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產交易的復雜市場中,涉及抵押房屋出售的情況并不少見,而這一行為是否構成合同詐騙罪,一直是大眾關注且極易引發爭議的問題。理解這一問題,需從合同詐騙罪的構成要件以及出售抵押房屋行為的特性兩方面深入探究。?
合同詐騙罪,在我國刑法體系中有著明確的界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指出?,該罪是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采取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等欺騙手段,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具體表現形式多樣,比如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就像一些不法分子編造根本不存在的公司,與他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騙取信任與錢財;還有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在房屋交易里,若有人用假的房產證來證明房屋產權,以此騙取購房者的定金或購房款,便屬于此類;再者,沒有實際履行能力,卻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在房屋買賣中,可能賣家先讓買家支付一小部分款項,做出積極履約的假象,誘導買家支付更多房款后卻消失不見;另外,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情況也較為典型,例如賣家收到購房者的全部購房款后,直接失聯,讓購房者錢房兩空;還有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情形。從這些規定不難看出,合同詐騙罪的核心在于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故意,客觀上實施了欺騙行為,且騙取財物達到一定數額。?
回到出售抵押房屋的行為上來。一般而言,抵押期間,抵押人是可以轉讓抵押財產的,只是需要及時通知抵押權人。這意味著,單純出售抵押房屋這一行為本身,并不必然構成違法犯罪。在實踐中,很多房屋交易時處于抵押狀態,常見的如二手房交易中,原房主的房屋有銀行貸款未還清,即處于抵押狀態,但只要在過戶前解除抵押,交易是可以正常進行的。這種情況下,賣家如實告知買家房屋抵押情況,雙方協商一致,且賣家有能力在約定時間內解除抵押完成過戶,這就屬于正常的市場交易行為,不存在詐騙的問題。例如,老張要出售自己的房子,告知買家小李房子目前抵押給銀行,但他會用小李支付的首付款去償還銀行貸款,解除抵押后辦理過戶手續。老張也確實按照約定履行了義務,順利完成交易,這樣的行為完全合法合規。?
然而,當出售抵押房屋的行為符合合同詐騙罪的構成要件時,性質就截然不同了。如果賣家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故意隱瞞房屋已抵押的事實,與買家簽訂購房合同,騙取購房款,且數額達到追訴標準,就可能構成合同詐騙罪。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曾審理過一起這樣的案件,黃某將已抵押給小額貸款公司的房屋出售給李女士,收取 127 萬余元購房款后,因無法歸還貸款導致房屋被查封無法過戶,且款項已被挪用。不僅如此,黃某還隱瞞房屋抵押、查封事實,先后與 6 名購房者簽訂協議,收取購房款或定金共計 234 萬元。法院最終認定黃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構成合同詐騙罪。還有一種情況,賣家雖然告知買家房屋抵押情況,但根本沒有能力在約定時間內解除抵押完成過戶,卻仍然收取購房款,之后也不退還,甚至失聯,這種行為也可能被認定為合同詐騙罪。像崔某在開發房產項目時,將已抵押的房屋再次銷售,收取購房者款項后逃匿,導致購房者無法入住,法院就判定其構成合同詐騙罪。?
所以,出售抵押的房屋是否構成合同詐騙罪,不能一概而論。正常交易中,若能依法依規操作,如實披露房屋抵押信息并積極履行義務完成交易,就不涉及犯罪;但如果賣家懷著非法占有目的,通過欺騙手段騙取買家財物,達到相應數額標準,就會觸犯法律,構成合同詐騙罪。在房產交易這一關乎民眾重大財產利益的領域,無論是賣家、買家還是監管部門,都應當對相關法律規定有清晰認知,嚴格遵守法律,以保障交易的安全與公平,維護良好的市場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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