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正禾眾律師事務所:“訂婚強奸案”審判長回應焦點(一)
日前,山西省大同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席某某強奸上訴案及所涉婚約財產糾紛上訴案的審判長接受記者采訪,就案件引發(fā)的社會關注點,回答記者提問,回應社會關切。
記者:雙方已訂婚,是否意味著性行為存在默示同意?法院認定席某某的行為構成強奸罪的理由是什么?
審判長:與婦女發(fā)生性行為不能違背其意志,與雙方是否訂婚沒有關系。根據(jù)我國刑法規(guī)定,違背婦女意志,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fā)生性關系的行為構成強奸罪。該罪侵犯的是婦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權利,即婦女按照自己意志決定自己性行為的權利。因此,是否違背婦女意志是強奸罪犯罪構成的關鍵要素。綜合全案證據(jù),經審理查明,被害人在與席某某談戀愛時,明確表示不接受婚前性行為。案發(fā)時,席某某向被害人提出發(fā)生性關系,遭到拒絕后不顧被害人反抗,將其衣服脫掉,強行與其發(fā)生性關系;其間,被害人一只手被席某某抓住,用另一只手推擋席某某,反抗過程中將榻榻米上的窗簾拉下。事后,被害人即跑至衛(wèi)生間沖洗,情緒激動急欲回家,席某某控制被害人的手機并將被害人反鎖于屋內后自行下樓取車。席某某返回后,被害人用點燃的衛(wèi)生紙燒榻榻米邊的柜腳,用打火機點燃客廳窗簾,席某某取水滅火時,被害人趁機跑出房間從步梯下至13層呼救,席某某追至13層抓住被害人的手臂將其拖入電梯,電梯到14層后,被害人坐在電梯內用腳蹬電梯轎廂予以反抗,被席某某強行拖出電梯拽回室內。之后席某某應被害人再次要求,開車送其回家,途中被害人母親給被害人打電話時,席某某才將手機交還,被害人拿到手機即向其母哭訴遭席某某強暴,并于當晚打110電話報警。綜合上述情節(jié),被害人在事前明確表示反對婚前性行為,事中具有明顯反抗行為,事后反應強烈,足以認定席某某違背被害人意志,強行與被害人發(fā)生了性關系。
記者:網傳對席某某定罪的關鍵證據(jù)只是一段電話錄音,情況是否屬實?法院認定強奸事實的主要證據(jù)有哪些?
審判長:本案定罪的證據(jù)并非只有該段電話錄音。電話錄音證實,案發(fā)當晚被害人母親與席某某通話時,問席某某“但是你把某某強暴了,這也是不可否認的東西,是吧?”席某某回答“哦哦,對對。”除該錄音證實的內容外,席某某在偵查階段供述了與被害人發(fā)生性行為的具體細節(jié),被害人也陳述了其被席某某強奸的詳細經過,被害人母親的證言也證實事后被害人哭訴其被席某某強暴;110接處警電話錄音證實,被害人及其母親于當晚撥打110報警,被害人在通話時一直泣不成聲,后接警員給席某某去電詢問情況,席某某稱與被害人系第一次發(fā)生性關系;行車記錄儀中的音頻資料證實,席某某與被害人母親談話時稱“我既敢做就敢擔這個事情,我從來也沒說我沒做”;人身檢查筆錄及照片證實被害人手腕、雙臂有淤青,現(xiàn)場勘驗筆錄及照片證實臥室榻榻米上的窗簾被拉下、客廳的窗簾有被點燃的痕跡;鑒定意見證實現(xiàn)場床單上的斑跡中檢出席某某的精斑和席某某、被害人的混合DNA基因分型;電梯監(jiān)控視頻證實案發(fā)后席某某往外拖拽被害人。綜上,本案證據(jù)確實、充分,形成完整的證據(jù)鏈條,足以認定席某某強奸被害人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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