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呂梁市中級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書
(2025)晉11刑更99號
罪犯劉某,男,現在山西省汾陽監獄服刑。
山西省晉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于二〇二一年一月八日作出(2019)晉05刑初19號刑事判決,以被告人劉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刑期自2018年12月6日起至2029年6月5日止。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交付執行。執行機關山西省汾陽監獄提出減刑建議書,報送本院審理。本院于2025年4月7日立案后,經依法公示并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呂梁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惠盛、書記員高海玲出庭履行監督職責,執行機關代表田增榮、任向勤出庭履行職務,汾陽監獄十七監區民警張福,同監區罪犯徐仲安、宮來喜到庭作證,罪犯劉某到庭參加訴訟。人大代表安亞雄、郝秀海應邀參加本案旁聽。現已審理終結。
執行機關山西省汾陽監獄提出,罪犯劉某在服刑改造期間確有悔改表現,建議減刑六個月。
本院審理期間,山西省呂梁市人民檢察院未提出異議;本院對該犯減刑公示期間,也未收到不同意見。
經審理查明,罪犯劉某在服刑改造期間,能認罪悔罪,對自己的罪行有正確的認識,對接受懲罰和改造有正確的態度;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紀律,入監以來無違規違紀行為;能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完成學習任務;能在質檢員等崗位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接受教育改造。自入監以來,于2022年5月、11月、2023年4月、11月共獲監獄表揚四次。
另查明,罪犯劉某財產性判項已全部履行。
上述事實,有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書、執行通知書、以及執行機關的減刑建議書、減刑審核表、獎勵審批表、罪犯確有悔改表現評價表、罪犯確有悔改表現的評價報告、罪犯評審鑒定表、三課教育證明材料、計分考核罪犯材料、罪犯認罪悔罪書、罪犯獄內消費情況等證據證實:
1、罪犯減刑審核表、山西省呂梁市人民檢察院減刑提請活動檢察意見書、監區集體評議記錄、監獄減刑假釋評審委員會評審記錄、減刑假釋評審委員會公示表及公示情況說明、特定重點罪犯減刑檢察院同步監督意見表、監獄長辦公會記錄,證明監獄提請減刑建議程序合法。
2、罪犯獎懲審批表、計分考核罪犯登記臺賬、罪犯劉某確有悔改表現評價報告、評價表、認罪悔罪書及年度評審鑒定表、山西省晉城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罪犯劉某財產性判項已全部執行完畢的結案通知書、罪犯獄內月消費情況統計表、三課成績表、汾陽監獄十七監區民警張福證言、同監區罪犯徐仲安、宮來喜的證言,證明罪犯劉某確有悔改表現。
3、中國共產黨山西省委員會晉干字【2012】230號文件,證明劉某原任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黨組副書記(正廳級)。
以上證據均經當庭舉證、質證,均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罪犯劉某于2021年2月4日入監,入監后系第一次減刑,本次監區提請時間為2024年3月19日,符合減刑起始時間要求。報請減刑六個月,符合減刑幅度要求。罪犯劉某在服刑改造期間,能認罪悔罪,積極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符合法定減刑條件,可以減刑。根據其在服刑期間的一貫表現、所犯罪行的具體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財產性判項履行情況等,酌情予以減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七十九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減刑、假釋案件審理程序的規定》第五條、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定》第二條、第三條、第六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補充規定》第二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對罪犯劉某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減刑后應執行的刑期自2018年12月6日起至2028年12月5日止)。
本裁定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審 判 長 薛 昊
審 判 員 呂云鎖
人民陪審員 劉海亮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 助理 王 鵬
書 記 員 雷姍姍
據山西省紀委監委消息:日前,經山西省委批準,山西省紀委監委對省高級人民法院原黨組副書記、副院長劉冀民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經查,劉冀民違反政治紀律,縱容、支持下屬捏造炮制舉報他人材料并大范圍投遞,造成惡劣政治和社會影響;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接受案件當事人宴請,接受下級單位工作人員及案件當事人安排的旅游活動;違反組織紀律,在干部選拔任用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財物;違反廉潔紀律,違規為親屬介紹代理案件謀取利益,收受禮金,違規在銀行入股并分紅;違反工作紀律,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履職不力,失職失責;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及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在司法案件審判、執行和職務提拔、調整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并收受財物,涉嫌犯受賄罪。
劉冀民身為黨員領導干部、一級高級法官,本應牢記黨的宗旨,以身作則,嚴格遵紀守法,但其理想信念喪失,規矩意識淡漠,法紀底線失守,嚴重違反政治紀律、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工作紀律和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并涉嫌犯受賄罪,數額特別巨大,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的有關規定,經山西省紀委監委會議研究并報山西省委批準,決定給予劉冀民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及所涉款物移送人民檢察院依法審查、提起公訴。
劉冀民簡歷
劉冀民,男,漢族,1962年4月生,河北平山縣人,大學學歷,1984年8月參加工作,1984年1月加入中國共產黨。
1994年7月,任省高院刑事審判二庭庭長;
1997年7月,任省高院審判委員會委員、刑事審判二庭庭長;
2001年1月,任省高院黨組成員、審判委員會委員、刑事審判二庭庭長;
2001年3月,任省高院黨組成員、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刑事審判二庭庭長;
2001年9月,任省高院黨組成員、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
2012年5月,任省高院黨組副書記、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
2018年12月26日,被免去省高院黨組副書記職務;
2019年1月20日,被免去省高院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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