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丨賈特律師
本文共計2020字,閱讀需耗費10分鐘
補繳社保過程中,社保部門通常會要求用人單位配合提供材料,當用人單位出于各種原因不配合提供相關材料,勞動者也沒有勞動合同時,很可能會要求勞動者申請勞動仲裁確認勞動關系,從而大費周章。那么社保機構是否可直接認定勞動關系后依據相關規定要求單位限期補繳社保呢?本文引用最高法典型案例為您簡要分析。
一、基本案情
海南省社保局作出《限期申報補繳社會保險費通知書》,告知某公司根據民事二審判決,確認某公司與大聰明于2000年8月起至2013年3月31日存在勞動關系,限期要求某公司為大聰明補繳2010年9月至2013年3月時間段內的社會保險費等。某公司提起本案訴訟,請求:判令確定海南省社保局作出的《限期申報補繳社會保險費通知書》違法,依法撤銷該通知。本案焦點在于海南省社保局作出補繳通知的行政行為是否合法,歷經一審、二審、再審焦點,最終認定該行政行為合法。
最高院再審認為,盡管民事判決中,法院未在判項中明確表述大聰明與某公司自2010年9月1日至2013年3月31日期間存在勞動關系的字句,但從判決主文和判項內容中可以明確得出這一結論。故在該期間內大聰明仍為公司職工,某公司仍負有為大聰明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法定義務。海南省社保局要求,某公司補繳申報,理據充分,程序合法。
二、裁判觀點
關于本案省社保中心在作出本案催繳社會保險費決定程序中能否直接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本院認為,省社保中心在作出本案行政行為中能夠直接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
理由包括:1.省社保中心系根據前述生效裁判作出的認定,理據充分且于法有據;2.現行法律關于社保部門在行使該項職權時就雙方間的勞動關系并未規定需先經仲裁裁決程序,故省社保中心在行政管理過程中對勞動關系予以直接確認,進而作出處理決定,屬于其職權范圍,并不違反法律規定;3.社保部門經審查直接作出處理決定符合行政效率的原則,也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等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立法目的一致。
另外,(2009)行他字第12號《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于勞動行政部門在工傷認定程序中是否具有勞動關系確認權請示的答復》中認定,根據《勞動法》第九條和《工傷保險條例》第五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勞動行政部門在工傷認定程序中,具有認定受到傷害的職工與企業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的職權。該答復盡管是針對工傷認定,但亦能佐證本案行政行為的合法性。
三、律師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第六十三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征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十二條: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應當以貨幣形式全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繳費個人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所在單位從其本人工資中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不得減免。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于勞動行政部門在工傷認定程序中是否具有勞動關系確認權請示的答復》中認定,根據《勞動法》第九條和《工傷保險條例》第五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勞動行政部門在工傷認定程序中,具有認定受到傷害的職工與企業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的職權。
需要強調的是,現行法律并未規定必須且唯一由仲裁裁決程序認定勞動關系,補繳社會保險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于勞動行政部門在工傷認定程序中是否具有勞動關系確認權請示的答復》認定勞動行政部門在工傷認定程序中具有認定存在勞動關系的職權的內容。基于高效便民原則,社保部門經審查直接作出處理決定不僅符合行政效率的原則,還能充分保障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在補繳社會保險的事情上,勞動者應當主動收集勞動關系證據,沒有書面勞動合同,更應保留工資支付記錄、考勤記錄、工作證件、離職證明等資料,社保機構或勞動行政部門在審查時可能直接依據這些證據認定勞動關系,并非必須通過勞動仲裁。在遇到類似情況時優先向社保部門投訴,要求行政處理,仲裁或訴訟可作為補充手段,若社保部門因證據不足要求先確認勞動關系,勞動者可申請勞動仲裁,確認勞動關系,但應注意1年仲裁時效,最后憑生效裁決書要求社保部門或用人單位補繳。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