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回顧:一場意外引發的萬元之爭
2022年末,焊工廖某在物流公司作業時被護欄砸傷,經認定屬工傷。治療期間,他選擇使用部分超出工傷保險目錄的藥品和檢查項目,自費支付1萬余元。事后,廖某要求公司承擔這筆費用,卻遭拒絕。公司認為:“我們已繳納工傷保險,目錄外的費用不該由企業買單!”雙方僵持不下,最終對簿公堂。
二、爭議焦點:法律條文下的“空白地帶”
工傷保險的報銷目錄本是為了規范治療標準,但現實中常因個體病情需要突破目錄。此時,誰該為超支部分“兜底”?這一問題在司法實踐中長期存在分歧:
觀點一:企業應承擔兜底責任
法理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一條明確立法宗旨是“保護勞動者權益”而非免除企業責任。若目錄外費用確屬必要治療,企業作為風險分散主體應承擔。
案例支持:山東某勞務派遣案中,法院判決企業支付超支費用,強調“工傷保險不轉移企業賠付義務”。
觀點二:員工自行承擔超出部分
法理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將報銷范圍限定為目錄內項目。企業已通過繳費分散風險,員工自主選擇超目錄治療應自負后果。
地方實踐:深圳、浙江等地明文規定,未經企業同意的超支費用由勞動者承擔。
三、司法風向:最高檢指導案例釋放信號
2023年最高檢發布的再審案例(秦某奎案)為爭議提供了新思路:
原則推定:合理超支費用應由企業承擔,除非企業能證明存在“非必要治療”。
舉證倒置:企業需主動舉證費用不合理,否則敗訴風險高。
目錄外特例:搶救等緊急情況下使用目錄外藥品,基金可特批報銷。
四、企業未參保的“生死線”
若企業未繳納工傷保險,法律態度截然不同:
全額賠付: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企業需按目錄標準支付全部醫療費,無論是否超支。
舉證責任:企業若主張部分費用超目錄,必須自行舉證,否則承擔不利后果。
五、給勞動者和企業的實用建議
對勞動者:
治療前與單位、醫院充分溝通,書面確認目錄外項目的必要性。
保存病歷、繳費清單等證據,避免“過度醫療”爭議。
對企業:
及時參保,分散風險。
建立醫療方案審核機制,對目錄外項目提前書面同意或拒絕。
結語:工傷保險不是企業的“免責金牌”,也非勞動者的“無限支票”。在保障生命健康與防范道德風險之間,法律的天平始終向著“必要且合理”傾斜。
本文參考案例及法規:
山東蒙陰縣人民法院2023年判例
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區人社局案例
最高檢民事再審檢察建議典型案例第8號(秦某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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