題。當一方背著配偶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第三者”,原配是否有權追回?近日,灌云縣人民法院仲集人民法庭就審結了一起典型案例,以判決明確了法律立場,不僅守護了婚姻中無過錯方的財產權益,更以司法裁判弘揚公序良俗,引導了正確的婚姻價值觀念。
基本案情
廖某某(男)與王某(女)系夫妻關系,于2016年5月登記結婚,育有一子一女。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廖某某與印某存在情人關系,自2020年10月至2024年4月,廖某某在未告知王某的情況下,通過微信、銀行轉賬等方式,累計向印某轉賬29萬余元。同期,印某向廖某某回轉2萬余元,實際收取27萬余元。直到王某發現上述情況后,憤怒與失望之下,果斷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廖某某向印某贈與行為無效并請求判令印某返還其夫妻共同財產20萬余元,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法院審理
灌云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處理權,非因共同生活需要處分夫妻共同財產,需雙方一致同意。本案中,廖某某擅自將財產轉給與其保持不正當關系的印某,既未征得王某同意,事后亦未得到王某追認,其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侵犯了王某的合法財產權益,違背社會公序良俗,應為無效。印某取得該款項并無合法事由,構成不當得利,王某要求印某返還20萬余元于法有據、于理可講、于情可通,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最終判決印某返還財產,各方均未上訴,判決現已生效。
法官說法
夫妻之間的忠誠義務不僅是道德要求,更是法律賦予的責任。《民法典》明確規定,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任何一方非因家庭共同生活需要,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都可能被認定無效。對于配偶而言,若發現另一方存在類似不當贈與行為,應及時收集轉賬憑證、聊天記錄、消費記錄等證據,必要時通過法律途徑維權。而對于涉足他人婚姻關系的“第三者”,切勿抱有僥幸心理,因違背公序良俗獲取的財產終將無法保留。法律不僅保護公民的財產權益,更維護著社會的公序良俗和婚姻家庭的穩定,每個公民都應以此為戒,在行為前充分考量法律后果,共同維護健康、和諧的社會秩序。
法條鏈接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八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二十二條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
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二款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五十七條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一千零四十三條家庭應當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
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關愛;家庭成員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二)》第七條第一款
夫妻一方為重婚、與他人同居以及其他違反夫妻忠實義務等目的,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他人或者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處分夫妻共同財產,另一方主張該民事法律行為違背公序良俗無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并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處理。
來源:灌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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