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浩公律師事務所刑事研究院 文章/張傳哲
【基本案情】
近日,江蘇居民徐先生路過小區西側路口時,一個白酒瓶突然從天而降,摔得粉碎。徐先生立即報警,附近居民表示,并非第一次了,棚子上面都是酒瓶砸的垃圾,要是砸到人肯定沒命了。
民警通過監控,并對酒瓶殘留生物信息提取比對,最終確定犯罪嫌疑人是住在30多層的劉某。劉某供述,自己不想讓家人知道偷偷喝酒,又懶得帶垃圾下樓,便將空酒瓶高空拋下。
目前,劉某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進一步偵辦中。警方提醒:高空拋物涉嫌高空拋物罪,即便未砸到人,情節嚴重也需承擔刑事責任。
【法律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二規定,從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犯罪構成
要構成本罪,必須是從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且屬于“情節嚴重”?!案呖諕佄镒铩钡膶嵭行袨槭恰皰仈S”,即“扔”或者“丟棄”之意。物品必須從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被拋擲才可能構成“高空拋物罪”。從建筑學角度來講,建筑物通常是指供人們進行生產、生活或其他活動的房屋或場所。這些房屋或者場所既可能存在平層空間,也可能存在高層空間。
“高空拋物罪”與“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罪名是有明確區分的。如果高空拋物是在明知或應知樓下有人的情況下故意將物體拋下,就觸犯了“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甚至是“故意傷害罪”。如果是針對特定的人存在故意行為則構成“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過失導致物品從高空墜落,致人死亡、重傷,依照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致人重傷罪定罪處罰。
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意見》第5條規定:準確認定高空拋物犯罪。對于高空拋物行為,應當根據行為人的動機、拋物場所、拋擲物的情況以及造成的后果等因素,全面考量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準確判斷行為性質,正確適用罪名,準確裁量刑罰。
修正后的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二高空拋物犯罪是對高空拋物行為刑事追責的兜底性條款,只有達到情節嚴重,高空拋物行為才能追究刑事責任;換言之,如果達不到情節嚴重,僅需承擔相應的民事侵權責任或接受相關的行政處理;對于情節嚴重的界限在實踐中是相對難以把握的,法院在自由裁量時應當考慮行為的動機是主觀泄憤還是客觀的疏忽過失,拋擲的場所是人流量較大的主干道還是人流量較小的無人地帶,此外,還要結合拋擲物的屬性(如質量、外形、危險程度等)來綜合判斷。
“情節嚴重”應主要從以下四個層面進行判斷:
一是行為人主觀惡性程度,包括為發泄情緒實施拋擲行為的、多次實施拋擲行為的、經勸阻后仍繼續實施的、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罰后又實施的;
二是實施拋物行為的場合,包括在人員密集場所實施的、實施行為時人流量大的、在建筑物進出口實施的;
三是實施行為的危險程度,包括實施行為所在的樓層高度,拋擲重物、尖銳物、有毒有害物、高溫液體等;
四是造成危害后果的程度,包括導致人身輕微傷或者較大財產損失的、嚴重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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