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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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們關注的問題是:買賣合同未約定貨款支付時間,出賣人主張貨款的訴訟時效起算點如何確定?
買賣合同未約定貨款支付時間,出賣人主張貨款的訴訟時效起算點如何確定?
答疑意見:從我國民法典立法的體例結構看,不論是總體結構還是各編結構,都是按照“從一般到具體”進行編排的。但在司法實踐中適用民法典時,則應遵循“從具體到一般”的適用規(guī)則。具體到買賣合同,應當優(yōu)先考慮適用民法典合同編典型合同中關于買賣合同的具體規(guī)定,沒有具體規(guī)定的,再考慮適用合同編通則乃至總則編的相關規(guī)定。題述問題涉及民法典買賣合同中第六百二十八條規(guī)定的“同時支付規(guī)則”與民法典合同編通則部分的第五百一十一條第四項規(guī)定的“隨時履行規(guī)則”的適用關系問題。對此,應當直接適用“同時支付規(guī)則”,即買受人收到標的物或者提取標的物單證的同時即應承擔合同價款支付義務,并據此起算訴訟時效。理由在于:從基本的體系邏輯看,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條規(guī)定于合同編第一分編“通則”第四章“合同的履行”部分,第六百二十八條規(guī)定于合同編第二分編“典型合同”中的“買賣合同”部分。從民法典合同編的體系結構看,通則與典型合同、準合同構成總分關系,是一般規(guī)定與具體規(guī)定的關系,故應當優(yōu)先適用分編中的具體規(guī)定。而且,從基本法理上看,對于未約定合同價款支付時間的買賣合同而言,在出賣人已按照合同約定向買受人交付買賣合同標的物或者相應單證后,買受人就負有及時支付合同價款的義務。相應地,出賣人就享有了對買受人主張支付價款的請求權,這時已與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條第四項規(guī)定的“履行期限不明確”不吻合。
是故,就問題所述當事人在買賣合同中未約定價款支付時間的情形,有必要先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條規(guī)定,看當事人之間有無補充協(xié)議,或者能否通過交易習慣來判斷合同價款請求權的成立時間;如若不能,則應依照民法典第六百二十八條規(guī)定確定出賣人合同價款請求權的成立時間,進而確定訴訟時效的起算時間。
咨詢人:四川省遂寧市中級人民法院張 皓
答疑專家: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監(jiān)二庭楊 軍
文字來源:2025年5月22日《人民法院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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