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妝品走私案件的三重降稅
梁栩境律師
北京市盈科(廣州)律師事務所合伙人
盈科廣州刑事法律服務中心副主任
專注走私犯罪辯護
近期筆者作為某香港化妝品代理公司在境內子公司的辯護人,參與到一起化妝品走私案中,該案最初被指控的偷逃稅款約為100萬元,后經過三次降稅,最終僅認定30余萬元稅款。原案件涉案單位的實質控制人可能會被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處罰,降稅后最終獲得罪輕不起訴的處理,同時節省了相當的經濟成本。
本案在情節認定上并無太大爭議,由于屬于較為明顯的公司參與到走私犯罪的情況,因此在立案之初便以單位犯罪進行追訴,同時相關人員并未參與到核心的通關環節,故被認定為從犯。案件的核心在于偷逃稅款問題上,盡管在最先的稅款認定下,由于為單位犯罪、具有從犯情節,依然有可能獲得不起訴的處理,但考慮到今年廣東省內對走私案的把握較為嚴格,因此當事人亦不希望存在判刑、留有案底的風險,便提出通過降稅從而達到保障不起訴、降低經濟成本的效果。
在針對偷逃稅款的辯護中,筆者從成交價格、消費稅適用以及郵路信息三方面進行入手,成功進行三次降稅,將稅款降低至原認定的30%,現就案件情況介紹介紹。
本案涉案貨物為化妝品,通過快件的渠道進行走私。當事人在香港及大陸均設有公司,具體模式為:香港公司采購后,運輸到港并交付到通關公司的倉庫,隨后將貨物接入到由大陸公司注冊的電商平臺賬戶中進行銷售,除真實消費者購買外,當事人亦會自行組織購買隨后二次銷售;在平臺下單后,大陸公司會將資料發送到香港公司,隨后由通關公司出庫,以快件形式寄送到大陸。由于通關公司在快件申報時存在低報、偽報甚至不報的情況,本案最終案發。
一、關于成交價格的認定問題
涉案的通關公司與當事人的合作過程中,獲利模式為收取倉儲費及通關費,兩項費用均以寄送貨物的重量為標準進行計算,換言之筆者當事人交付倉儲及寄送到境內的貨物,在案證據中只有重量而無具體價格。在計算當事人貨值時,辦案部門采取參考其他涉案人員價格的方式進行確認,即同類型產品其他客戶入倉時若有申報價格,以此為標準并進行一定的倒扣,最終確定貨值。
盡管上述認定方式本質上屬于倒扣價格,但在與當事人進行溝通后,以此作為計稅價格進行認定仍然虛高。一方面,涉案其他客戶的采購行為至少已經經過一次轉手,該費用已包含上家的利潤及成本;另一方面,當事人進行采購是直接向歐洲廠商下單,價格較低。
因此筆者建議當事人收集、總結涉案貨物的采購郵件及形式發票,并作為新證據提交給辦案部門,從而重新確定貨物價值。以系列案較為常見的菲洛嘉水光產品為例,部分入倉價格認定為1000元/盒(倒扣價格后約為800元),但當事人的采購價格實際為75歐元,按照當期匯率折合人民幣576元。
不同成交價格對于最終偷逃稅款認定差距較大,本案首先通過明確計稅價格從而降低案件總貨值,最終達到稅款降低的效果。
二、關于消費稅稅率適用問題
根據《關于調整化妝品進口環節消費稅的通知》《化妝品進口環節消費稅稅目稅率表》規定,針對完稅價格在10元/毫升(克)以上的高檔美容修飾類化妝品、高檔護膚類化妝品需要征收15%的消費稅。以前述提到原產于法國的水光產品為例,若被認定屬高端化妝品,稅種稅率以此為關稅1%、增值稅13%、消費稅15%,由此可見最終計核的偷逃稅款中,消費稅占比較高,若能夠排除屬高端化妝品的認定,則可免征消費稅,從而大幅度降低偷逃稅款。
如前所述當事人與通關公司合作僅以重量作為計算費用的標準,并不涉及到具體貨值,而寄送到境內的貨物只有數量而無規格,相關采購記錄亦無法調取。由此便出現一項關鍵問題,即無法還原貨物的單位價格,從而不能判斷其是否屬于高端化妝品。
對此筆者重新根據貨物進行計稅,以300萬元的水光產品為例,在假定未繳納任何稅款的情況下,若認定為高端化妝品,其應予繳納的稅款約為102萬,綜合稅率為34%;若認定為普通化妝品,其應予繳納的稅款約為42萬,綜合稅率僅為14%。最終消費稅成功排除,本案的偷逃稅款亦產生了最大的一次扣減。
三、關于郵路信息的問題
在前述兩項扣減后,本案的偷逃稅款已經在50萬元以下,基于單位犯罪及從犯的認定,實質上當事人及其單位已經達到不起訴的范疇,免除刑事責任。在對案件進一步研究后,筆者發現其中存在郵路信息的問題,對應存在疑問的偷逃稅款為數萬元,對此筆者在第二次補充偵查時,再次提交法律意見,并成功扣減數額,最終本案的偷逃稅款下降至30余萬元。
由于本案是通過快件渠道進行走私,除當事人自身采購外,還存在相當部分的真實消費者。通關公司在進行申報時,會根據實際情況調整納稅的義務主體,換言之對于寄送給真實消費者的貨物,部分由申報方繳納稅款,即通關公司,此時結合案情,屬于偷逃稅無疑;但對于部分由收貨方,即消費者承擔稅款的貨物,則應結合實際繳納情況,從而確定是否存在偷逃稅款的問題,換言之對于真實消費者而言其可能已經完稅。
在對涉案數百項貨物及電子報關數據進行比對后,筆者發現其中約5萬元偷逃稅款缺乏郵路信息,即無法反映實際送達情況及完稅數據,不能排除消費者已繳納稅款的可能。因此從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出發,應對該部分稅款進行扣除。最終意見亦被采納。
本案的降稅涉及到三方面的問題,成交價格、消費稅適用以及郵路消息,通過成交價格達到降低貨值的基礎,隨后結合消費稅適用進行大幅度扣稅,最終以快件走私中郵路信息問題的特殊性,進一步降稅,在達到不起訴的同時,成功降低當事人的經濟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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