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2024年新頒布的《城市污水處理指令》以“同一健康”理念為核心,全面升級城市污水管理體系,旨在應對氣候變化、新污染物及可持續發展挑戰。新指令整合舊版內容,構建系統性框架,強調微污染物四級處理、能源中和、嚴控氮磷排放、倡導綠色基礎設施與公眾參與等新目標。該指令不僅將促進歐盟污水處理行業向低碳化、資源化轉型,也為我國完善法規標準、優化綜合治理、推動技術創新及強化公眾監督提供了重要借鑒。近日,未來新水務專家委員會專家、上海市城市建設設計研究總院(集團)有限公司總工程師唐建國,中國人民大學教授王洪臣等人,對“新指令”進行了全文梳理,總結其對歐盟的影響,并分析對我國的啟示。本公眾號將文章分上下兩期發布。
文章作者:
唐建國 上海市城市建設設計研究總院(集團)有限公司
王洪臣 中國人民大學
趙方方 歐盟杜塞爾多夫市排水公司
(Stadtentw?sseungsbetrieb Düsseldorf)
蔡晙雯 汩鴻(上海)環保工程設備有限公司
文章目錄
一
前 言
二
“新指令”出臺的背景和目標
三
“新指令”主要內容
四
“新指令”對歐盟的影響
五
對我國的啟示
前 言
隨著城市化進程加速和環保意識提升,1991年版歐盟《城市污水處理指令》(91/271/EEC)在應對復雜環境挑戰時逐漸顯露出不足。特別是面對日益增長的城市人口、新污染物的出現以及對可持續發展的更高追求,修訂工作勢在必行。2024年的重新修訂,旨在整合分散的內容,以構建一個更為系統、全面且適應新發展需求的框架。2024年新頒《城市污水處理指令》(EU Regulation 2024/3019)以“同一健康”理念為基石,通過對城市污水的有效處理,直接保障公眾的生活環境健康,減少污水對自然水體和生態系統的破壞,維護整個生態系統的平衡。
“新指令”致力于推進微污染物的處理和降低污水處理過程中的溫室氣體排放,通過優化處理工藝和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推動污水處理行業向綠色低碳方向發展。此外,“新指令”還強調保障民眾獲得衛生設施服務的權利,確保每個人都能享受到安全、可靠的污水處理服務,并擁有獲取相關信息的渠道,增強公眾對污水處理工作的了解和監督。
借鑒歐盟經驗,我國應結合自身實際,進一步細化污水處理法律法規。在法律層面,明確各級政府、企業和公眾在污水處理中的責任主體地位,以及相應的權利和義務。針對不同規模的城鎮和鄉村地區,制定差異化的污水處理標準。同時,密切關注國際上新污染物的研究進展,及時制定適合我國國情的監測和處理標準,并建立相應的監測方法和排放標準,加強對這些污染物的管控,提升污水處理的科學性和有效性,保障水環境質量和公眾健康。
“新指令”出臺的背景和目標
2024年歐盟新頒《城市污水處理指令》(以下簡稱“新指令”)以水資源是一種共有的基本財富,且作為一種至關重要的、不可替代且是維持生命所必需的自然資源為出發點,指出必須從社會、經濟和生態這三個維度來審視和處理水資源的相關問題。“新指令”旨在整合舊版本內分散的內容,構建一個更為系統、全面且適應新發展需求的歐盟城市污水處理法律框架。以“同一健康”理念為基石,通過對城市污水的有效處理,直接保障公眾的生活環境健康,且減少污水對自然水體和生態系統的破壞,進而維護整個生態系統的平衡。
“新指令”的一個目標是加強適應氣候變化及恢復城市生態系統措施之間的協同效應,特別是通過對城市污水管理進行綜合規劃,并充分利用數字化等手段。另一個目標是致力于逐步減少城市污水收集和處理過程中的溫室氣體排放,以及進一步降低氮排放,并同時促進能源效率提升和可再生能源生產,從而推動實現歐洲議會和理事會2050年實現氣候中和的目標。此外還致力于推進微污染物的處理。“新指令”要求成員國優先為15萬人口當量及以上的污水處理廠提供所需建設改造投資。“新指令”旨在保障民眾獲得衛生設施服務的權利,確保每個人都能享受到安全、可靠的污水處理服務,并擁有獲取相關信息的渠道,增強公眾對污水處理工作的了解和監督。
“新指令”主要內容
“新指令”包括修訂理由、35章正文和8個附件。其中修訂的理由一共60條,詳細說明了本次修訂的原因。其60條“權衡的理由”實際上也是“新指令”內容的凝練,各章節對相應60條內容,是對其所需實施具體措施的細化和相應的具體要求。“新指令”內容概括為:
2.1 適用范圍
為應對小型居民點污染,指令適用范圍應涵蓋1000人口當量及以上居民點,原則上居民點污水應通過管網收集。如果能夠證明鋪設城市污水管道或接入污水管道對環境或人類健康并無益處,在技術上無法實施,或成本過高,在這些情況下,成員國才應被允許使用獨立系統,來收集、儲存和(或)處理城市污水,但前提是它們能確保對環境和人類健康的保護程度與二級和三級污水廠處理相當。成員國要對所使用的獨立系統進行登記、監管并定期評估。
2.2 綜合規劃
新指令認為在地方層面確定溢流和受污染徑流的解決方案,要求成員國應確保在2033年12月31日前,為所有10萬人口當量及以上的居民點制定城市污水管理綜合規劃。規劃應明確將合流污水溢流造成的污染限制在每年收集的城市污水總污染量的2%目標以內的具體措施。
為確保城市污水管理規劃有效,需分析居民區排水區域初始狀況,包括:1)描述排水管網狀態、輸送能力,及降雨時排水系統處理污水能力;2)對合流制系統,基于監測或模型,進行降雨時動態水流分析,估算污染物負荷及微塑料污染情況;3) 對分流制系統,描述監測要求,確保所有污染徑流點檢測,為處理措施提供依據。
綜合規劃除包含減少合流污水溢流污染的措施外,還要包括應對分流制地區城市徑流可能造成的嚴重污染的措施。這些規劃還應涵蓋源頭污染防治措施,并優先采用基于自然的解決方案,僅在絕對必要的情況下,才考慮新建灰色基礎設施。
2.3 對營養物處理標準限值的要求
所有來自1000人口當量及以上居民點的城市污水排放前都應進行二級處理。所有15萬人口當量及以上的污水處理廠規定應進行三級處理。1萬人口當量及以上,且污水排入受富營養化影響或面臨富營養化威脅區域的居民點,規定也應進行三級處理。
表1 “新指令”對城市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要求
2.4 對營養物處理推進時間的要求
對于15萬人口當量及以上的污水處理廠:2033年12月31日,30%的污水處理廠需滿足指令附件一規定的第三級處理出水要求;到2036年12月31日,這一比例達到70%;到2039年12月31日,須達到100%。
對于人口當量在1萬至(小于)15萬人之間的城鎮:到2033年12月31日,20%的城鎮需遵守指令附件一的要求;到2036年12月31日,比例為40%;到2039年12月31日,為60%;到2045年12月31日,達到100%。若某區域在清單更新時,新被列入清單,則向該區域排放的城鎮污水處理廠需在最晚七年后滿足相關要求。
在某些條件下,單個人口當量在1萬至(小于)15萬人的城鎮污水處理廠在減少氮和磷排放目標的擴展方面可獲得豁免。
2.5 對微污染物處理的要求
現今在歐盟的所有水體中通常都能檢測到微污染物。即便這些微污染物濃度極低,每升水中微克級別或更低,也會對公眾健康和環境構成威脅。為此,應引入四級處理,以確保從城市污水中去除多種殘留的微污染物。四級處理初期應聚焦于有機微污染物,基于預防原則并結合基于風險評估的方法來規定實施。
時間上,新指令要求,所有15萬人口當量及以上的城市污水處理廠至2045年都應設置四級處理。成員國應優先為15萬及以上人口當量的污水處理廠提供所需投資,以便立即為那些對環境和人類健康構成最高風險的處理廠配備相應設施。到2033年底需有20%的這類污水處理廠滿足“新指令”附件一表3的要求;到2039年底,這一比例應達到60%;到2045年底,須全部滿足。
對于1萬人口當量及以上的居民點,成員國被要求應在依據明確標準劃定的對微污染物污染敏感的區域進行四級污水處理。
表2 第一類:極易處理的微污染物質
表3 第二類:易去除的微污染物質
成員國還應在2030年12月31日前,編制其轄區內的微污染物風險區域清單,確定污水處理廠出水中痕量物質濃度或集聚效應對人類健康或環境構成威脅的區域。該清單應在2033年及之后每六年進行一次評估,并在必要時更新。若某區域新被列入清單,向該區域排放污水的城鎮污水處理廠需在七年后,最遲在規定期限內滿足相關要求。
2.6 對微污染物生產者的要求
在歐盟投放含有某些水污染物質的產品的生產者,需對這些產品在使用結束后最終進入城市污水成為微污染物的情況負責,承擔為去除這些因商業活動產生的水污染而進行額外處理的費用。此舉既能減輕普通公民提高稅收和水費的負擔,同時又能激勵生產者開發更環保的產品。目前,藥物和化妝品殘留是城市污水中微污染物的主要來源,擴展生產者責任制度應主要適用于這兩類產品。
對于“新指令”附件三所列產品的生產者,必須承擔至少80%的第四級處理段擴建和運營的成本(投資和運營成本)。擴大的生產者責任的具體實施應由國家組織執行,生產者應共同履行其義務。成員國應確保任何情況下都能持續為第四級處理階段提供資金。
(未完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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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版: 《凈水技術》編輯 李濱妤
審核: 《凈水技術》社長/執行主編 阮辰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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