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兆利
孩子是家庭的希望,祖國的未來,他們在幼兒園的安全問題牽動著每一位家長的心。因為在這個年齡段,孩子們正處于身心發展的關鍵期,具有特殊的生理和心理特征,需要得到特別的保護和關愛。那么,小朋友在幼兒園受傷,責任該如何承擔呢?民法典對此區分不同情況作出了明確、清晰的規定。以下案例及其分析,從不同角度厘清了孩子在幼兒園受傷時的責任分擔依據。
孩子打鬧受傷,幼兒園承擔主責
2024年12月20日,同一個幼兒園的霖霖和丹丹在玩耍時發生沖突,霖霖將丹丹推倒時正好撞到旁邊欄桿上,造成丹丹脛骨骨折,經住院治療支出醫療費等費用3.6萬元。丹丹的父母跟霖霖家長溝通過,對方同意賠償丹丹的部分醫療費用,但雙方家長都認為幼兒園沒有盡到看護義務,應承擔主要責任。因賠償事宜多次交涉無果,丹丹的父母將幼兒園及霖霖家長起訴至法院。審理過程中,幼兒園辯稱這是一起意外事故,老師無法對這一意外進行控制,因此拒絕賠償。后經法院審理查明,孩子發生沖突時,幼兒園值班老師沒有及時發現和阻止,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遂判決幼兒園承擔60%的賠償責任,霖霖的監護人承擔40%的賠償責任。
說法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蛘咂渌逃龣C構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侵權責任?!痹摲ǖ诙鶙l規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根據上述規定,小朋友在幼兒園學習、生活期間,幼兒園應盡到必要的教育、管理和保護義務,這既是保護小朋友的法定職責,也是維護其自身的利益的現實需要。同時,幼兒之間發生嬉鬧打架行為,與其監護人日常教育、管理也有一定的因果關系,家長作為孩子的法定監護人和人生的第一任老師,應加強教育管理,引導未成年人規范言行舉止,學會尊重他人、保護自己。本案中幼兒園老師沒有及時發現孩子們打鬧的苗頭并適時引導和制止,未盡到管理職責,因此應承擔主要賠償責任。孩子受傷害的直接原因系因打鬧引起,故其監護人亦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設施損壞致傷孩子,幼兒園管理失責應賠償
小朋友樂樂趁幼兒園老師沒注意,獨自跑到蹦床上玩耍,因蹦床扶手邊緣破損還未及時修復,突起的一角將樂樂面部劃傷。經醫院治療后還是留下了疤痕,醫囑要求后期進行激光手術以消除疤痕。因協商賠償未果,樂樂的父母訴至法院,訴請判令幼兒園賠償損失。法院審理認為,幼兒園設施存在安全隱患未及時修復,是造成孩子受傷的主要原因。最終法院判決幼兒園賠償醫療費、營養費、護理費、交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5.6萬元。
說法
民法典第二十條規定,不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第一千二百條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蛘咂渌逃龣C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痹趯o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人身保護方面,上述規定賦予了教育機構更高的安全保障義務,原因在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習、生活期間,脫離了其監護人的管理范圍,且他們的智力尚未發育成熟,對危險的認知及防范能力較弱,教育機構應當對孩子們的人身安全盡到教育、管理和保護職責。本案中幼兒園沒有在第一時間將破損設施修復,在安全方面明顯存在管理職責上的疏忽,同時老師沒有盡到看護義務,因此對于事故責任應該承擔侵權責任。
本案提醒幼教機構,在防范管理風險方面,應配備相應的安全設施,并做好園內游樂及安全設施的定期維護及檢修工作,及時排除風險點,確保園內設施安全;在職責落實方面,應制定并完善安全規章管理制度,周密做好園內戶外活動的組織安排,保證活動安全有序進行;在日常教育方面,需加強對孩子們的安全行為教育,提高他們對危險的認識及防范能力,讓孩子們學會保護自身安全的同時避免傷害他人。
“第三人”實施侵害,幼兒園承擔補充責任
2024年5月28日,胡某醉酒后不顧門衛的一再勸阻,強行闖入某幼兒園,將正在排練演出節目的小朋友琳琳打傷。事后,琳琳的父母向幼兒園索要醫療費用,幼兒園以其并無過錯為由拒絕,胡某也以其醉酒神志不清、并非故意為由拒不擔責。一氣之下,琳琳的父母將胡某和幼兒園告上法庭。法院經審理,判決胡某承擔主要賠償責任,幼兒園承擔補充責任。
說法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蛘咂渌逃龣C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蛘咂渌逃龣C構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蛘咂渌逃龣C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承擔補充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據此規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導致小朋友在幼兒園遭受人身損害的,應當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鑒于琳琳的傷害來自校外人員胡某,故其應當承擔主要賠償責任。同時,本案中門衛最終未能阻止胡某進入校園,應認定幼兒園沒有完全盡到照顧、保護等安全保障義務,應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根據上述規定,幼兒園承擔補充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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