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下稱浦東法院)開庭審理了一起因寵物在跨國托運中死亡而引發的航空貨物運輸合同糾紛案。雙方當事人圍繞《蒙特利爾公約》中的賠償限額各持己見,最終在法院的主持下達成調解協議。
本案由浦東法院黨組成員、副院長毛海波擔任審判長,與浦東法院民事審判庭副庭長趙超、審判員廖浩宇共同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同濟大學法學院師生20余人旁聽了庭審。
寵物托運中死亡
主人索賠16萬余元
沈先生和母親從法國巴黎搭乘某航空公司航班回國,兩人分別在各自名下為隨行的兩只寵物犬辦理了活體運輸手續。運輸前,兩只寵物犬經確認健康狀況良好,符合運輸條件,沈先生一行遂按要求在機場現場購買了托運箱,并支付了托運費用。沒想到,當航班抵達后,沈先生卻被告知兩只寵物犬已死亡。因與航空公司協商賠償未果,兩人分別將航空公司起訴至法院。
當天開庭審理的是沈先生訴航空公司案。原告沈先生認為,寵物犬在托運前處于健康狀態,到達時卻雙雙死亡,足以說明航空公司在托運過程中未盡到注意、謹慎義務。自己一直將寵物犬視為“伴侶型動物”,它不僅是家人,也是生活中不可替代的重要存在,寵物犬的死亡對自己造成了重大精神打擊,故起訴要求判令被告航空公司承擔賠償責任,退還托運費人民幣3000余元,支付寵物相關檢疫費用、寵物艙費用、寵物購買費及飼養成本、機票價差、精神撫慰金等共計人民幣16萬余元,并賠禮道歉。
被告航空公司辯稱,該案系國際航空運輸糾紛,應優先適用《蒙特利爾公約》。被告的工作人員曾建議原告就寵物犬的死亡做尸檢,但原告放棄了選擇。根據公約第22條第3款,原告未在托運前就寵物價值作出特別聲明,也未支付附加費用,因此被告的賠償責任應限于每公斤22特別提款權,一個特別提款權對應7.28元人民幣。同時,根據公約第29條,在旅客行李和貨物的運輸中,有關損害賠償的訴訟均只能按照公約規定的條件與限額提起,不得判令懲罰性或其他非補償性賠償,原告主張的寵物飼養成本、精神損失費、律師費、翻譯費等均不屬公約規定的賠償范圍,不應賠償。
厘清爭議焦點
法院促成調解妥善解紛
法院審理中,雙方圍繞兩個核心法律問題進行了舉證、質證,并充分發表了辯論意見。
一是關于《蒙特利爾公約》第22條賠償責任限額如何適用。被告堅持應根據第22條第3款,適用每公斤22特別提款權的賠償限額,并且雙方一致確認,一個特別提款權對應7.28元人民幣。原告則主張,應適用第22條第5款,損失是由于承運人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損失而輕率地作為或者不作為造成的,不應受限額約束。
二是關于《蒙特利爾公約》未列明損失項目的法律適用問題。被告認為,這些損失不應獲得賠償,原告則主張,公約未規定的部分應由國內法補充適用,航空公司亦應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庭審最后,審判長詢問雙方當事人是否愿意調解,原、被告均表示同意。在合議庭主持下,雙方達成調解協議,由被告一次性向原告支付歐元3500元,實現案結事了。當天,沈先生母親起訴航空公司航空貨物運輸合同糾紛案也在法院主持下達成調解協議,由航空公司向沈先生母親支付歐元3500元。
本案系一起特殊背景下的航空貨物運輸合同糾紛,涉及《蒙特利爾公約》在具體案件中的解釋適用。法院在審理中尊重公約條款的國際統一性,同時兼顧當事人情感損害與合理利益,通過調解方式解決糾紛,依法保障了當事人合法權益。
旁聽庭審現場
感受涉外司法專業力量
蔣惠嶺
同濟大學法學院院長
在這場庭審中,浦東法院在案件程序把控、爭議焦點歸納、當事人提問等方面都展現出高水平,尤其是在《蒙特利爾公約》條款適用問題上的清晰分析,令人印象深刻,讓我感受到中國法官在涉外審判中的專業與成熟。同濟大學法學院高度重視涉外法治人才培養,這次帶領20余名學生旁聽庭審,希望通過真實案件的觀摩,切實增強學生們的法學思維與國際視野,幫助他們未來成長為優秀的涉外法治人才。
呂明昊
同濟大學法學院學生
這是一場非常精彩的庭審,也是一次難得的學習經歷,讓我直觀感受到《蒙特利爾公約》在實踐中的適用。原被告在庭審中展開充分辯論,法官審理思路清晰、準確把握法律焦點,加深了我對國際公約、國際私法及國內相關法律的理解,不僅有助于提升的專業素養,也堅定了我投身涉外法治人才道路的信心。
線索提供丨民事審判庭
本文作者丨曹赟嫻
本版攝影丨徐靜文
責任編輯丨陳衛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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