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國大邱高等法院刑事2部(部長法官王海珍)17日宣布,對涉嫌在猥褻母親后將其殺害(違反《性暴力犯罪處罰等相關特例法》之強奸致死)的A某(32歲)進行上訴審判決,維持一審35年有期徒刑的判決。
法院還命令A某接受5年保護觀察,并10年內禁止在兒童、青少年、殘疾人相關機構就業。
A某被指控于去年6月深夜在慶尚北道尚州市洛東面的一家餐廳內,勒住正在睡覺的母親B某(55歲·女)的脖子致其昏迷后實施猥褻,并用兇器多次刺戳其頸部和側腹導致死亡。
A某方面辯稱“可能有第三者通過監控未覆蓋的入口進入作案,且缺乏殺害母親的動機”,但法院認為“這是基于抽象可能性的懷疑”,未予采納。
調查顯示,A某平時因從B某經營的餐廳保險箱偷錢或未妥善清理汽車旅館衛生等問題屢遭B某訓斥而心懷不滿。案發當日,醉酒后的A某因從餐廳保險箱拿錢被B某用手擊打頭部責罵后,憤而策劃了此次犯罪。
據悉,早年B某因家境困難將年幼的A某寄養在親戚家,后因親戚夫妻離婚將其接回,但患有智力障礙的A某始終未將B某視為生母。
上訴審法院表示:“與一審相比,量刑條件并無顯著變化”,駁回了被告和檢方的全部上訴。
一審法院在量刑理由中說明:“原本經營汽車旅館和餐廳踏實生活的受害人,因被告的犯罪行為遭遇慘烈死亡。家屬們因此案受到巨大沖擊,遭受難以愈合的創傷。但考慮到被告存在精神障礙等情況,因此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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