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法治日報
近日,據媒體報道,多名網友在社交平臺發帖稱,今年“五一”期間,一名驢友組織22人結伴進入廣東清遠英德市網紅打卡地“一線天”溪谷溯溪,其間發生不幸,一人溺亡。
事發后,
遇難者家屬向其余21名同行隊友
提出總額86萬元的補償訴求,
其中含死亡賠償金70萬元、
喪葬費用16萬元。
目前,
相關事宜當地正在處理中。
據了解,
事發區域屬于廣東石門臺
國家級自然保護區,
未經批準不得擅自進入
探險、戲水、溯溪。
但近年來,
因為驢友在社交平臺的分享,
“一線天”成了網紅打卡野景區。
此事引發網友熱議,
部分網友覺得
驢友是違規進入禁止區域,
明知有風險還執意前往,
后果應自己承擔;
也有網友對
該索賠是否合理展開討論,
不少聲音認為
“組織者肯定要負責任,
畢竟是他帶大家去的”。
那么,
驢友違規進入禁止區域溯溪,
是否適用于“自甘風險”情形?
若證實“21名同伴被索賠86萬”,
該索賠是否合理?
擅自進入未開放區游玩,
可能需要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一起來看《法治日報》律師專家庫成員、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苗全軍律師的專業解讀!
1、此次活動中,驢友們違規進入禁止區域溯溪,是否適用于“自甘風險”情形?
苗全軍:自甘風險的原則在法律上體現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自愿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適用該原則的核心在于參與者“明知”其所參加的文體活動存在風險,且“自愿”參加。
具體在本案中,因驢友們進入的“一線天”區域屬于禁止進入的國家級自然保護區,若驢友們明知“一線天”屬于禁止進入的自然保護區,仍擅自進入,會被認定為自甘風險,但若組織者或同行者未充分告知風險、隱瞞禁止性規定,可能削弱自甘風險的適用性。在司法實踐中,在組織者已盡到風險提示義務的前提下,法院亦傾向于支持適用自甘風險。
另外,雖然自甘風險原則強調受害人對風險的自愿承擔,但違規進入禁止區域這一行為本身具有違法性。這種違法性可能會使法院在認定各方責任時更加謹慎,在確定責任比例時也可能會考慮違規進入禁止區域這一因素。總之,需綜合多方面因素來確定各方責任。
2、此次活動組織者擅自帶領大家進入禁止區,這一行為在法律上應如何定性?若證實“21名同伴被索賠86萬”,該索賠是否合理?
苗全軍:根據自然保護區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擅自進入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核心區屬于違法行為,組織者帶領大家進入禁止區域,違反了該規定。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規定,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若本次活動中,驢友們采取的是自助式戶外活動,活動費用由參加者自行負擔,組織者同時也是參加者,活動不具有營利性,則組織者對參加者所盡的安全保障義務應當僅限于合理范圍內。基于此,若組織者劉某在活動前未核實活動區域的合法性,未制定應急預案,未充分履行通知、排查、告知、提醒、注意等義務,可能被認定為未盡安全保障義務,承擔一定的侵權責任。但若組織者對本次活動收取費用,可能會加重其責任。
驢友之間基于共同活動的先行行為,當一人遭遇危險時,其他驢友負有法定的救助義務。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條之規定,“自然人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受到侵害或者處于其他危難情形的,負有法定救助義務的組織或者個人應當及時施救”。如果其他驢友在發現溺水者后,未能及時采取合理的救助措施,可能需要承擔一定的責任。然而,如果其他驢友已經盡到了合理的救助義務,如及時施救、呼救、報警等,法院可能會判定其不承擔責任。因此,索賠金額是否合理,需要根據具體救助情況來判斷。
3、擅自進入未開放區游玩,可能需要承擔哪些法律責任?參加自發組織的旅游活動需提前注意哪些法律風險?
苗全軍:如果違反了相關行政管理規定,如進入自然保護區、生態紅線區等禁止進入的區域,可能會面臨行政處罰,如警告、罰款等。若因擅自進入未開放區游玩,造成自然資源、生態環境破壞,需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對受損的生態環境、自然資源等進行修復或賠償相應的經濟損失。如果在未開放區域遭遇危險或受到傷害,自身存在過錯,可能會減輕其他相關方的責任,甚至需自行承擔主要責任。另外,若擅自進入未開放區的行為情節嚴重,構成犯罪,如造成重大生態環境破壞、引發森林火災等,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參加自發組織的旅游活動,需要提前注意以下法律風險:首先,雖然大部分活動組織者并無資質要求,但有資質的組織者相對具備更高的專業安全能力和風險意識,故應盡量選擇有資質的組織者,并核實其是否購買保險,是否制定了詳細的安全應急預案,是否提供必要的安全裝備,是否對參與者進行安全提示和培訓。其次,核實活動地點、活動性質的合法性。最后,參與者需明確彼此之間的救助義務,一旦發生危險,應及時采取合理的救助措施。
總之,戶外探險活動應以安全為前提,遵守法律法規,強化風險意識,避免因冒險行為引發法律責任和悲劇。
作者|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朱嬋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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