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法官必須要歸納爭議焦點。
不過,最高法曾在《關于在審判工作中促進提質增效 推動實質性化解矛盾糾紛的指導意見》(法發〔2024〕16號)(下稱“《16號文》”)中作出了具體規定,明確人民法院在第一審程序中應當準確歸納爭議焦點,加強對當事人舉證的指導,明確告知當事人逾期不提供證據的法律后果,引導當事人正確、全面、誠實、及時地完成舉證。
可見,依據該文件,法官在庭審中應當準確歸納爭議焦點。
但是,這個落到實踐中就很麻煩了。
第一,該文件是一個指導意見并不是法律法規,法院之間并沒有領導與被領導的關系,最高院發布該文件的作用是指導工作。因此地方法院可以不必搭理這個文件。
第二,何謂準確何謂錯誤,這個沒有標準,而且這個規定的具體作用是提高庭審效率,并沒有事后的追責機制。法官搞錯了,或者遺漏了,并不會怎么樣。
第三,一方當事人是自然人的情況下,訴訟參與人并不一定知道法官說得這句話——歸納的爭議焦點,到底是什么意思,作用可能有限,說大白話反而更有用。換而言之,這句話對雙方當事人是法律專業人員的作用更大一點。
第四,實踐中判決書中不一定會載明爭議焦點,爭議焦點并非判決書主文的必備內容。
《關于印發 <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書制作規范> <民事訴訟文書樣式> 的通知》(法〔2016〕221號) 12.召開庭前會議時或者在庭審時歸納爭議焦點的,應當寫明爭議焦點。爭議焦點的擺放位置,可以根據爭議的內容處理。爭議焦點中有證據和事實內容的,可以在當事人訴辯意見之后在當事人爭議的證據和事實中寫明。爭議焦點主要是法律適用問題的,可以在本院認為部分,先寫明爭議焦點。
實踐中,法官審理案件壓力大,沒有必要給自己找麻煩,直接跳過并非不可以。另一方面,有些法官專業水平不夠,并不一定能夠在庭審中準確歸納爭議焦點。避免犯錯才是書寫判決書的底層邏輯,故而不歸納爭議焦點并沒有什么毛病。
綜上所述,以此為由想要苛責法官恐怕于事無補。
對于自己上的當事人而言,準確理解法官在庭審上說的話很有必要。對于法律專業人士而言,在庭審中協助法官準確歸納或引導法官歸納爭議焦點,無疑可以為當事人帶來更有效的代理效果,是一項必備的技能之一。(具體可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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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言法語
作者:王之焰,律師
上海國獅律師事務所
法律、工商管理雙重背景。曾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及上海市某區人民法院就職,從事審判工作六年以上,司法實踐經驗十年以上,知乎法律話題下優秀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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